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停車位可以停機車唷

蔥油餅大叔 wrote:
所以就活該被刮? 不是每個地下室停車場攝影機位置都能夠拍到角落的 會規定機車禁止進入通常都有他的原因
這個原因是受到社區多數人認同的所以才如此規範 並不代表你可以依個人少數意見去反駁
民主社會回歸到原點的話就是多數決 就算你不服氣 但是依所有權所佔比例來決議的話就是這樣
如果社區事務是真的受到少數人把持的話 請先從參加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開始...(恕刪)


用會括到車拿來當限制機車停車的理由我覺得實在說不過去
會刮到車的話開車也會刮到
有什麼不一樣
如果車位很小
故意將機車停在兩車縫中間的確有危險
就像停車不會停很靠近一樣..不是你撞我門就是我撞你門
但如果停在車為內的前後我覺得就可以接受
這都可以溝通的事
直接禁停就說不過去
Ducati_S2R wrote:
用會括到車拿...(恕刪)


你沒看懂 他被刮的狀況是 機車硬從兩台停車中間鑽出來 所以才刮到 並不是汽車開進去的時候刮到

每個社區有每個社區的狀況 事實上禁停機車的社區並沒有那麼多

但是如果貴社區有規定的話 請先檢查該規定是否合法與效力範圍 而不是在那邊嘴砲那合不合理的問題

只要他合法通過就是合理的 法院管不到這部份 而效力範圍會影響到是否能夠鑽規定漏洞

如果你們社區規定禁止養寵物 或是禁止寵物走過大廳地板 只要他合法通過就是合理的 法院管不到這部份

機車通行就跟養寵物一樣 是屬於社區規約規範的項目 只要合法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就可以進行權利限縮

管委會容易出現的錯誤就是擅自以非法的手段禁止車輛進入或收取罰金 以及沒有合法在區全會上通過該決議案

這種情況打訴訟官司是很容易輸的 但是不代表說 法官有同意你機車一定可以停入社區地下室

還是要依個案調閱社區規約跟歷屆區全會會議紀錄來查看是否有相關的決議案的

蔥油餅大叔 wrote:
但是你所謂的私人產物並不包括地下室車道的出入口 回歸到所有權所佔比例的話
是的,
但是限制地下室車道的出入口所為為何?不就是為了禁止停機車嗎?
難道是怕機車爬不上坡?
如果是為了禁止停機車,那就是用取巧方法在限制個人產物的使用,那就是不該有的規範。

但是如果貴社區有規定的話 請先檢查該規定是否合法與效力範圍 而不是在那邊嘴砲那合不合理的問題
只要他合法通過就是合理的
所以我說的是這個「條例」不適當,而不是這些難看的手段合不合法規。
gmtmkm wrote:


是的,

但是限...(恕刪)


這個條例適不適當.....老實說這是個兩難的問題 因為沒有這個條例的話 社區事務是沒有準則的

民法太廣義 廣義到兩邊都具有正當性 這樣法院是沒辦法下判決的

事實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並沒有特別不適當的地方 如果要說不適當的話 只有對少數人來說不適當

如果社區多數人是認為 機車不適合行駛在地下室停車場坡道上的話

那麼利用此條例解釋並且以社區規約做權力限縮是法律上認可的手段

這就像是依選罷法 選舉選贏了 選輸的人不能夠主張自己有選上的權利一樣

雖然不見得是正確的 但是是一個依社區所有權比例多數方認可的決議 少數方也只能遵從

如果社區多數人的共識是這個決議不正確的話 那麼只要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 提案變更就可以了

而有些規定是管委會擅自施行的規定 這當然是不正確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第 37 條 有提到管委會規定不可凌駕其他法令與社區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保障社區住戶除非另有約定 否則對共用部分均有使用權 但是有約定的情況就從其約定



如果你認為這些手段是"難看"的話 那麼建議你還是直接搬離社區比較快 這個社區的風格不適合你

一個社區要決定事情必須考慮到表裏兩方面 如果是受到少數人把持的話 那就必須應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而不是在那邊批評說手段難看之類云云 放棄公民義務又嫌棄別人做的事情不順你心意 這點實在非民主素養之表現
蔥油餅大叔 wrote:
如果你認為這些手段是"難看"的話 那麼建議你還是直接搬離社區比較快 這個社區的風格不適合你

一個社區要決定事情必須考慮到表裏兩方面 如果是受到少數人把持的話 那就必須應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而不是在那邊批評說手段難看之類云云 放棄公民義務又嫌棄別人做的事情不順你心意 這點實在非民主素養之表現

房子不是你買的你當然會說如此的風涼話!

很多人都是買了才知道有這樣的問題,新聞中的當事人更是當過管委還被惡搞掉,你以為背房貸是件輕鬆的事,隨時說要賣就賣得掉還不會虧錢嗎?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蔥油餅大叔 wrote:
如果社區多數人是認為 機車不適合行駛在地下室停車場坡道上的話
那麼利用此條例解釋並且以社區規約做權力限縮是法律上認可的手段

這就像是依選罷法 選舉選贏了 選輸的人不能夠主張自己有選上的權利一樣
這個舉例非常不恰當!
現在說的是國家對個人財物的保障(程度),能否因為一個社區共同決議而剝奪。

我想您好像覺得大家在攻擊您?因為您目前做的工作有一部分很接近這個被反對的角色。
可是,大部分的人並不是在反對某一職業的人,而是覺得自己辛苦所得的財物沒有合理的保障。
買了房子,進了村子,卻發現村子裡面停留在100年前的政治狀態,自己習慣的「現代社會本來有的權利」被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所剝奪。

雖然不見得是正確的 但是是一個依社區所有權比例多數方認可的決議 少數方也只能遵從
.......................
而不是在那邊批評說手段難看之類云云 放棄公民義務又嫌棄別人做的事情不順你心意 這點實在非民主素養之表現

如果說到民主素養,那您這個看法實在很矛盾。
如果規範是不正確的,那麼具有適當公民素養的人應該要去改變不合理的規範,而不是要求別人跟著遵循舊有習慣。

我想,我還是重申一下我的立場,我是在檢討法規的適當與否,而不是在討論「個人在這個法規下該如何苟且偷生」。
腦殘管委會.....

151515151515151515

hermas wrote:
自購車位停重機 竟遭...(恕刪)
同是天涯淪落人 相逢何必曾相識

gmtmkm wrote:
這個舉例非常不恰當!如果說到民主素養,那您這個看法實在很矛盾...(恕刪)


個人非常認同您的看法

民主素養的真諦 實在於 尊重少數
白話講就是不能濫用多數決去侵害少數人的權益
如果這點做不到
只不過是假民主 更奢談民主素養

個人認為 規約並非不能挑戰 連白紙黑字的契約都能挑戰了
雖然與本停車案無關 不過我舉個人訴訟的案例

10幾年前考到某公司 簽了契約接受培訓
依約必須做滿一定年限 否則必須賠償全額培訓費用
結果在下只做了三分之一時間便離職
公司打官司告我要求依約賠償契約所列金額加付延時利息
我就自己積極參訟
結果最後判決是我只須付三分之一的賠償金
在下整個就是爽不不行

原先我的主張之一是我已經履約了三分之一
大不了我只要賠三分之二即可
想不到法官判的更優 而且還免付利息

法官判決的理由大致就是指出 告訴人要求的金額與他所受的損失不成比例
沒有理由要求我支付全額
坦言就是他們雖然有依約求償的權利 仍舊不能違反比例原則 契約不是用來坑人的法寶

個人認為這 法律原理原則的----比例原則 絕對是非常受用的一個法理框架
規約是否能無因 或是非必要來限制個人權益
依然要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

差的是敢不敢勇於主張自己的權益
我主張了 只賠三分之一
另外幾個不敢上法院的同事 就只好乖乖賠償全額...
sendoffy wrote:

房子不是你買的你...(恕刪)

gmtmkm wrote:

這個舉例非常不恰...(恕刪)



如果在社區事務裡面 機車是否適合行駛在地下停車場是屬於社區多數人有共識的決議的話

那麼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定立社區規約是合理的

我不懂你們的心態是什麼 騎機車的人一定是被欺壓的少數方嗎? 不一定不正確吧?

停車位是否適合一位多停 應該是全體住戶都能夠得益的事情

為什麼你們的心態一定是抱持著一種"我是少數派 我是被欺壓者 我是權利被剝奪者"的態度?

如果社區全體會有一種共識是說 機車是不適合停放地下停車場的 一定有他主張且受到多數共識肯定的理由

這個部分是受到少數人把持而強硬通過 要想要長久無法被修正 並不是哪麼簡單的事情

只要在召集住戶說明原由並且開會用多數人去修正這個部份就好了


我有點不懂....風涼話也好 「現代社會本來有的權利」也好 這是什麼意思?

本來社區事務就應該秉公處理 依法依理來討論 如果今天社區是禁停機車的 那麼一定會有他的理由

這個理由或許他很牽強 但是是受到社區多數人肯定的 所以才能夠合法決議這件事情

如果他是一個非法的 獨斷的決議的話 你應該檢討的是該決議其合法性與執行效力的問題

而不是單方面的痛批說 這個行為是非法的 不合理的

如果應該要改變這不合理的規範 應該是多數人去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去修正這社區規約規定之項目

而不是痛批說這社區規約其效力母法是個「個人在這個法規下該如何苟且偷生」的惡法

如果大家都這樣主張了 那社區事務基本上就是停擺不用做的 整天來法院互告就好了

你不讓我在走廊擺鞋櫃? 我告你 你不壤我養寵物? 我告你 你聲音透過牆壁穿到我房間打擾我睡覺? 我告你...etc

我不認為法規規定的不適當 不適當的是管委會沒有搞清楚狀況就擅自施行規定這件事情

事實上在法規裡面這也是屬於違法而無效的


花輪吃黑輪 wrote:
個人非常...(恕刪)


民主的真諦的確在於尊重少數 但是並不代表少數可以不用尊重多數

更不用說可以濫用保障少數人的權利去侵害多數人的權利


如果貴社區是因為出席人數不足使社區事務長期受到少數人把持的話 我只能說 活該 誰叫你們要放棄公民義務

Ida102 wrote:
如果這位民眾是在汽車...(恕刪)


又沒有法令規定 自己買的停車格只能停一台車
只要不防礙到他人 我要把它當倉庫使用管委會也管不著
甚至管理員還要好好照顧它不會被偷竊勒
要不然 繳管理費請管理員做什麼
這個管委會肯定眼紅人家有重機他沒有 才再那邊亂搞 吃飽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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