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道高速公路局:「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D-Sing wrote:
面對死腦筋的人,說再多都只是屁

很多人喜歡拿法條出來講
卻不知道自己犯過幾條交通規則

說得頭頭是道,自己道德清高

簡單來講,過個平交道有幾個真的停下車,看一看,聽一聽?

不被後車鳴喇叭才怪,但是規定是這樣

試問自己你會照做嗎!?法規是死的人是活的

什麼都照規定走,完全不懂得變通

上路多用腦沒那麼困難
超車道讓人超車,真的有那麼困難嗎?

路永遠不會是自己的

快,讓他快,他高興吃罰單,他要製造危險自己有理由跟著起舞嗎?

上路就是求安全,他都在製造危險了,自己還不避開

那才是傻..為了法規枉顧自己的身命,有比較聰明嗎?


對啊
很多人就是死守著「內車道為超車道」條文
只要前車一律不讓道就高潮了
老是喜歡拿法條出來講
但根本忘記條文後面還有一段話
也不想去理解,反正就推說法律立壞了
但上路多用腦沒那麼困難
「不是前車未讓道,一律就是佔用內車道」...


大家不要愈講火氣愈大或是嘲諷帶刺,我覺得既然法規模糊導致大家認定上
各執一詞產生衝突,那大家就暫時拋棄法規,以平和的態度來討論出一種默
契,讓大家在實際道路使用時能順暢.

我承認我是呼籲勿占用內側車道的,我也希望所有駕駛人培養出這種默契,
坦白說,在限速110的道路,能以實際120跑在內車道,一路下來會被超車
的機率根本很少(我上星期天台中溪頭來回,沒有),我超完車中線有空位
必回中線,就算我在內線跑120後面有車接近我也降速切中線讓給英雄過,
他有沒有超速根本不關我事,沒為什麼,行車默契而已.(我從不對內線車
輛閃燈或逼車,自己找車道走)

我還是要呼籲,一直開在內線的,大部分速度都不在120附近,請開回中線
把超車道讓出來!
nxwo wrote:
對啊
很多人就是死守著「內車道為超車道」條文
只要前車一律不讓道就高潮了
老是喜歡拿法條出來講
但根本忘記條文後面還有一段話
也不想去理解,反正就推說法律立壞了
但上路多用腦沒那麼困難
「不是前車未讓道,一律就是佔用內車道」......(恕刪)


已經說過很多次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98550&r=3&p=8#44315762
只好再說一次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法規命令之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解釋性行政規則稱之「函釋」或「解釋令」,無特定名稱亦不具法規之格式,若其內容符合行政規則定義者 ,應屬交通部之內部之"行政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是法規命令, 它是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所訂定的。
函釋則屬於"行政規則"的範疇
法律位階高於命令和行政規則,命令和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者無效

法律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所以,命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應該牴觸前面 法律的規定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Kerner (1998)F-S-J三相車流當中的 F車流和S-Stable, F車流是有安全車距, S-stable勉強有安全車距。
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F-S-J車流當中的S-Metastable車流和J車流, 這種情況是沒有安全車距的,是無法超車的。
安全車距的法規命令依據如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車速每小時110公里,安全車距為55m

因此,依據這條規則,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就是
1."能超車",
2.也有安全車距之情況
也就是指車流狀況屬於 F 自由車流

再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必須有三個階段
1. 前,後車在同一車道,後車先變換到"左側車道"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3.超越到足夠安全距離, 回到右側的車道 , 讓後車變成前車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行車"卻是不必變換車道的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車和超車二種路權, 如何放在同一個車道上? 所以, 上述的"最高速行駛",還是在"超車",不應解釋為"行車"

"最高速"的車速是要贏過其它車輛的, 不是落後, 超車的車速也是要高過其它車輛的
所以, 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上 , 是屬於整個超車當中的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是"超越"的進行式
這是在中線車輛過多, 無法即時回到中線車道時, 必須連續不停的超越中線車時,所做的但書
當右邊無車可以超越時, 就應該回歸"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立法精神, 回到中線車道, 完成整個超車的程序的第3步驟,駛入原行路線。也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所以"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應該解釋為,不用換車道之"定速行駛"的"行車",因為這樣解釋的話,"超車道"就變成"行車道", 這就牴觸前面法條所說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所以,"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超車行為當中,"正在超越"的那個部份, 這句話是規定"超越時的車速", 不是給予超車道有"行車權"

這樣解釋,才不會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所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另,這段話的前一段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一項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後面再說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不使用超車道,不就是違反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行駛於超車道上,卻無超車行為,把超車道拿來"行車",同樣也是違反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再說(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說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依據科學文獻報告,Kerner (1998)F-S-J三相車流的說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若超車道車流原本為 F 自由車流,下降到 S-stable 車流時,
或車流原本為S-stable,下降到S-metastable 時
就是發生"堵塞超車道行車"的狀況
在超車道上超完車就離開, 超車道就可以保持為 F 自由車流
超完車,只要定速行駛不離開,無論車速多少,皆符合S-stable車流的定義,會形成 S-stable車流
這樣就是由 F 車流下降到 S-stable 車流, 也就是"堵塞超車道行車"


上圖的縱軸, 是 超車的可能性 1 <-> 0 之間, 橫軸為車輛密度
超車的可能性越高, 越趨近於1 , 就越能維持車流為F自由車流
超車的可能性若低於 0.5 (縱軸的一半), 就都是 S 車流了

定速行駛超車道不離開,一定會"堵塞超車道行車"
當然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axxxxa wrote:
我還是要呼籲,一直開在內線的,大部分速度都不在120附近,請開回中線
把超車道讓出來!


上面問了一大堆
"法定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連續行駛下,有沒有可能阻塞到交通"
結果沒人可以回答

其實不管在學理上或是實際上,在速限110下
只要有辦法將車開到110~120區間
是不可能阻塞交通
台灣交通法條沒問題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有些人只想把內側車道淨空
滿腦子想學國外,回頭說台灣法規落伍
其它一些客觀環境有評估過嗎?

重點是超車道僅供超車使用還不是世界共識
單單一個美國就分成四大類,這邊卻變成真理

為了要批鬥,就把"法定最高速限"跟"內側車道慢車"綁在一起
把內車車道壅塞全算在"法定最高速限"的駕駛者身上
到最後連一些網路短片,只要車子在內側車道多待一點
也不管車主車速多少、是否阻礙交通
劈頭就罵內線龜車

這些人真的好公正、好理性的在看待台灣交通
口口聲聲地說在替台灣的交通"順暢"著想







herblee wrote:
已經說過很多次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98550&r=3&p=8#44315762
只好再說一次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法規命令之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解釋性行政規則稱之「函釋」或「解釋令」,無特定名稱亦不具法規之格式,若其內容符合行政規則定義者 ,應屬交通部之內部之"行政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是法規命令, 它是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所訂定的。
函釋則屬於"行政規則"的範疇
法律位階高於命令和行政規則,命令和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者無效

法律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所以,命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應該牴觸前面 法律的規定


你先把法律的「效力優先」跟「適用優先」搞清楚好嗎?
Gullit168 wrote:
假設在速限110km/h的路段
F流理當為110km/h
那S-stable時,車流的均速大約為多少??
那S-metastable時,車流的均速又大約為多少??...(恕刪)


再說一次,車速和堵塞無關, 車速和車流狀況也無關
F-S-J 車流, 和"車速"無關
無關的東西, 要怎麼找的出來?

Gullit168 wrote:
要交通順暢,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匝道管制
降低車流密度,這就是讓高速公路行車可以更順暢的方法
全世界都通用
..(恕刪)

小弟在德國沒有碰過有匝道管制, 德國是用另外一套方法
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83723&p=2#4405963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4#42529481

Gullit168 wrote:
要實例,走一趟台灣的高速公路,從北開到南
在一樣的法律架構、一樣的國民素質、一樣的交通環境下
看看有沒有差
去看看造成行車不順暢的真正成因是什麼
還有燈號管制、控制某路段速限、內車道拉高速限都做得到順暢交通
而國外在討論超車道的使用時,都是在針對道路行駛安全
解決交通不順暢,這永遠都不會是第一選項
只有這邊才把"超車道"當神一樣看
就是一堆人錯把超車道當成道路順暢的救命仙丹
妖魔化法定最高速限的駕駛者
當然會激起另一派的反駁
然後就三不五時在01上吵
這種聚集群眾的光芒又是什麼??
..(恕刪)


有超車道和沒有超車道的差別, 前面已經說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車輛密度下降能增加車流量, 必須要讓"超車道"有功能,在能超車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若無超車可能,就算實施匝道入口管制,把車輛密度雖然降到 20車/km ,其車流量和"不施行匝道儀控"時的車輛密度50車/km, 卻是相同的。

請看數據, 請看期刊的報告
或實際上的例子, 小弟在德國,日本,法國,義大利,....等等國家
都沒有"以超車道來行車"的狀況
這是台灣獨有的怪現象
當然要拿出來討論
這是對事不對人,並不是妖魔化


Gullit168 wrote:
至於那位H兄因為動不動就把學理搬出來,但是基本上學理應該是非常嚴謹
從最早的日本圓環阻塞實驗就開始自下結論
我認為那是很不負責任的論點,既然想走學理
本當就可以接受任何挑戰與假設
不然就只是篇偽科學的論點,有比較高級嗎??
真理理當是越辦越明
..(恕刪)

請"對事不對人"
如果您認為東京大學的教授"西成活裕 Katsuhiro, Nishinari該篇"壅塞學"報告有問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請提出是那一點
批評他人是"偽科學",請提出反證和說明
才是"真理理當是越辯越明"

基於"囚徒困境",小弟能夠了解到"個人能因為佔用超車道而獲得利益"
個人因佔用超車道獲利,個人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車流的理性利益選擇,當然是不一致的。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選擇合作, 退出超車道,讓快車能超車離開,行車道的車距就得以拉開, 超車道和行車道兩者都能得利。

Gullit168 wrote:
上面問了一大堆
"法定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連續行駛下,有沒有可能阻塞到交通"
結果沒人可以回答
其實不管在學理上或是實際上,在速限110下
只要有辦法將車開到110~120區間
是不可能阻塞交通
..(恕刪)


上面已經回答不只一次, 絕對會阻塞行車

速限110km, 就一定是真實車速110km嗎?
以何者為標準?

車速和阻塞無關 , 和車距才有關 。

QQQ2011 wrote: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提醒您:「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那高速公路局有沒有提醒你"請勿超速呢?"
nxwo wrote:
你先把法律的「效力優先」跟「適用優先」搞清楚好嗎?
...(恕刪)

這和「效力優先」,「適用優先」無關

您所引用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屬於"法規命令" , 它不是"法律" , 沒有效力優先,適用優先 的問題

法律位階高於命令和行政規則,命令和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者無效

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不應該牴觸前面 "法律"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所述的規定

PAN1623 wrote:
那高速公路局有沒有提醒你"請勿超速呢?"...(恕刪)

三個車道都不應該超速
超速是三個車道都適用, 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無關

內側車道的路權是"超車" , 和"車速"無關

Gullit168 wrote:
上面問了一大堆
"法定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連續行駛下,有沒有可能阻塞到交通"
結果沒人可以回答
這個問題我在85樓就已經回答過N兄了,車子的機械特性根本就不可能
讓你保持絕對法定最高速,一直爭辯這個沒甚麼意義.


其實不管在學理上或是實際上,在速限110下
只要有辦法將車開到110~120區間
是不可能阻塞交通
台灣交通法條沒問題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有些人只想把內側車道淨空
滿腦子想學國外,回頭說台灣法規落伍
其它一些客觀環境有評估過嗎?
我覺得就先不管速度,大家一個默契,後面有車靠近我們就切往右車道讓他超越,
也呼籲要超車的都往左邊超車,大家照著某種規律開車就相對安全,倒不用非得
絕對淨空內車道,尤其是車多的時候根本不可能有開到最高速限的機會.


重點是超車道僅供超車使用還不是世界共識
單單一個美國就分成四大類,這邊卻變成真理

為了要批鬥,就把"法定最高速限"跟"內側車道慢車"綁在一起
把內車車道壅塞全算在"法定最高速限"的駕駛者身上
到最後連一些網路短片,只要車子在內側車道多待一點
也不管車主車速多少、是否阻礙交通
劈頭就罵內線龜車

這些人真的好公正、好理性的在看待台灣交通
口口聲聲地說在替台灣的交通"順暢"著想

我之前就說過,主要是呼籲堅持開在內線但是速度可能是錶速110的車友(如果是我朋友的
三菱廂型車這時候可能只有102),他覺得法律賦予他絕對權利可以不讓,但大家有機會在
路上同行何不在情跟理的層面多互相看待一點.

herblee wrote:
這和「效力優先」,「適用優先」無關

您所引用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屬於"法規命令" , 它不是"法律" , 沒有效力優先,適用優先 的問題

法律位階高於命令和行政規則,命令和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者無效

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不應該牴觸前面 "法律"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所述的規定


如何沒關係?
可否解釋一下「效力優先」、「適用優先」的差別?


在適用上,當然是以子法優先
因為位階愈低,內容愈具體,所以在適用個案時,位階較低者反而優先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就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所制定
所以,有關高速公路行駛,在適用個案時,應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優先適用!

再來,就是講處罰的規定了:
罰則我們就是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況「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並沒有罰則,所以也沒你講的命令和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者無效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就是在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的汽車
相對於第47條,他是屬於特別規定(也就是在高速公路的時候,相關違規是以該條據以處罰,除非有這條沒有規定到的,才看其他條文有無處罰規定)
所以裁罰時,當然是用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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