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大家還是有品一點 自己克制一點 不管時速多少~不要霸佔內線
不要說甚麼速度類型的由警察認定 你管不著
要不然我也來從後面閃你大燈
你說我逼車 我還說逼不逼車不是你說的算 是由警察認定才算
要不然我也超車到你前面 放油門卡住你 我也宣稱我110 只有警察管得著 看你開不開心
你以為你真的110嗎?實際上根本只有10X而已
knightcsf wrote:
只為一句話啊,有哪個法院判決或行政機關認同你的主張。你行使憲法的言論自由,但請回答哪個法院或行政機關認同你?舉個因為以最高速限行駛開在內車道被判定阻塞車流的例子吧!
...(恕刪)


看不懂這是何種邏輯?
herblee是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來說"路權歸屬" 及"讓車"?
法條白紙黑字 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據法條的內容 就非常清楚了
難道 法院判決或行政機關 可以違反 法律及法律原則 ?

上述對於行政機關的錯誤函釋, 每一點都有詳細說明其違反那一項法條, 違反那些法律事實, 違反那些法律原則
本來就在說明其那些錯誤 , 一定不會是認同
您卻反過來說要 "錯誤認同" ? 看不懂這是什麼邏輯?

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意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行政行為必須依據法律, 並非"行政行為"就是法律

要舉 以最高速限行駛開在內車道被判定阻塞車流的例子!
完全看不懂邏輯?
先說法條的部份
不知道"最高速限"? 何以涉及"堵塞" , 兩者完全無關
"最高速限"那是一面標誌 ?,"依限行駛"和堵塞有什麼關係????
就算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也是無關的
因為
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處罰條例 33-2 所位於的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此→是單行道, 不能逆向←解釋), 正在超車,更不能擴大解釋到另一個時空(超車後) ?
兩者時空完全不同!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怎麼把兩個不同時空的法條混在一起講? 這是什麼邏輯????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非彼「不堵塞」, 兩者毫不相干

和"最高速限"相關之高管規則有二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是完全無關
其一為高管規則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其二為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高管規則5, 最高速限行駛 沒有前置條件○○何種狀況下
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此種"速限"成立, 必須是小型車, 且當時的車流狀況為"不堵塞", 而這格

車流理論的部份
無論依據 HCM2000或是車流理論 "不堵塞"都是指有足夠的"車距"
定義"堵塞"或"不堵塞"的法條? 同樣寫於高管規則6
法律"堵塞"就寫在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保持車距 = 保持密度 保持有對應"車速"之該當"車距"
反之,未保持車距 = 未保持密度, 也就定義了"堵塞"!
塞不塞? 就是密度 ! 一台小車1個人不塞,擠5個人很塞? 就是密度增加了!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當1公里內,只有1台車小型車, 車距 995m
當1公里內有16台車小型車, 車距縮小到 57.5m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必須回到原"高管規則5"速限區間!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在此, 法規高管規則6已經定義, 有55m車距, 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數學證明式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55m車距 (D 密度/車距)
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V 車速)
D(密度/車距) : 16車/km
車距的規定就寫在 高管規則6 , 最高速限110km行駛必須有 55m車距
每公里 17車, 車距只有53.8m ,是不能最高速限110km行駛, 必須降速到 107km/h

"堵塞""說文解字"
「堵」古代築牆的單位,五板為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基隆有八堵、七堵、六堵、五堵, 是防止原住民攻擊而建的第幾道土牆
《五柳先生傳》:「環堵蕭然.. .
名詞 : 土牆
動詞 : 遏抑 ; 通古漢字,日本漢字和朝鮮漢語 之 「陼」 字
名詞一堵牆, 動詞有阻擋/遏抑的意思,車流受阻/遏抑,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堵塞, 代表前有擋住的(土牆) , 是車流佇列, 因為擋住的土牆(路隊長)還在移動,後車必須和路隊長同步,形成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F自由車流)
有55m車距, 所以能自由讓車速在 0 ←→110km 之間
沒有擋住的”土垣、土牆” , 即前方55m,沒有擋住的”路隊長”
即55m路權範圍內沒有擋住的 “路隊長”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F自由車流)(條件) → 原本60-110速限區間換速限(換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
但書只有說明要以那一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不得擴張解釋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自由車流轉換為S同步車流的人)
以110km行駛就不會”堵塞超車道行車”嗎??????
並不是!
V固定為110km/h,在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這是HCM2000, 速度VS流量關係圖, 基本的高中數學 二維數據散布圖圖形分析
讀過高中數學都有教圖形分析, 這種圖形代表的意義

在1450車之前,答案是無關, 車速多少?和堵塞沒有關係 (斜率=0)
Q=1車 , V=110
Q=1450車 , V還是110
無論 Q 在 1←→1450怎麼變? 都不影響 V=110 (斜率=0)
此一直線代表 , 車距55m(16車/km)就夠了, 不會受迫而降速
車距多到995m,一樣, 同樣不會受迫而降速
無論 Q=1450或Q=1, V都是110, 此V=110的車速不影響"堵塞", 無關 "堵塞"
V固定為110km/h,在密度D大於16車/km時, 已經反轉為斜率<0 , 車速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那條線斜率<0就證明了, 車速固定為110km,在超過 1450車之後, 就會造成F→S相變, 就會造成堵塞 !

但在1450車之後,斜率<0時, V 增加時 , Q會減少 ,會造成堵塞!
V 是長度單位, 代表距離(單位時間)
Q 是多少輛車(單位時間)
對應 V 和 Q 的每一點, 比值的一連串變化組成"斜率"
此斜率已經代表"車距"的變化是負值 ,趨勢是 車距"越來越小。"超過最大密度D之後, Q 就不會再增加了", 密度越來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
V 和 Q 的圖形, 斜率只有直線=0及<0,完全沒有 >0
V車速多少? 和Q車流量, 只存在"無關"及負相關, 完全沒有正相關 !
"沒有正相關"足可證明, 車速完全無助於不堵塞!

密度D和車流量Q的關係
再看(密度D) VS (車流量Q) , 只有正相關(斜率dQ/dD>0) 和負相關(斜率dQ/dD<0), 而非如速度(V)一般"無關"及負相關

無論造成正相關或負相關,密度D(代表車距多少)才是左右車流量Q , 真正影響車流量D的因子
因此, 堵塞是看車距(密度)! 而不是看車速多少!

高速公路發生堵塞的原因
主因是車流量超過 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bottleneck 及 駕駛習慣不良造成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這兩個原因都會造成"沒有車距", 車距縮小了, 沒有對應於該車速應有的車距
必須保有車距, 才可能「不堵塞 」!
讓車變少,曲線倒轉回來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車距拉大),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超車後就離開, 保持在F(自由流),讓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道路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
不是誤以為道路空間無限大? ,並非車速摧下去,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廣雅(東漢三國時期辭典)》例如 『業貫萬世而不壅』。
塞也(康熙字典) 。指 阻塞不通
「壅塞」是兩個"塞"加在一起, 是疊字, 加強語義 → 更塞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壅淤(淤塞;不流通)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廣域堵塞的J車流
即超過『瓶頸吞吐量 bottleneck throughput』
"瓶頸"已經堵塞了, 但還有某個流量(S流)
超過"瓶頸的吞吐量", 就是"壅塞"了(J流) !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有安全車距,卻以為最高速為由拒不離開? 除了上面所說的
不遵守法規,違反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內側車道)
依據基本的數學二維數據分析(斜率=0)圖形"的說明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禮讓後方的車 , 不能因為最高速就佔用超車道, 還有下列理由
理由1
禮讓, 法規 及交通次序(路權)的建立
中線車道有安全車距,卻以為最高速為由距不離開?
這種說法如同,晚上3點, 綠燈那一方(超車方擁有路權)一台車都沒有, 為何不能闖紅燈(非超車無路權)?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路權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禮讓 依據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 !
路權本來就是依法律分配/排序/指定, 輪替使用
沒有路權觀念 ,未遵守路權, 交通當然會亂

理由2
影響到車距 ,因為"非超車"卻留在超車道上, 超車道少了60米長的空間,原本可用來超車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的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這讓超車道立馬少掉 60m 的長度
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而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它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
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2台車不超車,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4台車不超車,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少了車距, 就無法 最高速限行駛 !
少一台車差很多

理由3
車流擾動
超車後馬上回到原車道,一次完成, 對於車路上所有的車"擾動"影響最小

理由4
這是一加一減的問題,超車後,到中線車道上,空出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上的閒置空間就能被填滿,在匝道排隊的車就多一台可以上來
公車司機不是說不要擠在車門口, 請往裏面走, 等車的乘客才能上來, 同樣的意思

理由5
這可以避免併駛 ,因為中/外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理由6 避免塞車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F flow 的崩潰, Out flow of jam 的最大車流量 q cut, 可能發生於 q max ←→ q min 之間
不是一個固定值, 有一個Range
高速公路發生塞車的原因
主因是車流量超過 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bottleneck 及 駕駛習慣不良造成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這兩個原因都會造成"沒有車距", 車距縮小了, 沒有對應於該車速應有的車距

這就要看是否有外在因素,在何時何地加入, 行車碰到爬坡道, 碰到車道縮減,碰到交流道, 碰上車流擾動 ,這個擾動的衝擊波有多大?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
如果車流量是低於q min , 就能承受"瓶頸"及車流擾動 , 不會發生F(自由流)→S(同步流)車流崩潰的狀況

為何要回到原車道? 因為要填滿外車道的空間, 讓每一公尺外車道的道路空間都被利用到!


是超車後就離開,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 有更大的空間來中和"瓶頸"及"車流擾動",這樣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A辣愛怕跑 wrote:
我覺得大家還是有品一點 自己克制一點 不管時速多少~不要霸佔內線

沒錯,這些在爭的可說沒一點品,比別人快一點就認為別人錯自己對,真會有幾個人超車後主動就讓出超車道的?
大部份爭到了超車道換成自己佔用而已,大概又要下一個比他更快的閃他大燈才願讓道,搞成誰開最快誰就是對的,
超車道搞成飆車專用才爽是嗎。
yan49516 wrote:
沒錯,這些在爭的可..'
大部份爭到了超車道換成自己佔用而已,大概又要下一個比他更快的閃他大燈才願讓道,搞成誰開最快誰就是對的,
超車道搞成飆車專用才爽是嗎。
.(恕刪)


如果依據"路權",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最高速限就一路基隆到高雄? 這超出路權範圍了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此為路權左右←→範圍

最高速限頂多 110km,依高管規則6, 路權範圍頂多 5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此為路權前後↑↓範圍

超車只分配到前後↑↓ 55m 長的車道 ,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55m後無車可超"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依據路權,任何車都要離開! 不可能 超車道搞成飆車專用
這也能吵
看看國道公路警察的解釋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相關說明

內文已經清楚解釋
當車輛已達法定最高速度,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前方已經堵塞,即使未達最高速限,也可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沒有說,內側車道是「超速道」喔
所以只要駕駛有辦法將時速維持在110~120之間,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沒有問題
小強拉麵 wrote:
這也能吵
看看國道公路警察的解釋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相關說明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恕刪)

這裏面有非常多 牴觸現行法條的部份
【規定及罰則】部份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要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因為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這條法規不必遵守嗎?)

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

不堵塞 VS 壅塞 ???
8-1-3法規是"不堵塞",這是 F車流 , 時空是正在超車
堵塞是S車流,不是上述法規之"不堵塞"(F車流),兩者完全混淆, 不知道所指為何 ?????
堵塞(S車流)更不同於 壅塞(J車流)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弄錯了違規事項為那一種法律事實,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淆? 造成引用條文錯誤, 引用了不適用的條文

最高速限 不引用"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也很奇怪 ?
只要引用""高管規則5"就會知道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不會誤為是用路人的車速 !

亦漏列了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這是對的
您漏看了該函釋標注了此項規定 !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違規事實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並不能將 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和 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混淆在一起?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非彼「不堵塞」, 兩者毫不相干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也漏列
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再看11條,都再三說明, 對照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和但書"最高速限" ,就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最高速限"就是標誌! 不是『倒過來』,變成"用路人車速多少,就能如何如何?" 並不存在這樣的法規!
"超車"必然有"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時,必然使用"內側車道"!依法不可能使用"中/外車道"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
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也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不知所云
無論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或 8-1-3但書, 本來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從頭到尾沒有禁止? 根本不發生"允許"或"不允許"的問題???

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完全不知所云
法規本來就沒有 "非超速車道/『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
超車道 本來就不是 "超速車道"?
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攻擊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 這是一種“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
針對不存在的"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再貶低"超車道"(正身)的論證方式,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不會因為不存在的"超速車道"? 超車道(比中線快)路權 就會變不見?

虛擬一個法規沒有的東西? 拿不存在的『非超速車道』來推翻超車道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是變更為"最高速限",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此語違反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擠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此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不是超速的問題, 完全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根本不可能發生 逼迫前車讓道 ?
這是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以致引用了錯誤法條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超速行駛, 應引用法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漏列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一句完全錯誤
牴觸了 高管規則6
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這個錯誤是誤以為Q無限大嗎? 以為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以為車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D)是無限大嗎?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嗎?
前面卻又說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
Q超負荷運轉"? 卻又定速(V)110 ? 說法豈不前後矛盾? 此說法也和法規不符!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如圖,因為車速90能有最大車流量1750車, 但是110km最大車流量只有1459車

在車流量大時, (V)車速越高, Q安全車距必須拉得越大,車流量Q反而下降

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不想降速硬撐"限行最高速限"?? 這53.8m卻以110km行駛?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官方此種說法明顯違反了 高管規則6
前方只有53.8m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此時的速限是區間! 不是 "限行最高速限"?

小強拉麵 wrote:
內文已經清楚解釋
當車輛已達法定最高速度,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這一點是錯誤引用歷史法規
所謂"持續行駛"是 民國94年之前的法規, 非 現行法規
早已廢止
以前古時候有類似文字的法條 "繼續行駛" ? 則是民國94年之前的 歷史法規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之前 )
早已廢止 !

並不是拿以前的公文一路抄下來, 目前是民國107年, 要看現行法規 !
現行法規全都改了, 現在還在引用解釋舊法規的函釋?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以"但字"開頭的文句是但書!
(A)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 不是漫天隨意解釋!
但書寫的是速限標誌"最高速限", 限縮解釋之下,怎麼會變成用路人的"最高速度"?依據法律但書規則,但書不能擴張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造成解釋過寬! 怎麼能文字意義擴張到完全相反?
但書限縮解釋, 法規只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怎麼能自行擴張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持續"是法規沒有的文字!
擴張出法規沒有的字! 擴張出法規未授權的行為?
(B)況且
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應該是規則沒錯吧 !
依照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規則正面的說法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某某用路人的車速」 是相對於規則/相反/負面方的解釋
某某用路人的車速,未依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這是倒過來,罰則的說法 !
不能把規則講成罰則 ?

官方設置何種"速限標誌"這件事! 不能倒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無論設置是那一種速限? 用路人都只能無條件遵守!不可能衍生出車道路權?
也不可能是"用路人車速"如何如何? 就擴張出其它權利??
(C)再者
"速限"是沒有辦法拿來當成路權! 做車道選擇! 因為都相同
無法以此單一條件來指定車道
速限(↑前後↓方向位移)無法拿來指定(←橫向→位移)那一個車道!
(D)而且
扭曲了時空前後次序
最高速限行駛, 即時間早於車輛進入這個車道之前,就已經以"最高速限"這個標誌指示行駛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速跑多少公里?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縱向)多長/多快的路權
是不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速多少? 跑多少公里? 是不是進去跑了才知道
還沒有進入這個車道? 要怎麼跑出這個車道的"最高速限"?
車在中線車道上,車在跨行內/中車道, 都不能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在中線車道上, 根本不能宣稱自己已經『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宣稱自己能以"速限"為由? 而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當然是主管機關去指定內側車道行駛之"最高速限",之後才能要求用路人"遵守速限"
豈有"先上車後補票"? 無路權先侵入內側車道,進入後再跑出110km的車速(最高速度)?再自稱這是最高速限行駛?
能這樣時空跳躍嗎???


小強拉麵 wrote:

若前方已經堵塞,即使未達最高速限,也可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沒有說,內側車道是「超速道」喔
所以只要駕駛有辦法將時速維持在110~120之間,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沒有問題
...(恕刪)

這又是錯解法規
"不堵塞",這是 F車流 , 時空是正在超車
堵塞是S車流, 完全混淆, 不知道在說什麼 ?????
堵塞(S車流)更不同於 壅塞(J車流)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根本是引用條文錯誤, 引用了不適用的條文

yan49516 wrote:
沒錯,這些在爭的可...(恕刪)

一些人老把法律的超車道跟管制規則的內側車道湊在一起講當然會認為執法機關未依法行政!

實際上管制規則根本不抵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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