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7-G7 被超車就惱怒要攔車了= . =

GGchuchuder wrote:
現在看到你嚇的上01...(恕刪)


大過年的看到這樓我笑翻了
對方下車連人長怎樣有沒有帶武器都還沒看到
看腳也只有一個人
就嚇到閃尿加速趕快烙跑了
看來樓主是只能躲在電腦後嘴砲的那一型
堵現場不要說比漢草了
應該是連話都講不出來了
明明就很在乎

為什麼要用大笑的貼圖呢
XD
不小心上了這樓
感覺有機會蓋成大樓

上次上的大樓是馬自達的出去現在

Mirage-Ulysses wrote: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恕刪)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我不清楚該路段速限為何?最後一段畫面約30秒路上速限標線是60km/h!
如果某些路段沒速限則以交通安全規則93條視之,對方龜不龜大家可以評評理!
地上標示速限50,
很明顯貨車依速限行駛,
而樓主除了逼車、闖紅燈外,又多了超速行駛一條
感覺禮讓後車超車會被挖洞檢舉的味道,基本上開車的駕駛不會在雙黃線閃大燈耶!
我只看到樓主雙黃線超車、闖紅燈、開遠燈,討拍反而被打臉.....
樓主您說您騎重機,那應該很好超車啊!為何不立刻超車要在那邊用遠燈照貨車!當然如果是我也會怒,開車騎車都一樣,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況且如果真的出了什麼意外,人家鐵包肉,您肉包鐵....
祝您行車平安...新年快樂!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請問樓主有沒有以身作則
拿行車記錄器去自首

逼迫讓道
恆開遠燈直射眼睛
闖紅燈

如果你自首 叫警察開你單
那你的 「必檢舉」才是實至名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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