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內側左轉車被同向後車超車追)請問肇事比例為多少



我巳經找到解答了,感謝大家的討論,因為在討論過程中有傷和氣情形,我為代道歉,請大家順心.

有關紅車與藍車的車禍情形為:同向超車左側擦撞,

所以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中: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不成立

以查找司法院解釋條款:交通部98.2.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7款之適用適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庭98年1月14日 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函。

二、 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一車道行駛,前後車應依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所以紅車沒事了.

而主張藍車有虛黃線上超車到對向車道為直行車,是否有道路優先權?答案是沒有

因為以2車係前後於同向一車道行駛,前後車應依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加上優先通行權
基本上用路者使用道路的通行權利是相等的,但有時卻會發生路權相衝突的情況,因此,在交通法規中明訂『優先通行權』來界定優先權利,若因道路使用者未能導守路權之規定,而發生交通事故,我們便可依照優先次序,推定肇事雙方有無侵犯對方之路權來作為研判肇事責任,歸屬之依據,對於『優先通行權』分述如下:
直線型
超車 前行車優先通行
會車 車道分向限制線內為優先通行權
迴車 迴轉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超車注意事項
車輛以同一方向行進時,前行車優先通行,也就是說後方車輛欲超前行車時,必須確定為適合的路況,並以鳴喇叭二單響或彎換光一次,告知前行車,待前行以手勢及右方向燈同意允讓,始得超車。

所以在不當的超車,所以逆向行駛不在超車的合理範圍中.
而在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不利要項之1就是逆向.

一定有人會問紅車難道沒錯嗎?.......未知
因為筆錄上,紅車有在中心分向線(虛黃線可以超車/左轉/回轉)打左方向燈/查看有無來往車輛,雖然時速30~40左彎(他自己跟警察說的),不知是否有搶快左轉(因為2.5噸的車子在左轉,速度30~40,是合理,該路段為時速60,減速過彎合理),而沒有看見藍車要求超車,就是鑑定的問題了(花3000元)
藍車的筆錄我們看不見(出事時說有看見紅車打方左向燈,我要超車就煞不及,撞上了)
怕他會說沒看見而巳(應該不會)

以上結果要謝謝非常多了,謝謝大家的討論

目前就等初判了(會po上來)





蝦米爸爸 wrote:
原來你認為超速的車(因為違規了)所以是沒路權的...

若是你在六線道的馬路上開車,你在中間車道,你突然靠到右邊,這時右側車道後方有一台超速的車撞到你,依照你的邏輯:那台超速的車因為違規在先,所以已經失去路權,所以你是有權利靠右的。這果然像是你無敵大轉彎的作風!!!

還有,藍車到底有沒有違規超車,要看證據!但這證據不是指"未取得紅車同意",不然所有無敵大迴轉的車主都只要宣稱我沒同意後車超車所以後車違規超車。

這當然是兩邊都有錯啊
因為法規都有規範到

無敵大迴轉是因為違反了迴車規定
當然不可抵賴
而機車也落個應注意前車動向卻未注意
很合理啊

至於你要說紅車違規
你當然要搬出適切的法條
而不是在那邊亂引用
一下迴車
一下路邊停車開門
一下行駛路面邊線
一下路口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你不暈嗎?

這代表你根本不瞭解法條嘛

人家說要一刀畢命

加油好嗎?
先祝樓主有個好的結果!

不過一直和我辯論的那位說樓主不適用"交叉路口"的案例,但看起來樓主找的案例卻又正好是交叉路口的。

另外就我自己之前出車禍所做的瞭解,逆向行駛是跨越雙黃線才會被界定為逆向行駛,路口通常就是雙黃線,所以路口跨雙黃線超車的確是沒路權的。
蝦米爸爸 wrote:
既然沒有取得紅車同意在實務上不是藍車違規的條件,就好比你之前說沒有人在罰"右側超車",所以藍車違規超車這個梗,你說N遍也沒有用!

見鬼了

我何時說過沒人在罰右側超車?

我只說若依處罰條例 那全台灣人都在一直違規
但不單依處罰條例 依交通安全規則那只有一部份的人違規
而這種違規警察是有在抓的

更何況平常違規沒事
只要出事你這個違規就有事了

瞭了嗎?
wshjietw wrote:
二、 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一車道行駛,前後車應依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所以紅車沒事了.



蝦米爸爸 wrote:
不過一直和我辯論的那位說樓主不適用"交叉路口"的案例,但看起來樓主找的案例卻又正好是交叉路口的。

因為人家要反駁你

剛好結論打了你一巴掌

你還在那邊沾沾自喜

而且我也早就說了直行車是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
那就等樓主把初步研判表貼上來給大家參考看看了!

樓主提到的案例是交岔路口的(交叉路口雙黃線當然禁止跨線超車、故無路權),適不適用這次討論的案例有待樓主的初步研判表及鑑定報告證明。

我自己親身的經驗則是虛黃線路段,可允許超車的,撞擊點是發生在對向車道。

wshjietw wrote:
我巳經找到解答了,感...(恕刪)

我比較想問樓主

你畫的圖是根據交通隊現場圖畫的嗎?

蝦米爸爸 wrote:
樓主提到的案例是交岔路口的(交叉路口雙黃線當然禁止跨線超車、故無路權),適不適用這次討論的案例有待初步研判表及鑑定報告證明。

我可以跟你講

不適用

更不適用你的路口轉彎車讓直行車

wshjietw wrote:
我巳經找到解答了,感...(恕刪)

我比較想問樓主

你畫的圖是根據交通隊現場圖畫的嗎?
郭采潔 wrote:
我可以跟你講
不適用
更不適用你的路口轉彎車讓直行車

你決定這麼快就澆樓主一盆冷水嗎?

我說的(依據處罰條例48條)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不僅是路口,連一般道路都是。原則就是:當不同車道的直行車和轉彎車都擁有路權的時候--合法直行和合法轉彎時,但他們的動線會衝突時,轉彎車要讓直行車。至於同一個車道前車要轉彎、後車要直行,就是後車讓前車先行。

樓主找到的例子是轉彎車合法轉彎,但直行車跨越雙黃線(無路權),故在比較路權的時候,直行車比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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