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看到檢舉魔人被警察大人開單了!

venginton01 wrote:
檢舉制度跟紅衛兵有什麼分別


呵呵 再加一個跟"吹哨者制度" 又有什麼分別?

紅衛兵可以無限上綱

交通違規檢舉制度怎麼上綱上線啊? 哈哈
汽車版應該設置一個檢舉違規及申訴違規討論區
把這些要討棒棒的討讚的刷存在感的討拍拍的取暖的
全部歸在一區
和動研區分開來
唉動研都不動研了

j380825 wrote:
人非聖賢.聖賢尚有...(恕刪)
呵呵!如果真想改善交通,不如乖乖站在路口幫忙指揮交通,還來的實際一些!

不是有句話說,當人用一根手指頭指責別人時,其他四根是指著自己!

QQ哥 wrote:
汽車版應該設置一個...(恕刪)
贊成+1。

老是看某些人擠在一起研究這些影片,請問車牌有什麼好看的?還是裡面藏著威力彩的明牌,值得你們如此驚聲讚嘆?

如果想出名就直說,弄個網紅來當不是更快!
fly48 wrote:
不如乖乖站在路口幫忙指揮交通

請不要散播違反法律的言論
雖然知道你是因為不清楚法律規定
而且也不是故意的

非依法令執行交通違規指揮時
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原文如下:
各機關、公司行號聘用之保全或警衛人員得否站立道路上指揮交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法令解釋:
1、查保全人員執行業務係受「保全業法」規範,該法未授權保全執行交通指揮或稽查任務,另保全人員為私人僱用且替特定對象服務,屬私益委託性質,與義交人員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任務。」及地方政府訂立之相關協勤規定,協助各地方政府交通疏導之公益服務性質不同。
2、另本署100年10月14日函示略以:「一般公司行號或團體於車道上執行指揮引導工作之保全或警衛人員,因緊急災難或行車事故所就地疏導之非警察人員,自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依法令執行交通』之人員」,爰前述人員不被賦予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等權限。
(二)違規事實舉發:
倘發現上述人員違規指揮時,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fly48 wrote:
呵呵!如果真想改善...(恕刪)

我懂你的意思
申請當義交這種有實質貢獻的事情是吧

QQ哥 wrote:
我懂你的意思申請當...(恕刪)
大批兢兢業業,努力不懈的檢舉魔人們一舉投入義交的行列,不但交通馬上變得順暢,而且可以抽出寶貴的警力投入整頓治安,如此不是一舉兩得嗎?

光是組成小團體整天看影片研究車牌,還大聲叫好,實在看不出來好在哪裡!

maxime1125 wrote:
贊成違規寶自己獨立...(恕刪)
我想檢舉的影片獨立在另一區比較可行,因為並不是每個人都有那麼多閒功夫整天去研究別人的車牌,你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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