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92821 wrote:
個人覺得重機停自有車...(恕刪)
105萬買的私人車位不包括你有能夠違背社區決議的情況下通行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口的權利
在私有停車位裡面停什麼車停幾輛車只要不超過停車格範圍而且停的是車的話 的確是不能管就是了
腳踏車用小貨車載進來給他停個10輛20輛也OK 但是不代表你能夠騎腳踏車直接進社區停車場
停車場出入口使用權利是由社區全體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共同約定的事項
除非是未約定的狀態 否則住戶才擁有共同使用權的權利 這是出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是法律級的解釋
關鍵在於你們社區的社區規約或大會決議到底是以什麼文字書寫關於這部份的問題的
如果社區規約是寫上 禁止機車進入地下室停車場的話
不管你有幾個車位都不能停機車 除非你把它裝到小貨車或是麵包車裡面讓他屬性變成車輛之負載物
如果社區規約是很簡單的寫上 禁停機車 的話
那麼如果你是有約定專用車位的情形就不用擔心 因為社區規約管不到約定專用裡面 你停交通工具的話是沒問題的
共用車位的情形就沒辦法停機車了
如果社區規約根本沒有寫 只是管委會自行公告的話
你可以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 主張管委會規定違反第 9 條第二項 故該規定無效
而且不管是什麼情形 管委會都不能夠用上鎖或是收罰金的方式來處罰違規行為人的
必須要先通知住戶限期改善 並且搜證後請主管機關裁罰
大部分案例可以發現 幾乎都是管委會白痴白痴的沒事出頭 去跟住戶對告然後輸掉 只要是走正當程序做完裁罰動作
如果住戶不滿的話自然會提行政訴訟去告市政府 管委會根本就沒必要出頭
gmtmkm wrote:
個人認為,保障個人財...(恕刪)
但是你所謂的私人產物並不包括地下室車道的出入口 回歸到所有權所佔比例的話
要通過大會決議必須要超過4分之3以上同意 或 二次議案 5分之1或3人以上同意且兩週內未達2分之1同意而行之
自己放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義務使社區事務受到少數人把持才容易出現規定不合理的現象
supersunday7776 wrote:
那表示有人不規矩
...(恕刪)
所以就活該被刮? 不是每個地下室停車場攝影機位置都能夠拍到角落的 會規定機車禁止進入通常都有他的原因
這個原因是受到社區多數人認同的所以才如此規範 並不代表你可以依個人少數意見去反駁
民主社會回歸到原點的話就是多數決 就算你不服氣 但是依所有權所佔比例來決議的話就是這樣
如果社區事務是真的受到少數人把持的話 請先從參加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