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不希望你的身影出現在淚眼裡

不要太自責了,這種情況大多數的人很難預防,既然事已造成,不如打起精神好好善後,有空幫小朋友祈禱

沒人願意發生這種事 wrote:
小孩安在...但已造...(恕刪)

k6100983 wrote:
看樣子是傷到頸椎了...(恕刪)


如果真的傷到頸椎,可能不只下半身
頸部以下可能都掰了
國外幼稚園不是教知識, 而是教生活常識, 包括交通安全

台灣不但不教, 安親班老師還讓孩童闖雙黃線
台灣登上國外的網路新聞, 被外國引為教材


台中 西屯 上安路 ,雙黃線 ,但是右邊有個巷道, 所以黃線中斷(對面車道又整好有箱型車), 再前方有停車場, 黃線中斷, 前方都是雙黃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條第 3項(帝王條款):「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一律說 "又用路人即使有路權,亦不能據以主張免除注意義務"

但所有跡證確認駕駛人係「猝不及防」(即其可用之反應及煞停時間小於 1.5 秒),法律自不能強人所難,任意課予駕駛人無法防範或無法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駕駛並無足夠反應及煞停時間(猝不及防) 及 煞停距離(物理動能),無法避免碰撞發生。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 1 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以路權來解釋
該時間點,行人並無車道之路權, 在該時間點,不可能出現於車道上, 樓主所保持之安全車距,為法定必須淨空, 保留可供煞停之距離, 即為該車之路權範圍 ,這個空間並不允許行人闖入。

再者以幹道路權優先於支道,上安路相對於這個巷道應擁有優先路權

1.反應及煞停時間,那只是踩下煞車, 車輛沒煞車空走的距離
2.但車輛有動能, 需要地面和輪胎的麼磨擦力讓車停下來, 這需要一段煞停距離
侵入,破壞它人的安全車距,即為侵入它人之路權範圍! 因為侵入它人的安全車距,當然造成"在煞停前"發生碰撞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雖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所明定。
但別忘記還有同條第三項亦明訂 『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侵入侵犯到他人的"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路權範圍)即屬違規的一方。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如果開這台車的人, 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法官,....,幾秒鐘能有反應?
反應之後, 又多長的距離能停下來?
就算是1.5秒內煞車, 難道就能避免碰撞? 仍然不一定!
而是要遵重路權, 不侵入它人的安全車距,才能避免碰撞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要  旨:
汽車安全行車距離、反應時間及摩擦係數等資訊來源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查明汽車安全行車距離、反應時間及摩擦係數等資
訊來源乙案,本所說明如後,請卓參。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道安會90.4.10.交安發九十字第0一0八一號函暨貴
院90.3.23.九十雄分院瑞刑服字第0三七0一號函辨理。
二、一般駕駛反應及踩踏時間之推定:依據日本研究報告顯示,一般
駕駛人發現危險情況後,反應時間為
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 0.2秒,踩
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 0.1秒。因此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
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才
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故「一般人之平
均反應力」應指在駕駛人於突發狀況下,緊急煞車之平均反應時
間。然實際「反應時間」受到駕駛人各種生理、心理及環境因素
之影響,故不同駕駛人在不同的身心狀態及道路、交通狀況下均
呈現不同之反應時間。
三、對於汽車右轉時,與後車應保留之安全距離為何乙項間題,應可
區分為兩車行駛於同一車道與不同車道兩種狀況;若為同一車道
時,則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汽車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若為不同車道時,則可依據交通部63.12.
11交路(63)字第三一二四五號函釋示:「汽車行經交岔路口右
轉應讓右側慢車道直行之各型車輛先行。」,故汽車右轉時其路
權規範可依前述之條文處理。
四、「磨擦係數」係指一物體在另一物體表面上運動時,物體表面之
間產生磨擦阻力大小的關係數值或參數(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
德著)。影響物體與道路之磨擦係數大小的因素包括路面種類狀
況、物體質料(胎紋、胎壓、金屬表面粗糙程度)、接觸方式、
速度高低、滑行方向(橫向、縱向)、天候狀況(溫度、乾溼度
)及道路坡度等,故實際「磨擦係數」受到當時物體之物質特性
、接觸方式及滑行方向等之不同均呈現不同數據,其煞車痕與刮
地痕兩者亦為同理。
五、前述分析僅代表本所意見,有關法規釋示機關應為交通部。(交
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 運安字第九0000二五六九號函)

上面只是反應時間
煞車的過程 = 反應時間 (空走距離) + 煞車時間 (煞車距離)

煞車距離公式
D=(V)平方 / 2 x g x u
V:車速(m/s)
g:重力加速度 9.8(m/s平方)
u:摩擦係數 0.8
D:煞車距離
簡易算法為 (速度x0.1)平方 / 2

1.5秒車已空走 4m
車速很慢,只有30公里, 30km/h = 8.33m/sec 計算出煞停距離 D=4.428m
眼睛看到危險, 踩下煞車, 到車停止, 已經前進 8.428公尺
突然闖入車道, 必然會發生碰撞

沒人願意發生這種事 wrote:
2016/12/31...(恕刪)

突然衝出來太可怕了!
網路一堆自以為正義的魔人

如果是自己遇到這種事說法肯定720度大轉彎啦

這種瞬間發生的事故已經不是一般人類可以反應過來的

小孩從死角衝出來不到一秒就被擊落

人類神經反射 從眼睛,到大腦,再到你負責踩油門的腳,就算給你0.1秒的反應時間

車子呢? 車子可以在0.1秒內原地急煞嗎? 一大堆五四三的

現階段就是如何降低兩個家庭的傷害比較重要

站在彼此的立場想一想
kobeiphone wrote:
是我會反告那個小孩...(恕刪)


告不下去啦

小孩變成這樣 如果自己有小孩的 因該心有戚戚焉

對方爸媽一定很難過了

除非對方反告我............
非常的恐慌、難過。台灣的道路環境險惡,開車騎車非常不輕鬆。
看到這種事真的為小朋友及車主難過。
希望車主不要遇到恐龍法官能全身而退。
領航員 wrote:
這是我遇到的

真是好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OEMvUByW6M


轉彎違停影響視線

所以兩種違規應該重罰及多檢舉

路口違停及併排停車

這兩種會害人肇事及被撞,案例太多了
chiaruwu wrote:
告不下去啦小孩變成...(恕刪)


根據台灣習俗 通常這種情況 要化悲憤為力量 ,提告影片主 ........$%^&*(


但還是不希望發生此事,希望有後續可以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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