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doffy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恕刪)
又再貼法條了 專挑語病嗎?
那對不起吼 我修改一下
那又如何? 你點燈 就變大型重型機車了嗎?還是變汽車了? 就可以騎上快車道了?
改成
那又如何? 你點燈 就變大型重型機車了嗎?還是變汽車了? 就可以騎上禁行機車 了嗎?
你再繼續找別條來找碴
我有看清楚你貼的法條喔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沒錯,就是圍著這些法條打轉,你都能乖乖遵守嗎?
那你呢? 有沒有乖乖遵守 禁行機車 這四字?
如果有 那你覺得如何呢? 該抱怨的對象不是我吧
我認識你嗎? 你騎上禁行機車 我有逼你車嗎?
wells130974 wrote:
2002/7以前,大...(恕刪)
沒錯 這才是法治社會 有意見 就該提出來 討論 解決
罵不能解決事情 要是罵能解決事情 那還要立法院幹嘛?
私自去搞 就是違規
沒說違規就是罪惡 人都會有疏忽的時候
但是條文就寫這樣 違規被逮 你也只能乖乖繳錢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