行政機關怠惰?舉發影片連去識別化都不給複製,人民如何行使完整訴訟防禦權?

被檢舉交通違規,但連去除個資、去除識別化第三人的舉發影片證據都拿不到。


假議題啦..
怕被誤拍、被誤罰 --> 現場讓你看影片, 你自己有沒有違規心裡已經有數了
怕被造假 --> 去除識別化的影片. 就已經是後製修改了

想把影片證據拿在手上, 其實就只是想從影片內的細節找出可能檢舉他的人罷了



每台車都有獨自的內裝擺放.
atoss888
尊重要互相, 對方怎樣我們就怎樣. 擺飾這車的有得罪你?
黃莫言
看是誰Po的嘍?自己清楚上述內文又是什麼?
atoss888 wrote:

被檢舉交通違...(恕刪)


只在意檢舉違規,我認同。那被機關違法開罰就活該?

光是下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這案例,當事人如果只看照片是能看出個什麼?就算當場看影片是能看出個什麼毛?還不是要取得完整影片(但機關只要用可能含有個資問題或影響第三人權益就拒絕當事人索取複製),才能知道違法開罰問題所在。
如果沒法學素養的民眾難道不用諮詢律師?
只出一句話律師可以去機關看,那請問律師不用帶回去研究,法條都不用查不用確認?那這案例機關違法開罰被撤銷。機關的檢討道歉補償又在那???

隨便找一則判決,裡面就提到行政函示逾越法律授權,機關自我裁量被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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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1011號節錄:

民眾認有違規行為而檢具行車 紀錄器影像資料於同年月14日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經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審視採證資 料,認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而於同年8月30日逕行舉發。

查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時,與站立於行人穿越道右側路旁之行人相距不足一個車道寬乙情,固據被告提出採證影像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61至62頁);惟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採證影像檔案(見本院卷第115至117、119至125頁)可見,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口右轉至臺灣大道五段3巷之行人穿越道前方時,見有行人進入該行人穿越道,即暫停禮讓該行人先行,並待該行人行走至該道路中心後,始又起步繼續右轉進入臺灣大道五段3巷之北向車道,而於系爭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可見另2名行人站立於行人穿越道之右側路旁,並未站立於行人穿越道上,且無移動雙腳欲行進之舉,嗣該2名行人於系爭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後3秒始向前跨出腳步通過行人穿越道等情,顯見原告之主張核屬有據,堪予採信。

(三)被告雖提出交通部110年3月30日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主 張原告仍已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惟上開函文意旨為:「有關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一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爰行人『行走』在各類行人穿越道線鄰近兩側,汽車駕駛人仍應暫停行駛讓行人通行。」
則原告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行人並無行走在行人穿越道鄰近兩側,而係「站立」於行人穿越道之路旁,自核與上開函文所載情形不符。
再者,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雖有禮讓行人通行之義務,惟於行人眾多之路段,仍須綜合行人多寡、前進之腳步及現場交通狀況等綜合判斷駕駛人是否有不禮讓行人之主觀可歸責性;而依前所述,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口之行人穿越道前,既已有暫停禮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先行後再行起步之行止,且該2名站立於路旁之行人並未有任何欲通過行人穿越道之行止,而係於系爭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後3秒始有跨步穿越行人穿越道之舉,則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時是否有「不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之主觀可歸責性,亦有可疑。

(四)從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右轉進入行人穿越道時,雖與站立於行人穿越道旁之行人相距不足一個車道寬;惟行人當時並非行走於行人穿越道旁,亦無欲穿越行人穿越道之行止,難認原告主觀上具有可歸責性。則被告認原告有本件違規,而 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其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原告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黃莫言
從一開始就只是說公共政策提案相關議題。硬要東扯西扯
黃莫言
你當我第一天在01阿,我也是看多這樣的人了
jiahsien wrote:
路人39 w...(恕刪)


你所有的回覆就是整天只想守著舊式有疑慮的法律,完全不敢建議上級機關或建請立院訂定適宜適格的法律。
只在意自己可不可能違法、工作量會不會增加的公僕。
怎麼可能真的會在意被機關違反法律,卻任意開罰的民眾怎麼想。
司法院裁判書隨便查一堆被撤銷罰單的判決,難道你不知道怎麼查,還是只在意自己的飯碗,無視被自我裁量制度下無辜受害的民眾。
這些所有的不利益你不想擔,難道其他被判撤銷罰單的民眾就該擔嗎?
既然如此不願意討論,找出共識跟可行方案,繼續只想守著你的飯碗,用怠惰的態度,連去識別化就不違反個資法的方式都自我裁量。
那就依法請行政院、立委、監察院等等上級單位調查。
就算最後沒成功,也總比你只敢守著不適格的法律,只敢自我裁量,繼續跳針式一直說可能有違反個資或第三人權益一併全部拒絕,完全不敢面對外界檢視,無視行政透明原則及證據揭示原則的人,好太多了。

另外你這一直的無限放大的“可能”,不是沒犧牲任何人,只是犧牲的是誰罷了。
如果你真是公僕,遇到你的民眾就真可憐,因為在你心中只有飯碗,事實真相是什麼完全不重要。

如果不受監督的自我裁量太大太多,自古以來都不會是好事。所以才會設有一堆外部監督機關來防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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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機關用影片檢舉,再用照片給當事人(?),到法院又出示影片當證據。程序上還真有趣。只能說尚書大人真機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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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觀耳聽
所以你就直接講你被檢舉哪條法規你覺得不適格[沒有不敬的意思]
黃莫言
啊!不就一直說裁罰機關用影片檢舉,再用照片給當事人(?),到法院又出示影片當證據。機關自我裁量權還真大。我只能說尚書大人真機靈!?想給什麼就給什麼?[笑][笑][笑][這我不行]
jiahsien wrote:
這樣說好了,他的問題...(恕刪)

前面說過了
交通違規是馬路上發生的事, 哪來什麼個資問題?
那不過是推託之辭, 那麼請你或行政機關證明一下違規影片中的個資在哪?
這樣說好了
能閱覽就是能翻拍
119樓樓主貼的法務部函釋裡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攝影就是翻拍
要用來打官司, 不正是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可以給照片, 就能給影片
給照片只是"說明"違規, 要影片是要"證明"違規
行政機關要以影片證明違規者違規, 依理本就該提供一份給違規者
依樓主提供的法務部函釋的五條但書
我不認為一般道路上的交通違規有基於哪一條能讓行政機關拒絕
要以"違反個資法"的理由來反駁樓主訴求
那就要去說明甚至證明怎樣違反個資法, 或是證明符合那五條但書的哪一條
不是丟一句"那樣違反個資法, 所以不行"就帶過

依法務部函釋, 法條我個人是認為不必修
單純就只是行政機關欺侮民眾不懂法條在唬弄民眾而拒絕民眾要求
讓民眾(樓主)以為法條不完善欲提案修法
這種事很常見, 所以才有一句話說"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
路人39 wrote:
jiahsi...(恕刪)


我很認同你說的給照片只是"說明"違規, 要影片是要"證明"違規。
要是用照片就能說明事件樣態全貌。
那幹嘛上法院時,機關不只拿照片當證據就好,卻非要拿出影片證明。

從一開始我一直都覺得是下級單位拿雞毛當令箭,推說一切都是法律跟上級單位的問題,。
既然如此,我就想辦法讓上級單位調查或修法並統一解釋,也讓所有民眾清楚到底是上級指示還是下級藉故推托。
不然民眾永遠都是被下級單位推托,但要不要給複製只能看老子高興,官威真大啊!
裁罰機關用影片檢舉,再用照片給當事人(?),到法院又出示影片當證據。
機關自我裁量權還真大。我只能說尚書大人真機靈!?想給什麼就給什麼?完全無視「證據揭露原則」跟「完全確信」這兩條!!!
路人39 wrote:
前面說過了交通違規是...(恕刪)


1.你沒看我之前說的判例,車牌、門牌都是個資,所以影片中會不會有其他人車牌?門牌? 你自己想想吧
2.對,重點是最後一段話,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而最最最為重要的是,法條是整條全部都要看,不是"只看"其中第一款!第二款內容"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也就是你有資格申請,但機關有衡量權,而不是他認為我想要,機關就必須要給我!

所以?
如果你是進入申訴情況去索取複製>這沒問題,因為有法源可以依據,本來就可以在進入申訴後提起證據保全等等權利
但她的認知是我不進入申訴情況就想要索取複製>法源在哪?

所以?他重點是啥?我強調的是,
他認知是>你侵權我
而現實是,根本沒有侵權,他的權利一直都在,你要看都可以給你看,只是你不能複製,你要複製就要去申訴,又或者直接跟對方說我要申訴,幫我保全影片,這都是方法,而且是可行方法。

所以他的問題根本不是侵權,而是行政便利性問題,他要的只要進入申訴階段都能滿足,那為何不去申訴?

相反的,不進入申訴階段就想要得到去識別化影片,還要主動提供?要知道全台灣每天幾千筆甚至可能都幾萬筆違規影片在提供,你是當行政資源很爽很多?納稅人的錢很好花? 數發部真有辦法搞自動去識別化功能? 再來個資外洩誰承擔?

這不怠惰不怠惰問題,這本來就是權利、行政等之間的平衡點。

而且我最後也問,先不論主動給不給,只要申請就能得到,按照台灣現在開罰量,你認為真正有需求的人要等多久才能拿到?
光是現在行政效率爛得跟鬼一樣,罰單上面貼個照片再寄出又或者違規紀錄到監理站網站能查詢,都要等數天甚至數月,請問開放後你要等到猴年馬月?

相反的,應該是修法如何讓真正有需要的,也就是進行申訴的人能最快第一時間拿到資料,而不是給那些根本還在猶豫不決的人拿到資料吧!? 他們不是最重要的好嗎.....


所以他整件事情搞錯重點

1.沒有侵權,因為法規範本來就是進入訴訟後才有的權利,你應跟對方說我要申訴,請先幫我保留,然後盡快提起申訴,只要提起後就能複製資料,而未進入訴訟前,法規也允許你可以現場閱覽,而非禁止,所以到底侵權什麼?誰規定必須複製才不是侵權? 搞清楚要複製的意義在哪? 就算要準備申訴,你也可以帶律師去看阿,沒人規定只有一個人在小黑屋看。還有,閱覽不等於可以翻拍,請問你去電影院看影片能錄影? 更別說法條只看自己想要的,理解上根本產生一堆問題

2.目前法規本來就允許機關有衡量權,只要有可能違反其他法規,那就要衡量是否要提供,而真要提供就必須做到去識別化,這是目前規定,而不是他認為我要就必須給,機關不能拒絕,否則就是違法、侵權。

3.現在他換成理由是機關怠惰,哈..我只想說,行政資源是"有限",一張沒有任何毛病,沒有任何機關違規違法(他說的機關惡意亂改的),甚至連監理所網站查詢,這樣都要等數周數月才能查詢到,額外再開放這些福利(?),請問整個行政流程要等多久? 相反的我會強烈建議應該如何讓現在流程更快,能在3-7工作天內就能在網站查詢、簡訊通知,理想上是3天內最好,甚於啥影片查詢,那都等"申訴後"再來提供吧...
黃莫言
好有趣,你一直再幻想,到底誰跟你說申請影片不用錢的(政府不是早就有收費標準了嗎?)。另外目前就是有相關案例,申訴後依舊就拿不到影片複製檔案,不然那些收到監理所的函文都是偽造的嗎?。
黃莫言
另外我已經引用好幾條法律,都陳述在裁罰前,當事人的防禦權就已經產生。不是什麼申訴或訴訟後才有,jiahsien你法律不要只看一條好嗎?
在台灣 有一種人
父母給的名字 不敢讓人知道
父母給的樣貌 很怕被人看到
而祂們
被百姓追打
遭政府無視
讓警察厭惡
上路拍違規 走路拍裙底
是祂們的唯一樂趣與成就

台灣特有種 - 檢舉鼠人

如果是正正當當
為什麼
總是拒絕檢驗?

賊就是賊
一輩子當賊~
jiahsien wrote:
路人39 w...(恕刪)

jiahsien可惜該基層機關的函文必須讓你的臉狠狠的腫起來了

引用監理站給申訴人的回覆函文節錄:
有關第N次申訴xxx號車被舉發(當事人申訴流程已全部完結)

違規影像資料係警方基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之錄影資料,乃警政特定目的而為蒐集、處理,有關交通違規事件之影音資料,其內容亦「可能」含有其他非受舉發人之行車影像畫面,本所雖可提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惟尚難複製提交。倘對本案仍有疑義,可持本函親赴XX監理站查閱行車狀況存證錄影影像。
================
回這什麼鬼東西

用影片檢舉,給當事人照片(?),到法院在卻提出影片檔當證據。
如果照片就能完整說明?那為什麼上法院時,機關要拿影片當證據?
「這不就說明,只用照片根本無法完全讓證據成立啊!!!」
卻想在「訴訟前」用照片「唬弄」當事人!

好聰明,話都你說了算!牌也都在你手上,想給什麼就給什麼!!!

申訴後還回這什麼函,什麼叫「可能?」全長數秒不到的影片,到底有多少個資不能去識別化???
該機關心態根本是無限放大自我裁量權唬弄民眾!!!有其他的監督機關檢驗過嗎?

請問jiahsien一下如何在訴訟前,送交律師或第三方公證單位查證檢視???

jiahsien一直說可以帶律師去!?那我問你,律師是法條查證辯護。證據就不用驗證嗎?所以要把第三方的人員跟相關檢驗設備都帶去監理站或警方處查看?在當場分析嗎?如果舉發單位是超過400公里的外縣市呢?
你以為研究、分析及結果,是幾秒或幾分鐘就可以完成的事嗎?另外連複製樣本都不給是怎麼分析?「還是你覺得跟算命一樣,看一眼就能用手算出來啊!」
不用樣本放入第三方電腦分析嗎?照你這樣說,不就又洩漏了?
去看的時候監理站一直還重複說不能翻拍錄影,有法律問題....!!!
jiahsien你告訴我,到底要怎麼分析驗證該影片???

假設,如果是超速被「民眾檢舉」,相關設備就驗證過了嗎?
既然可能有疑義。
為確保訴訟權,當事人提起訴訟前的最大程度防禦。
被裁罰的當事人不用將影片送往第三方公證單位去計算車輛位移程度嗎?或相關證據有無被AI 變造過嗎?(新聞都爆出警方變造時速被判刑了)

退一萬步來說:「依照現在AI技術生成的技術進步程度,現在生成車輛或行人過馬路等等...也超容易。都不用驗證????」你不用驗證嗎?
網路上都已經一堆生成的AI廢片了。要在檢舉影片中造假又有什麼難的?
實務告訴你,照經驗就算進入訴訟了,基層機關若是沒被上級機關狠狠電爆,依舊還是不給當事人影片。請問起訴書的證據欄位到底要怎麼放???

jiahsien的所有說法,只是把行政機關裁罰前要“嚴格證據原則”及“證據揭示原則”的行政成本。
完全丟給當事人跟法院,自己拍拍屁股繼續行政怠惰、自我裁量,省事省成本。不就好聰明。尚書大人真機靈。
jiahsien你一堆實務發生的問題視而不見,只會躲在法規後唬弄民眾!法規又不是只有一條能用,現實政府機關還不是「準用」一大堆。你到底知不知道啊?
黃莫言 wrote:
申訴後還回這什麼函,什麼叫「可能?」全長數秒不到的影片,到底有多少個資不能去識別化???
該機關心態根本是無限放大自我裁量權唬弄民眾!!!有其他的監督機關檢驗過嗎?

請問jiahsien一下如何在訴訟前,送交律師或第三方公證單位查證檢視???


這麼氣噗噗喔,到底是被檢舉什麼呀,我都有點同情你了,

建議你去陳情修法,讓影片不只可以當場看,還讓你想COPY幾份就COPY幾份
黃莫言
眼觀耳聽這名字挺妙,可惜要是真的能用就好了。[這我不行][真心不騙][幫不了你][沒有不敬的意思][哈欠][挖鼻孔][挖鼻孔]
你就只是想烏龍轉桌,無限上綱,抹黑潑髒水。
問題很簡單,你去申訴就能看到了,當場看到就能知道有沒有冤枉你了,而且光碟影片是證物,所以你勒勒長搞這麼一大串,究竟意欲為何?

去申訴吧,不要在這沉迷筆戰,沒意義的,不是盧久了就是對的,那是中國小粉紅才有的認知。也不要再廢話了,除非你真的人生無趣到需要靠這樣來證明自己還活著。
黃莫言
自己看128樓啊。該跑的申訴流程早就全部跑完了。機關早就對申訴回函了,你一知半解的就下結論,眼睛是用來看的,不是來矇的[這我不行][你lag了][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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