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警察這麼的........讓人無言嗎? (有什麼方法可以提出抗議) 07/17更新


Mianhuayubaby wrote:
你沒看到電視上破門攻堅嗎

有人會去跟警察求償門的費用??

破門都行,破車也可以

當然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


攻堅是因為對方不配合開門
而且還持有檢察官開出的相關文件
員警陪同抓姦都不能破門了
路邊臨檢可以敲車?

六藝君子 wrote:

表示甚麼? 先跟你喇哩一下, 聊聊天氣, 你這台車彩繪真酷? 最近馬子脾氣好不好
然後再檢查??

表示基於什麼原因要檢查車子
甚至需要表明身分
其他的妳可以好好回
就這句你要裝傻看不懂?

六藝君子 wrote:
你記錯了, (應該說你的基本觀念錯了),
行使公權力要以法律規範行之.

所以, 逮捕嫌疑犯時, 根據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米蘭達權利原則, 警察要做權利告知,
不需要打任何招呼, 而且臨檢(stop and frisk), 也不適用 Miranda Rights.

那是被告
依據憲法8條
我也不是現行犯
必須告知

六藝君子 wrote:
搜索票由法官開出, (刑事訴訟法第 128條)
行使公權力要以法律規範行之.

同憲法8條
臨檢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皆不可違反憲法
六藝君子 wrote:

違停拖吊要先鳴笛廣播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941704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pgLJqWfKX3gJ:www.hccg.gov.tw/web/FAQ%3Fcommand%3DshowDetail%26postId%3D501281+&cd=6&hl=zh-TW&ct=clnk&gl=tw
我本身新竹人
我也查過
該行事準則由各地方政府訂定
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TCPBWeb/wSite/ct?xItem=27726&ctNode=2653&mp=tcpb
是我思考不夠全面

六藝君子 wrote:
甚至連超速取締都要先立牌子嘆氣(雖然我覺得這種不提醒你守法.而取締違法無效怪怪的)
善意提醒不等於必要

雖然我也這麼覺得
BUT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xH5FFt3CgBsJ:202.39.131.142/web_law/Law_ShowAll.php%3FLawID%3DA0002+&cd=2&hl=zh-TW&ct=clnk&gl=tw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二第十一項

六藝君子 wrote:
真是鬼打牆了, 原來中文真得很難, 然後本人吃飽太閒

真的很難
請告訴我
謝謝

Mianhuayubaby wrote:
你沒看到電視上破門攻堅嗎
有人會去跟警察求償門的費用??
破門都行,破車也可以
當然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

原來警察只要懷疑我家有毒品
不用任何手續就可以破門而入。
真可怕!
六藝君子 wrote:
答案是只要沒敲壞, 可以, 你就是再不爽, 再ooxx, 說什麼警察幼稚挑釁, 還是一樣, 可以就是可以,
這是國家賦予的公權力.

...(恕刪)

如果我能拿到官方的正式說明並且po在這裡:除非「必要」,否則警察不能姿意敲打民眾的車子!至於有沒有敲壞,那是另一回事!

你輸一塊雞排加珍奶!
敢不敢?
憲法不是無限制保障人權,同法第23條亦有所限制

今天樓主的情形,是警察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所賦予的公權力

行使,很多時候法律無法詳細規範時,是由第一線人員依經驗法則進行

判斷及處理,但今天警察的行為是依其合理懷疑或是其他因素去進行該盤查行為

,這就是行政裁量權的權限,但其在行使上瑕疵有裁量逾越`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等3種

(有興趣的大大自己去查吧),所以,因為我不是當事人,如果樓主覺得警察行為有我上述這幾種

情形,我在前幾樓回復有說了,就去申訴處理,但今天警察行為不當,不代表就因此

都不能進行人身物品之類的接觸,因為看幾樓回復下來,好像拿憲法第8條出來就從此

碰不得摸不著,就像壞人臉上不會寫著壞人,如果他帶著違禁品遇到臨檢,都以人權為由

要求警察不得侵犯那以後還要警察幹嘛,都可以裁一裁了.

我想六藝大也是想表達這點,警察是人,在公權力的行使上根本不可能百分百完美,

不管好跟壞都還是受有法規賦予的權力,若行使不洽當我們就是透過其他方式予以

救濟(如我前述的申訴),不過六藝大跟其他大大討論也牛頭不對馬嘴,

一邊是從警察有合理懷疑而行使權力去敘述,

另一邊是從樓主是依合法規定騎車,所以警察行使權力不當去論述,

我覺得兩邊都沒錯,不過我們都不是當事人,說再多還是由樓主自己最清楚,

今天樓主是合法行事(從文中敘述來看),所以樓主站得住腳,

但今天若因此破獲通緝犯或煙毒犯,我想鄉民的回復又是不一樣的情況,很多事是一體兩面的.

最後,結論就是

1.樓主申訴有理
2.警察在非行為不當情形下,在合理懷疑下仍能依法行使公權力.


orea2007 wrote:
原來警察只要懷疑我家...(恕刪)


懷疑是前提,重點是要有證據跟線索

看新聞每次警察破門攻堅都是保證人證跟物證都有的情況下才會去執行

不然他們隨便懷疑誰家有物品就去破門

不要到時沒有記功立獎,反而面對寫不完的報告跟責難

沒有人想幹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低

別傻了~

Aoneone wrote:
憲法不是無限制保障人...(恕刪)


沒指出憲法第八條是我的錯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申訴是一回事
提出申訴的原因也是該行為不可以執行
公權力也是有所規範的

另外關於車內藏毒品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須先得強制其離車
而有事實足以認定有犯罪之虞
才得檢查交通工具。
講白話點
就是你憑什麼懷疑
後面就是議員們會講的比例原則.與是否執法過當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沒指出憲法第八條是我...(恕刪)


沒想到我失眠睡不著大大也沒睡

其實不用特地跟我標示憲法第8條,這我念了不下百次

提出這一點只是怕其他人只拿這條出來,卻忽略憲法

是有所牽制跟限制低~

本案我認為跟憲法牽扯不到甚麼關係,我認為是行政裁量

瑕疵的問題,我前面已敘述了,至於藏毒部分只是舉例,

但若依職權行使法第8條執行,所謂的"有事實足以認定有犯罪之虞"

這一點在實務上要如何執行?接獲線民密報?手背上有多處針孔痕跡?

還是眼神渙散不集中?不覺得若拿上述理由去盤查用路人,難道就不會發生

誤判的情形嗎?所以法律賦予權力也給予救濟,但不會因為可能誤判而不給予

執行公權力的機會,所以救濟通常在事後,行政罰法有相關條文,我就不贅述了

xboy200 wrote:
如果我能拿到官方的正...(恕刪)


廢話, 除非「必要」. 重點在警察認為有必要, 你認為沒必要的時候, 誰說了算???

我跟你賭一千塊雞排, 警察會認為他的有必要比你的沒必要大.

我不跟你賭你會拒絕盤查, 因為這會鼓勵高風險行為, 只有傻瓜才會這麼做.



我想大家都搞混了吧

警察拿著指揮棒 邊敲邊說 你這裡這裡這裡貼成樣等等
明明可以用指的為什麼要用敲的?

問題點是"塗裝 外觀" 明明就肉眼可以看的
為什麼要動手?

像這種情況可以制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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