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nake wrote:
聽說民眾1500、警察1000、處理費500,真這麼好賺...
檢舉交通違規是沒有獎金的
更何況你說的這種分配比例想也知道是不可能的
真的有這種事的話,我不相信警察會拿的比民眾少
topsuperverygood wrote:
本人有不同意見
一. 就影片而言,我覺得這樣的開車情況一點也不算危險駕駛;如果這樣算危險(需要開罰單的程度),那台灣的道路的目前車輛開車情況會讓政府賺翻了;我平時看到的車輛大約10分之9都是這麼做的
二. 就影片而言,我看不出來[是插隊行為];如果我是外地人經過,我[鐵定]也會不小心這麼做
三. 在法律上,多少都會預留[(不合理)的彈性空間],平時警察會[合理地]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地執法;為何是不合理的法律制定,因為台灣的現實情況做不到,也會間接影響整體經濟表現(ps.增加交通時間);你的情況,只能算是[倒楣]
四. 插隊是不好的行為,但是先決條件是,你要讓我知道現在是在排隊之中;本人覺得,大家[能夠指責]的[要件]必須是要在[確定這位發文者知道自己是在插隊的證據]才能成立
五. 在法律上,應該是無法上訴成功的,因為真的是違反變換車道的要求;只是台灣有九成的人都是這麼做,你也是這麼做,只是你比較倒楣,有人檢舉你
六. 就影片的情況而言,本人反對那種車速與那種不會發生危險的切換車道的情況,要被開罰單;現行法律規定得太不夠周延了;現行法律的規定應該修成是指[高速下]的[近距離]的[明顯有危險性]的任意切換車道
七. 大家不要炮我,不是為發文者辯解,而是[排除插隊的嫌疑的被駡的這點],真的是看不出有什麼危險性,而且這樣的切換車道方式,憑良心講,大家平時沒做過嗎?!不是指大家沒道德,而是指台灣的現實情況讓大家大部份都做不到,進而顯示法律規定的不合理,法律的規定不能[因噎廢食]或[方便逃避公務員的責任而制定(道理自己去理解,不解釋了)]
.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