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檢舉達人水準只不過如此貽笑天下

王簡莒 wrote:...我替十個用路人出氣,檢舉違規者,勝過一個違規者怨恨我...

在天龍國主要幹道絕對不只有十個用路人(在幹譙)...

違規魔人的反洗腦...只會激發更多平凡用路人的反感,所以儘管抱怨用力地辱駡抹黑啊,道德勸說檢舉的效果丶一向都比不上對冥頑不靈違規者的反彈,抱薪救火也不過如此,就讓這把火燒得更旺,讓大家都自覺自動自發檢舉違規!
RX78NT12003 wrote:...平常有空就檢舉嘍...
加油!精神上支持!
宙王 wrote:
聽過警察

不敢回答就算了,真是有點沒X了,果然是這種回覆
所謂極端比這個更誇張都可能有,所以不要再舉極端部分,因為那是講不完的
宙王 wrote:
最起碼我沒聽過!你有聽過警察舉發這個?

【獨家】「檢舉魔人」竟是警察! 擷圖開單遭控濫權搶錢
民眾濫用行車紀錄器舉發違規被諷為「檢舉魔人」,現在連警用行車紀錄器擷圖也拿來當開罰證據!高市劉姓民眾投訴,去年9月深夜開車行經旗山區旗屏一路時,自己違規闖紅燈、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卻遭後方旗山分局警車以行車記錄器擷錄畫面,開立2張罰單。劉男不滿認為,警車行車記錄器是用來作為執法的輔助依據,並非用來抓違規,怒控:「民眾違規警方應攔停開單,並非事後用行車記錄器畫面開罰」。高市警察局交通大隊也認為,交通違規應攔停告發,「密錄器」或「行車記錄器」畫面只有在對象逃逸才能逕行舉發。劉男質疑警方執法便宜行事,根本就是濫權搶錢。

據了解,家住美濃區的劉姓民眾去年9月22日晚間11時16分許,開車行經旗屏一路往國道10號方向,途中劉男有闖紅燈且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違規行為剛好被開在劉男車子後方的旗山分局旗尾派出所巡邏車目擊。

但警方發現劉男違規當下,並未攔停開單,卻在巡邏結束返所後,將警車行車記錄器畫面擷錄下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闖紅燈」2700元和「未依規定變換車道」900元、2張共計3600元的罰單寄給劉男。

劉男收到罰單後,認為警車行車記錄器應是執法的輔助依據,並非用來取締民眾交通違規。他更質疑當時夜深該路段車輛不多,警方見自己違規為何不攔停開單?畢竟當時未達無法攔停狀況,警察不鳴笛攔車告發,反倒用擷錄行車記錄器畫面開罰,作法有違警察取締交通違規程序,怒控:「這樣的作法是不正當,也不恰當!」

劉男為此向高市府交通局裁決中心申訴,案件轉旗山分局調查後,去年12月20日分局回文給劉男認定「罰單有效」。但劉男認為,民眾雖可用行車記錄器檢舉交通違規,但警察取締必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警政署訂定的《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規定,發現交通違規時,應採攔停告發;闖紅燈違規,也需以「固定式科學儀器」作為取締工具,而非拿行車記錄器影像逕行舉發,質疑警方作法違反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條1項1至6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闖紅燈、搶越行人穿越道等6種違規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7-2條1項7款規定,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7-2條2項另有說明,7-2條1項7款所指的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對於7-2條2項1至11款規範蛇行、競速危駕、行駛路肩、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戴安全帽等違規,則不在「固定式科學儀器」舉證的限制中。

也就是說,警方開出「闖紅燈」與「未依規定變換車道」2張罰單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或許能用警車行車記錄器畫面開罰;但闖紅燈部分,除非被固定式科學儀器拍下,或警察目擊後立刻攔停告發,否則僅以行車記錄器擷圖開罰兩種違規行為,其執法方式恐已違反現行法令規定。

旗山分局去年12月20日回文劉男,說明違規行為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7-2條規定開罰。但內容卻沒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與「闖紅燈」兩者取締方式的差別加以說明,僅以「依據巡邏車上行車記錄器資料舉發該車違規過程並無違誤」簡單帶過,粗糙混淆的說明讓劉男直呼:「警察可能不想自己打臉自己,所以堅持取締方式沒錯,但這樣作法根本是濫權!」

旗山分局交通組長高裕超表示,該案駕駛人去年9月深夜時段駕車行經高雄旗山區旗屏一路往國道10號末端時,派出所巡邏同仁發現該車有隨意邊換車道、闖紅燈等狀況。當時雖為深夜時段,但考量該路口為省道台3線與國道10號交會處車速較快,若貿然攔停告發恐有安全疑慮,因此巡邏警網改採事後擷取行車紀錄器方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針對違規事項逕行舉發。

但這樣的說法卻被高市警察局交通大隊打臉,因警察取締交通違規,須依照警政署訂定《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執行,內容清楚說明勤務中發現交通違規,應攔停告發,若不服稽查逃逸,才能「密錄器」或「行車記錄器」畫面逕行舉發。

交大也認為,警車行車記錄器是作為執法的輔助依據,例如追逐逃犯、犯罪蒐證等,並非用來取締交通違規。除非違規人有難以攔停或攔停後逃逸,才能採行車記錄器逕舉,但從攝錄的畫面看來,這2件違規似乎尚未構成這樣的狀況。

去年11月網路瘋傳一張照片,照片指出新型警用機車頭燈位置安裝攝錄影機,被謠傳成警車趴趴走,不用攔車就可以擷錄開單,逕行舉發沿路違規者,當時高雄市警局還緊急出面澄清,也是強調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7-2條規定,逕行舉發係以當場不宜或不能製單為必要條件之一,因此警方不能用行車紀錄器無差別拍攝道路交通違規據而告發。行車紀錄器畫面主要是「執法的輔助證據」,未來若有執法上的爭議,便做為「佐證」之用。

雖然行車紀錄器不宜成為逕舉證據,但目前當事人申訴結果雖維持「罰單有效」,高市交大與旗山分局交通組仍建議,民眾若對開罰內容有疑慮,且向交通裁決中心申訴後結果仍無法接受時,還是可向交通法庭提出訴訟,由法院進行裁決。

律師葉銘進表示,警察取締交通違規若不符相關規定,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如程序確有爭議,案件應會撤銷。至於警方為何不依照程序攔停違規駕駛進行告發?葉銘進僅表示,無法揣測警員心態,但合理懷疑可能想便宜行事,才會事後用行車記錄器來開罰。

至於民眾為何就能用行車記錄器向警方檢舉交通違規?高市交大執法組長林永川解釋,警察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若違規行為後超過7天的檢舉,則不予舉發。

有基層警員開玩笑,警察若能用行車記錄器開單,「外出巡邏一趟,豈不是就有開不完的單」。《警察機關警用車輛使用行車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也規定,「執勤中發生交通事故、處理事故、糾紛或爭議之影音資料,帶班人員應於勤務結束後,將該資料轉移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保存,並建立影音資料目錄清冊」,並未允許影片可用在取締交通違規上。

徐姓民眾認為,大眾對警察觀感總難以提升,很大的因素是有少部分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未依照規定進行。而警察的角色,是取締、干涉人民的機關,若沒依法行政很容易被外界冠上負面形象,用警車行車記錄器開罰的作法,很難讓人接受。(楊適群、劉智維/高雄報導)

發稿時間 0002
更新時間 0725
王簡莒 wrote:
我口出惡言也如同你所(恕刪)


我也口出惡言阿,我就像是一條鬥魚,社會現象不允許你讓步,很多案例告訴你,讓步會讓

對方得寸進尺,什麼案例?麻煩自己去看或體會,網路上你可以做的事我就要可以,沒有那

種只有你行我不行的事,口出惡言也是,但此舉我沒要替違規者辯護,我是替我的價值觀辯

護,什麼價值觀?就檢舉魔人而言,我已經說了很多不須贅述,檢舉魔人會以維護交通秩序

為由掩護自己濫權的行為,簡言之就是偽裝,而且聲音很大,你要跟檢舉魔人劃清界線,因

為沒法判定誰在偽裝
曉得 wrote:
【獨家】「檢舉魔人」(恕刪)

這是警察內規跟法律規定的交手,但法院以法規為主, 不鳥警政署內規 ,所以到底哪一種才是對的,是警政署對法規理解錯誤,還是法規規範有漏洞,可能有各自不同之理解
所以所謂檢舉警方跟檢方認知必不同 ,這各7-1法律條例是將問題先給警方處理後續才到檢方,不然檢方光處理這種瑣事其他大概都不用做了
simonni wrote:
我也口出惡言阿,我就(恕刪)


fine.你是不爽檢舉魔人是你的自由,我也支持。

不過每個人價值觀不同,我每天檢舉百件以上違規,都是沿路搜集的風景!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是你講的魔人?我說不是,你說是....這就是價值觀不同。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的檢舉是事實,違規成立且開罰了,你就繼續不爽開罵吧!
王簡莒 wrote:
fine.你是不爽檢(恕刪)


你是不是不爽檢舉,你要問你自己,我無法知道,凡是以私人目的檢舉就是濫權,小偷也不

會乖乖承認自己是小偷,偽裝是天性目的是想躲,檢舉魔人也是如此,你有沒被罵到要問你

自己,我有空看到就會罵
hu4852 wrote:
不敢回答就算了,真是(恕刪)
(可能有?)
我不是回答了嗎?我沒聽過有
simonni wrote:
你是不是不爽檢舉,你(恕刪)


兄弟爬山各自努力,你儘量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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