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k52077 wrote:看到這種比喻.終於知道為什麼有法官會說"人家要砍你.就把武器奪下來啊!"所以人家刀子直衝著樓主來.看得很清楚.要奪下應該不難! 反過來應該問重機騎士,樓主都說170還看得到,你看得到就要閃阿!!Oops...我忘記重機騎士只能擲杯去問了...!!
claus950 wrote:反過來應該問重機騎士(恕刪) 死者一定很冤枉....賓士應該閃過。 是這樣才符合交通法規嗎?!如果是國產車,搞不好一台汽車變兩台。那警察應該在送一張 公共危險罪。101 年度台上字第 2375 號 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採具體危險說,祇須 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 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又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乃指損壞、壅塞陸路 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 ,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亦即在客觀上祇須此等行為, 有發生公眾往來危險狀態之存在,自屬妨害交通之安全,即成立本罪。
速度快到某種程度,普通人是判斷不出快慢的因為普通人的眼睛已經習慣某種速度區間了,速度再快,大腦會判斷不出來,產生錯亂久久搭一次台鐵.高鐵時,各位可以在月台看一下過站不停的車看會不會有,遠遠看起來似乎不快,但幾秒間列車卻瞬間刷過的狀況那就是大腦對這種速度無法判斷,因為一般人在路上遇到這種速度的車不是常態,所以瞬間遇到時速破百的,會產生誤判,更別說170或200了就好像有些人搭公車坐到座位反向的椅子會頭暈一樣因為人的眼睛已經習慣直向.順向前進,一但坐到反向椅子,所有景物開變逆向時,大腦會判斷不了,開始頭暈
在路口大部分人的第一眼距離判斷會覺得距離可以,所以可能就會看另外一邊,邊移動邊看,也是看慣一般車輛速率或是他的經驗告訴他可以通過,但在當下不會知道遠處的車輛正極高速行駛,如果當下停下多看幾眼可能就不會遺憾常在一般限速60~70的道路,遇到沒在看或是硬要出來覺得會讓的,煞車反應要快,力道要夠然後白天這種道路騎那麼快...夜晚就算了,快速到路刷卡也就算了,這叫上天怎麼注生...這真是注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