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買車車 wrote:
違規地點:林口區文...(恕刪)
不管是不是專用道,只要有停止線,一切還是依照交通號誌走。
蘋果小王子 wrote:
台端 我跟你講 絕對不會過 不用白費力氣了
第五十三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闖紅燈)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有燈號管制 又是交叉路口
沒有其他的要件 違規事實明確
扯反光柱也不會讓違規事實變得情由可原
就本件舉發案來講 事實上這個路口就是有燈號管制
事實上你就是闖了過去
路面鋪水泥那是"剛性路面" 走走停停車輛對路面的破壞力殺傷力很大
改鋪剛性路面可節省養護時間與成本 在這裡鋪這個很適合
也是市政府鋪的
反光柱是市府裝的 為了引導車流 還畫上淨空區 算是很搞剛了
交通錐應該是三井 因為之前市府要求三井提出交通管制計畫
這應該是他們放的 俺不是這單位的我不熟細節
總而言之不會過 就我在交通部門的經驗
你要提出行政救濟也沒關係 浪費彼此的時間而已...(恕刪)
咖啡加紅茶 wrote:
好啦...講白一點...錯認車道,闖紅燈好了
既然是車道,為什麼要搞的跟旁邊道路不同,不是柏油路?
別跟我講公家錢太多,還特地幫這家百貨,重上一次陸路,好區分百貨車道?
再者,錢不是公家出的,那就一定是這家百貨出的,為什麼可以用在公家土地?
換個例子講,
宜蘭礁頭,跟亞尼克喔,都有這種現象,
但都是警察出來管,跟拿三角錐出來擋而已。管制時間結束,變回一般道路。
但這條很明顯就是為這百貨專設的?
別跟我講這沒有官在護航。。。
不然問問朱立倫市長,達到什麼樣的標準就可以請公家機關在公家道路上,
劃一個這樣像似百貨專用車道,也讓其他財團了解一下嘛。
申訴或許不一定有用,但這種新聞,媒體一定很愛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