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巳經找到解答了,感謝大家的討論,因為在討論過程中有傷和氣情形,我為代道歉,請大家順心.

有關紅車與藍車的車禍情形為:同向超車左側擦撞,
所以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中: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不成立

以查找司法院解釋條款:交通部98.2.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7款之適用適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庭98年1月14日 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函。
二、 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一車道行駛,前後車應依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所以紅車沒事了.
而主張藍車有虛黃線上超車到對向車道為直行車,是否有道路優先權?答案是沒有

因為以2車係前後於同向一車道行駛,前後車應依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加上優先通行權
基本上用路者使用道路的通行權利是相等的,但有時卻會發生路權相衝突的情況,因此,在交通法規中明訂『優先通行權』來界定優先權利,若因道路使用者未能導守路權之規定,而發生交通事故,我們便可依照優先次序,推定肇事雙方有無侵犯對方之路權來作為研判肇事責任,歸屬之依據,對於『優先通行權』分述如下:
直線型
超車 前行車優先通行
會車 車道分向限制線內為優先通行權
迴車 迴轉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超車注意事項
車輛以同一方向行進時,前行車優先通行,也就是說後方車輛欲超前行車時,必須確定為適合的路況,並以鳴喇叭二單響或彎換光一次,告知前行車,待前行以手勢及右方向燈同意允讓,始得超車。
所以在不當的超車,所以逆向行駛不在超車的合理範圍中.
而在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不利要項之1就是逆向.
一定有人會問紅車難道沒錯嗎?.......未知
因為筆錄上,紅車有在中心分向線(虛黃線可以超車/左轉/回轉)打左方向燈/查看有無來往車輛,雖然時速30~40左彎(他自己跟警察說的),不知是否有搶快左轉(因為2.5噸的車子在左轉,速度30~40,是合理,該路段為時速60,減速過彎合理),而沒有看見藍車要求超車,就是鑑定的問題了(花3000元)
藍車的筆錄我們看不見(出事時說有看見紅車打方左向燈,我要超車就煞不及,撞上了)
怕他會說沒看見而巳(應該不會
)以上結果要謝謝非常多了,謝謝大家的討論
目前就等初判了(會po上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