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lebewohl wrote:
日本法規弄了一整個篇幅規範超車行為。供參考。台灣這種土木工程師東抄西抄來的交通法規,造就台灣世界第一的駕駛行為。
德國法規也是類似
Straßenverkehrs-Ordnung (StVO)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 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nicht nur bei Gegenverkehr, beim Überholtwerden, an Kuppen, in Kurven oder bei Unübersichtlichkeit.
中文就是 (2)駕駛必須盡可能靠右行駛,不僅在有來車時、被超車時、在山頂時、在彎道上或能見度差時如此。
再來是超車規矩, 整個第五章都是在講超車. 內容跟日本的大同小異
Straßenverkehrs-Ordnung (StVO)
§ 5 Überholen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4a) ) Das Ausscheren zum Überholen und das Wiedereinordnen sind rechtzeitig und deutlich anzukündigen; dabei sind die Fahrtrichtungsanzeiger zu benutzen.
(1)超車必須在左側進行。
(4a) 超車完併回車道時,必須及時、清晰地發出信號;必須使用方向燈。
所以回到德國的左側超車道使用
1. 車子沒有超車行為 盡量靠右行駛 (用右車道巡航)
2. 超車只能在左進行 ---> 制定了左側是超車道給超車行為使用
3. 超完車了 必須及時回到右車道去
簡單說就是 巡航靠右, 只利用左側內車道進行超車 直到無車可超 右側有安全空間就需要離開
不過還是有例外條款, 如下雪 塞車 車道被物體擋住等等的因素. 行車使用邏輯與常識不會出現違規
至於持續占用內側超車道的皆會被罰款80歐元
daslebewohl wrote:
日本法規弄了一整個篇...(恕刪)
事實上美國許多州都有 Keep Right Except to Pass 的法規
如喬治亞州的GA Code § 40-6-184
(c) 在設有兩條或兩條以上車道且允許車輛同向行駛的道路、街道或高速公路上,任何人在明知或理應知曉其所在車道正被後方速度更快的車輛超越時,不得繼續在超車道上駕駛機動車。就本條而言,「超車道」是指除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外的最左側車道。
此法規沒有提到速限 只有速度快的車 與速度慢的車
但是也是有但書允許繼續行駛於內側超車道的
(d)本條第(c)款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1)交通狀況或擁擠導致必須在超車道行駛時;
(2)惡劣天氣、障礙物或危險狀況導致必須在超車道行駛時;
(3)為遵守本州法律或官方交通管制設備規定必須在超車道行駛時;
(4)車輛必須駛入超車道才能駛出或左轉時;
(5)在收費公路上,必須支付通行費或使用通行證時;
(6)執行公務的授權緊急車輛;或
(7)從事公路養護及施工作業的車輛。
所以邏輯是 有超車需求 就進入超車道進行超車 超完車就離開
如果因為 交通狀況或擁擠導致必須在超車道行駛時 就繼續行駛超車道
並非內線路塞所提的 超完車就要馬上離開, 塞車時內車道會被淨空讓塞車更嚴重的事情
nerdwannabe wrote:
德國法規也是類似
Straßenverkehrs-Ordnung (StVO)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 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nicht nur bei Gegenverkehr, beim Überholtwerden, an Kuppen, in Kurven oder bei Unübersichtlichkeit.
中文就是 (2)駕駛必須盡可能靠右行駛,不僅在有來車時、被超車時、在山頂時、在彎道上或能見度差時如此。
再來是超車規矩, 整個第五章都是在講超車. 內容跟日本的大同小異
Straßenverkehrs-Ordnung (StVO)
§ 5 Überholen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4a) ) Das Ausscheren zum Überholen und das Wiedereinordnen sind rechtzeitig und deutlich anzukündigen; dabei sind die Fahrtrichtungsanzeiger zu benutzen.
是的, 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因為有一個共同的法源, 都來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的第10條
德國就是簽約國 , 日本是1949年日內瓦公約之締約國 , 我國這兩個公約都有簽署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的那條車道 靠邊
若中線車道無車 , 要往外側車道靠邊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我國法規的條文是相同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維也納道交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說法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減速" 指的就是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 避免去加速

安全規則 101 條 白紙黑字 , 前行車減速靠邊 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同一條車道上的前後車 , 是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不發生什麼 前車守法 後車 "超速問題" ??
高管規則 8-1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之通行區分 , 誰被法律授權使用 ?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 高管 8-1 指定應依標誌 ! 我國沒有任何標誌是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因此8-1已經排除了 8-1-3但書之適用 , 8-1-3但書只適用於"速限"! 不適用於 車道之使用
未取得路權 , 不能使用該車道 , 車子不會在該車道上, 要在那一條車道上先虛擬跑出最高速限? 再宣稱自己合法 ? 宣稱自己能先『最高速限行駛』再出現『於內側車道』? 這是完全不合理的時空前後次序 !
所以 , 但書『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不能解釋成 但書『(駕駛人)最高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為『最高速限(限5標誌) 』早已設立於路道 ! 而『行駛於內側車道』依前方最高速限(限5標誌) 副詞片語的形容修飾, 是依限行駛 ,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的限制
但書限縮解釋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明文規定的『最高速限』依明文規定 就是(限5標誌)

法條8-1-1 ,8-1-2 都區分有 最高速限 不同於 行駛速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就是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有完全一樣的條文
這就很奇怪? 法條白紙黑字 , 執法者為何不看法條能自訂解釋 ?
用路人?卻毫無路權觀念 , 不知道公約 對於 前後車 都同時給予 權利 並要求義務
一方面要求前車要先表示"允讓", 後車始得"超越", 一方面要求前車一定要允讓
因為道路空間要分配給公眾使用
不是選擇性守法 ?
擁有路權者能使用道路, 喪失路權者 就有禮讓的義務 !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所以立法院在民國57年立"處罰條例"之時 , 法制人員就會制止 一些天馬行空, 不符公約的說法 , 這都有議事紀錄可查

是處罰條例" 本條約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 自應配合 "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本公約(指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具有我國法律的地位!..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或表示"允讓"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我只想說,
如果你們的目的是希望台灣立法朝這方向去是進步的表顯,那我贊同,你們快去立法。
如果你們的目的是要求駕駛人在台灣還沒立這樣的法規時就要遵守這些法規,那我說你們才是製造混亂的自私者。
因為法規的制定就是要讓大眾有個共同遵守的方向。
如果有人因為自己的私慾,自私地故意違反已經制定的法規,
那只會造成交通上所有駕駛的錯愕而產生不必要的危險與交通混亂。
簡單講就是危害交通。
正確的法治觀念是,你身處哪個區域就是遵守哪個區域的法規。
為什麼我用區域?因為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美國每一州法律或交通法規都有一些不同。所以到了當地你就必須遵守當地的規則。
當你主張其他州法規如何所以我在這一州就可以違背這州的法規,沒人會理你。
更遑論,上述這幾樓是用其他國家的法規來要求台灣的駕駛們去遵守,真的一點法治觀念都沒有。
怕有人每次都不看文,所以我重複說一下,
如果上述幾樓是要推廣朝這方向立法,那沒問題,你們快去遊說立委們。
如果上述幾樓是要說服台灣駕駛們遵守外國法規,拋棄台灣法規,那這做法非常不對,甚至有觸法疑慮。
簡單總結在一句好笑的話上面,
有人要求「我們在台灣開車,要遵守德國法規、美國法規、維也納公約、日本法規。然後把台灣法規放一邊不用看。」
(那我們應該左駕還是右駕阿?)
你覺得好笑嗎?
herblee wrote:
請依據法律條文,您從來不看法條,不知道法條的內容寫些什麼?都是缺漏挑選法條斷章取義,爾愛其羊(你才對),吾愛其禮:消極的「法律優位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和積極的「法律保留原則」需有法律授權才能為之
2026-01-08 17:41
你自己去跟法官講啊,你躲在01論壇不斷跟我說:"法官不懂法、高公局不懂法、AI有BUG不懂法、鄉民不懂法,你herblee才懂法",到底能幹嘛?
拜託,我真的對你這些內容一點興趣都沒有,我剛接觸到你的時候還真的懷疑了一下自己,查證後才發現就你在搞herblee個人宇宙啊,你要這樣就去玩"麥塊我的世界"懂嗎?不要在論壇上做這種事,讓論壇版面乾淨點好嗎?
====我是分隔線====
下列粗體字是台灣法規
第 8 條
1.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1,『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已經是超級白話文的法規了,我是不懂有哪裡不好理解的。
在速限90以上的高速公路,你開不到8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在速限80以上的快速公路,你開不到7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不是慢速車的小型車可以持續行駛在中線或是內線,但是內線必須遵守8-1-3才能持續行駛 。
以上是我的法規見解
====我是分隔線====
至於herblee神的見解大綱是這樣:
1.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可持續行駛在中線或內線
2.中線跟內線都是只能暫時利用來超車的
3.8-1-3沒有說可以持續行駛,然後就開始進入國文教學"得以"小學堂
4.法規不得反述,開多少也都跟路權無關
5.90-80=10、80-70=10,這就是法規在幫你證實herblee的v2-v1是對的
6.80、70都不是絕對速度,是相對速度,速度較慢者須去外線
想了解herblee神見解詳細內容者,請看本文串的119樓即可。
懶得看文章的想看懶人包的請轉至本文串70樓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