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棍.電擊棒千萬不要放車廂

小妹s wrote:
我要把下面的話回送給...(恕刪)

看來小妹s大還是很箇意那個人說的
Confucius say: You go to jail, bad boy
除非生命受到威脅....不然不要輕易出手
記下車牌報警.這樣才安全...出手2個就互控傷害罪
小妹s wrote:
按照你的邏輯....
一定是你騎的車不夠高檔!!!XD


有啦有啦~~樓主自己有說啊~~
yky1166 wrote:
昨天中午跟人發生糾紛,原因是我按對方喇叭(龍岡地下道騎20)

與汝謀圖 但憑機運 得之我幸 不得我命
你可以說~ 我身為社區巡守隊~ 車上有個警棍 也是很合邏輯的!
推薦你一项好物...我們店裡有一把長70CM左右比殺豬用來磨刀那枝還粗的SNAP-ON巨型一字螺絲起子...
被抓到你也可以說我本身是一個機車維修員有一隻螺絲起子在身上是很合理也很合邏輯的!!!
而使用SNAP-ON代表我身份與地位的象徵!!!
yky1166 wrote:
會發文是不希望有人在...(恕刪)


首先,那警察不專業是真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哪一條寫明不得帶甩棍?看了老半天,最有可能引用的法條如下: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阿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安全帽不算嗎?機車本身不算嗎?我拿手機丟人都會流血了,都會有殺傷力阿,無正當理由?等警察來早就去賣鴨蛋了,孩等到你用社會秩序維護法送我喔?

至於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中,也沒有明定甩棍是違禁品:

第 4 條 附件檔案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
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
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所以我很那悶,警察要怎麼移送你?
yky1166 wrote:
會發文是不希望有人在...(恕刪)

英叔出門都是背著桃木劍.....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像我賣電線的 放條100平方的電線應該也很夠用 銅線夠硬吧
我有一個疑問...某天騎單車經過萬板大橋下面竟然有個"鮪魚肚男人"就直接在車道旁射弓箭(奧運比賽的那種弓)+榻榻米製的圓形標靶...!!

喵的..離馬路邊不到一公尺的距離...神經突然起笑 or 射偏了怎辦 ? 這種具殺傷力的不包含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內?
身為一個機車騎士
身/車上帶個大鎖+鈑手+鐵鎚是合情合理的

身為一個台灣道路騎士
身/車上帶個噴霧劑+BB槍+手電筒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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