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應注意而未注意被判有罪了

csshvci wrote:
法律就是字啊當然就...(恕刪)


且老翁於騎腳踏車橫越馬路前,出現在陳男機車前約有8.6秒

你去看新聞的照片老翁是由哪要穿越到哪?
在哪被撞?
沒錯啊..."橫越馬路前"

不管是那條馬路~或是從哪到哪...

都"還沒開始橫越"...代表就還不在馬路上啊~

這個時間就被算進去了合理嗎?

您自己都標紅字了~XD


小小小鼠 wrote:
且老翁於騎腳踏車橫...(恕刪)
csshvci wrote:
沒錯啊...'橫越...(恕刪)

那時間是橫越馬路前,確認騎士看的到
老翁是從哪橫越到哪?在哪被撞?
看好我們再來討論是否可以反應
橫越馬路"前",騎士看得到...so?

也不該算在反應時間內啊

這就是我要說的重點了

我貼的無罪的案例也沒把在路旁還未橫越的時間算在反應時間內啊

***不管從哪跨到哪***~都不該把橫越"前"的時間也算進去啊

哪邊不懂?

小小小鼠 wrote:
那時間是橫越馬路前...(恕刪)
csshvci wrote:
橫越馬路'前',騎...(恕刪)

我有說8.6秒是反應時間?
就問你
老翁是從哪橫越到哪?在哪被撞?
不就知道能不能反應
在那糾結8.6秒是不是反應時間幹嘛
記者寫的東西看看就好了
斷章取義加油添醋很正常

看原版的才是王道:

另依據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根據監視
器錄影畫面推算,被害人當時腳踏自行車之車速僅有
每小時4.9 公里,車速極低,且被害人出現在被告重
機車前約有8.6 秒
剛去看了裁判書
老翁從機車的對向橫越馬路
到同向的外側車道被撞
以速度換算大概走了11.7公尺
大約就是接近橫越馬路的距離
其實不看8.6秒是否能代表老翁橫越馬路的時間(應網友要求)
光以腳踏車橫越這麼大一個路口的時間
要說機車騎士措手不及都太牽強
判決書有公開
可以看看
以下僅擷取部分法官的論述


查本案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本應注意於行向號誌為綠燈
    時,雖被告當時行駛在綠燈號誌下,但仍應注意前方行人穿
    越道上之左、右路況,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
    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
    照明、視距良好,該路段為柏油路段,且路面乾燥、無缺陷
    等情況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且被害人周xx為23年10
    月30日出生,當時為82歲之老人,其所騎乘之腳踏自行車車
    速自然不快,另依據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根據監視
    器錄影畫面推算,被害人周xx當時腳踏自行車之車速僅有
    每小時4.9 公里,車速極低,且被害人周xx出現在被告重
    機車前約有8.6 秒,所以被告所騎乘之重機車,在行經上開
    十字路口當時如果能更充分注意車前左、右狀況、兩車併行
    之間隔,即可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僅需要稍微煞
    車、或者向左迴避等動作,本件交通事故即可避免(見本院
    卷第65至77頁);故雖被害人周xx騎乘未裝設燈光之腳踏
    自行車,逆向行駛後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未依號誌指示行駛
    且在行人穿越道上橫向穿越道路同有過失,惟刑事責任之認
    定,並不因被害人亦有過失而影響於犯罪之成立,但得審酌
    各方之過失程度,為量刑輕重之標準,被告之過失與被害人
    之過失,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僅係民事賠償責任之
    過失比例分配問題,被害人之與有過失,並無從解免被告就
    本案車禍發生所應負之刑事過失責任;另本案經本院送請財
    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之結果,認「一、周xx騎
    乘未裝設燈光之腳踏自行車,逆向行駛後行經號誌管制路口
    ,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在行人穿越道上橫向穿越道路,為肇
    事主因。二、陳xx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能更充分注意車
    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等情,此有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
    基金會107 年1 月12日成大研基建字第1070000105號函暨所
    附鑑定報告書(詳見本院卷第47至80頁);亦同本院上開認
    定,併此敘明。

peggydoggy wrote:
這個案件法官不信「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報告,另外請了「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出報告,但我看了一下這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平常在做的事情跟交通事故鑑定根本無關


這種就是官大學問大而以,如果不喜歡你就覺得這個機構不專業,再找另一個相反的,反之,如果喜歡你,像下面這個判決裡寫的,你叫他找他還說不用找


至被告之辯護人請求本院將本案送請相關專業單位鑑定一般人之視野範圍,及被告可否採行避免事故結果發生之可能?本院認為參與道路交通之駕駛者,所應注意之車前狀況本不限駕駛者正前方而已,對於周遭注意能力所及之部分仍應及之,且本院依據上開說明已足以判斷本案事實,因此,此部分聲請本院認為核無必要,附此說明。


類似的還有其他,遇上喜歡你的法官,提專家數據也告不了你:


一、二審法官認為,檢警只提出醫學文獻證明施用K他命後會產生幻覺、視覺及空間概念扭曲、對環境知覺喪失等症狀,卻未將高被查獲時毒品濃度數據送相關機構鑑定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恕刪)



遇上不喜歡你的法官,一句話就搞定你:

俟後,其明知施用上開毒品不久,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均較平常狀況薄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恕刪)



也有撞到闖紅燈的,遇到不喜歡你的法官,說你不能預期別人不會闖紅燈,還會一秒一秒的回放說你看你這一秒變黃燈了是你反應不夠快:


09:44:36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
.
.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


而遇上喜歡你的,同樣一秒一秒看,只不過換成用來檢視闖紅燈的一方:

法官根據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意見,認定小客車駕駛應變的時間只有0.9秒,要駕駛人在行進中隨時保持「預期有人闖紅燈」,並在 不到1秒時間做出閃避動作,實在強人所難


法律不是我們一般市井小民能理解的,遇上官司就是想辦法讓法官喜歡你就對了,什麼事實、什麼正義皆如浮雲;至於有哪些方式讓法官喜歡你,就要找專門的高人指點了
把腳踏車換成一台砂石車
死的就是機車騎士了
恐龍還敢說機車騎士應注意未注意??
8.6秒讓你閃 夠久了吧 自己愛撞上去自殺 怪誰
說穿了 帝王條款還不就保護死者而已 死者為大
跟闖紅燈一點關係都沒有
交通規則 屁!
天大地大 自由心證最大 白的能說成黑的 黑的能說成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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