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跟他聞雞起舞了,那篇一年前就丟給他看過,他大概忘了吧,他貼的天下雜誌文內,裡面就有可以徹底推翻他的胡說八道的文,不知道他在自己貼什麼,前面他也被我說到,直接跳過不回應好幾次了,拜託你們不要再理他,再理他,他只會繼續胡說八道而已。
事實就是如此,用再多的語言暴力也不能改變規則與法律根本不會衝突處!事實證明,如果真的有滿足最高速限的車(被測速槍測速),他算不算堵塞?如果被認定堵塞而被開罰,那表示最高速限標誌遭到抵觸,實際上,也不會有真正的最高速限車造成堵塞,倒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逼車行為在國道上屢屢上演!如果有這樣的罰單,歡迎打臉!
不知道在說什麼了? 這樣的混淆成功誤導了嗎?把"規則" 講成 完全相反的 "罰則" ?事實證明,如果真的有滿足最高速限的車(被測速槍測速),他算不算堵塞?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是那一件事實? 那一種事實? 怎麼可以把不同事實相互挪移? 把A講成B?就算是違反安全車距,才達成110km行駛? 只要無對應之車距,仍然算是堵塞 !因為是壓縮車距達到最高速限! 後方必然會發生堵塞!真的有滿足最高速限的車(被測速槍測速)?什麼是 滿足最高速限 ? 被測速槍測速就叫做 "滿足最高速限"????被測速槍測速? 測到的是車速! 根本不稱為"最高速限"!無論你怎麼測, 測到的都是用路人之車速, 根本不是8-1-3但書所稱,為官方設置之"最高速限"(速限標誌)!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是規則 ,想知道"最高速限"多少? 正面解釋是看"速限標誌" 用眼睛看, 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根本就不必反面解釋(用測速槍測車速), 以用路人車速?如何能反證"最高速限"是多少嗎?為何 "最高速限" 要反過來以用路人的車速來反證?8-1-3但書"是規則 , 又不是罰則! 何以須要反過來? 被測速槍測車速??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8-1-3但書是規則!高管規則8-1-3但書,行政機關設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依此速限行駛,若不適用(非"不堵塞"), 是適用 行政機關設立的另外一種"速限標誌"(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之規定)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此路權是相對車速! 不是以"絕對車速多少公里"來認定!此路權和"最高速限"有什麼相關 ??根本無關!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的反面是最低速限! 也並不是超車道 !因為超車道也有最高速限! "超車道"根本就不是"最高速限"之反面或例外, 將但書視為本文"超車道"的例外嗎? 推論還是錯的!"非超車"這種佔用是無路權的問題, 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就算(被測速槍測車速)車速是110km, 也根本就不是超車道的路權! 不能以此進入內側車道!必須是由"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轉換為"超車"(比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快), 才能進入內側車道如果被認定堵塞而被開罰,那表示最高速限標誌遭到抵觸,實際上,也不會有真正的最高速限車造成堵塞,倒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逼車行為在國道上屢屢上演!如果有這樣的罰單,歡迎打臉!請問這是在說那一個法條? 全都不分時空混在一起?處罰條例33-2, 發生的時間"超車後"(車在中/外車道上) 誤為 正在超車之8-1-3但書(車在內側車道上) ?處罰條例33-2 的條文當中, 根本沒有半個字的"最高速限"? 是怎麼扯在一起的?規定不同的時空, 不同的"事實"? 怎麼混在一起?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應以"法律事實"→ 尋求『適用之法規』不是把法規倒過來,以「反向解釋」扭曲法規去滿足"用路人"的錯誤行為不同時空的事實能混在一起講嗎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沒有內側車道路權? 應該行駛 中/外車道, 出現於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這是完全弄錯 "罰則" 和"規則""罰則" 是負面表列 ,說的都是那些是錯的要處罰 !究其錯的項目來處罰, 不能倒過來推論, 沒有罰到的?就是對的? 這是邏輯誤謬"規則" 是正面表列 ,說的都是那些是對的要遵守 !8-1-3是規則, 不能反面解釋!採取反面解釋需以法律無明文規定為限!"最高速限"有明文規定! 怎麼會反過來講 ?如果被認定堵塞而被開罰,那表示最高速限標誌遭到抵觸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堵塞或不堵塞? 就是以『車距』定義"堵塞"是因為(車流密度過大)車距不足! 車距縮小! 車都擠在一起! 和最高速限那一面標誌有什麼關係?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這個錯誤又是倒過來講! 將規則反面解釋這個錯誤是違反但書原則!經常是無55m安全車距, 卻硬要110km最高速限行駛 ?無55m車距(車流密度超過每車道16台車以上) , 是 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不再是最高速限行駛了!您看懂 "最高速限" 是速限標誌 嗎 ?8-1-3 但書 說的是速限轉換?換速限了! 不是什麼 "被測速槍測速"?如果8-1-3 但書 說的不是速限轉換?沒有經由(8-1-3 但書)之速限轉換 ? 您遵守那一種速限(那一面標誌) ??????如果8-1-3 但書 不是"速限轉換?" 那"速限"應該是在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如果真是這樣,被測速槍測到車速低於最高速限不是也無妨?您在說什麼?真的有滿足最高速限的車(被測速槍測速)?和 8-1-3 但書? 一點關係都沒有 !對照HCM 2000 的圖表數字很清楚, 自稱是 110km行駛大部份都是假的!如上圖是只有少數車!超過 1100車/小時 的車流量, 就沒有任何"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了!上上圖100km那條線, 在LOSA(7pc/km/ln) LOSB(11pc/km/ln), 才有可能維持車速, 超過 LOSC(16pc/km/ln車流量超過1600車/h/ln) , 曲線就往下, 車速必然掉下來硬不讓車速往下掉當然辦得到! 違反安全車距就可以達成!車距53.5m(17車/km), 車速只能107km! 只要不甩高管規則6, 車距不足照樣110km有什麼難呢?再對照 高管規則6(堵塞/不堵塞就寫在這一條)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110km/h 必須有 55m 車距!如果都不離開, 一直擠進內車道! 每公里超過16台車以上!就沒有55m車距了!無55m車距, 還硬要110km行駛嗎?是每公里少於16台車, 讓車距多於55m才能滿足最高速限! 不以原最低-最高速限行駛只是(被測速槍測速?)怎麼有辦法能讓每公里道少於16台車? 怎麼有辦法滿足最高速限?弄錯超車的對象了![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是堵塞超車道 超 中線車道,妨礙 超車道 超 中線車道! 不是超車道 超 超車道 !不是說你110km , 後車被約制為110km , 你就沒有堵塞超車道 ? 你擋住了那後方算起第17台(無安全車距)之後的所有車進入超車!因為1km長的車道能容納幾台車是固定的,路隊長不離開內車道, 內車道的車數比中線還要多!車距反而比中線短!造成中線車道反而能比內側車道還要快!因為 LOS D之 17pc/km/ln車距只有 58.8m-5m=53.8m , 這1km內累積達17台車,那所有車(除了路隊長)就不能110km行駛!而必須降速為107km! (此時只能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這不是最高速限了!路隊長離開,有人離開, 車距就會調整 → 引發其它車做動1km就能維持為16車(車距57.5m), 才能以最高速限超越中線車道(讓8-1-3但書成立!)超車道上並不是超同車道(內側車道上)的前車? 超車道是超越中線車道, 位於右側車道上的車!當此種情況(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發生時, 依法取得超車道路權!(根本不能誤解為同車道超車! 根本就不是同車道前車堵塞後車? )"非超車的路隊長"擋在那個位置上, 後車無法使用路隊長前方55m外,造成"非路隊長路權範圍"的內側車道都無車可以使用!而且可能造成後車與中線車併駛, 堵塞了後面的車超中線車"非超車的路隊長"擋在那個位置上,路隊長就佔去60m長的內側車道, 這1km長的車道只能容納16台車110km行駛, 多了路隊長就變成17台車,依高管規則6,8,9,11,這所有17台車的車速就只能是107km , 無路權的路隊長離開, 才能110km行駛最高速限行駛的車,法規只給予55m長的路權, 55m之外的內側車道, 根本不是這台最高速限行駛的車的路權範圍根本不能擋在內側車道上, 妨礙其它內側車道上的車 超 中線車道! 妨礙其它車利用"路隊長路權範圍55m之外"的內側車道 !
沒用的,複製文貼再多都無法改變合法車速的用路權利!第33條的速限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也就是,當被測速槍測到真實的110車速時,這就已經不是駕駛用自以爲的最高車速來當最高速限了。而33-2講的,是「不堵塞超車道行車」,33-2的法律位階並不會比33-1的高。當33-1跟33-2放在一起時,真實的最高速限車速是不構成「堵塞超車道的」!法律中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也不是指超車道堵塞這句!路權的取得是四個輪子在該車道上才有路權!沒在該道路上的車要如何隔空抓藥喊路權?車都還在中線要怎樣證明有超車道的路權?如果是的話,在中線車道每台車都同時擁有中線與內線路權了,根本不通!若同處在超車道上的前後車關係,只要前車滿足33-1規定,依然不構成堵塞超車道,不違反33-2的內容!你擋住了那後方算起第17台(無安全車距)之後的所有車進入超車! ~~~~~沒有安全車距的車更不該變換車道!真實的最高速限車速內線車如何擋住中線80-110的車?中線車早被內線車拋在腦後了!至於你的圖表,LOSC(16pc/km/ln車流量超過1600車/h/ln) , 曲線就往下, 車速必然掉下來 !車流量變大車速自然往下掉,很正常。每種道路都有他的最大車流量的限制!高雄末段,五甲、八八、三多、中正、九如,一直廣設交流道,讓更多的車湧入國道,超過車流負荷就是塞!圖表的理論可參考,但還是得看當地的用路狀況而定!這也就是至今,你找不到真實的滿足最高速限標誌的最高車速的罰單!
沒用的,複製文貼再多都無法改變合法車速的用路權利!內側車道有兩種合法速限?那一種速限 ?錯很多次了! 高管規則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 ! 不是相反的"用路權利"?限制為超車道! 限制為此種速限! 不是反過來的 "合法車速的用路權利"?這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只想到自己的權利! 忘了路權也有義務!第33條的速限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也就是,當被測速槍測到真實的110車速時,這就已經不是駕駛用自以爲的最高車速來當最高速限了。這就已經不是駕駛用自以爲的最高車速來當最高速限了?這是罰則33-1-1 , 說的是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這和33-2是不同條文, 有什麼關係? 不知所云33-2 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 "最低速限"而33-2講的,是「不堵塞超車道行車」,33-2的法律位階並不會比33-1的高。當33-1跟33-2放在一起時,真實的最高速限車速是不構成「堵塞超車道的」!又沒有法條競合? 沒有效力優先? 這和位階有什麼關係?兩者是"不同的法律事實"??放在一起? "真實的最高速限車速"?( 還有假的?不真實的最高速限嗎?)完全看不懂? 不知所云?您創出新的法條稱為??????????????堵塞和速限有什麼關係? 不知所云法律中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也不是指超車道堵塞這句!「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是走錯車道, 沒有走 法律指定的車道/法律分配的車道/ 法律的車道排序 !路權的取得是四個輪子在該車道上才有路權!沒在該道路上的車要如何隔空抓藥喊路權?車都還在中線要怎樣證明有超車道的路權?如果是的話,在中線車道每台車都同時擁有中線與內線路權了,根本不通!不知所云早就說了,毫無路權概念, 您永遠不可能懂路權了!超車是相對車速,比較車速!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兩車使用不同儀表,前車的100km可能比後車的90km還慢!必須是兩車發生速差(後車比中線前車快), 後車無法保持安全車距, 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車距縮小, 後車怎麼會不知道????)超車(比中線車快)擁有路權!四個輪子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適用內側車道速限!又不是盲人瞎馬? 比中線快怎麼可能會不知道? 用眼睛看就知道!若同處在超車道上的前後車關係,只要前車滿足33-1規定,依然不構成堵塞超車道,不違反33-2的內容!你擋住了那後方算起第17台(無安全車距)之後的所有車進入超車! ~~~~~沒有安全車距的車更不該變換車道!真實的最高速限車速內線車如何擋住中線80-110的車?中線車早被內線車拋在腦後了!若同處在超車道上的前後車關係?無超車道路權?要如何處在超車道上???前車滿足33-1規定 ? 那一條? 這些全都是 "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又把法條搬過來,扭過去, 排列組合?完全不知所云?至於你的圖表,LOSC(16pc/km/ln車流量超過1600車/h/ln) , 曲線就往下, 車速必然掉下來 !車流量變大車速自然往下掉,很正常。每種道路都有他的最大車流量的限制!高雄末段,五甲、八八、三多、中正、九如,一直廣設交流道,讓更多的車湧入國道,超過車流負荷就是塞!圖表的理論可參考,但還是得看當地的用路狀況而定!這不是我的圖表, 說過很多次了, 這是 HCM2000, 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我國高速公路建造的工具書之一反正您自也從來不看 , 說明很多次還是不知道這是什麼 ?又是倒過來講了! 反面解釋要說幾次????這也就是至今,你找不到真實的滿足最高速限標誌的最高車速的罰單!高管規則8-1-3是規則,又不是罰則? 是正面解釋(此時變換速限了)! 怎麼又倒過來變成負面解釋?反對解釋?『!關無速車的人路用和』"!係關有沒單罰和更 "(一定都要倒過來講嗎?)規則當成罰則來講? 全都是反過來講? 真不知道在說些什麼?
33-1跟33-2本來就是不同的法律效果,但不是一句不堵塞,就要求已經達道路最高速限的車一定得讓!法律可沒允許用路人做超速的行為!就是避免速度有誤差值才建議用路人讓道,用此宣傳宣導,如此而已!圖表只是參考,很多其他因素還是得考慮!當年建造高速公路時,又有誰會想到多年後的今天幾乎家戶都有一台車?貼張圖表就能解決塞車問題嗎?沒這麼天真!否則就不會蓋第二條國道分散車流了!實際上,塞車時更不能空出一個車道(超車道)來!中線車道一公里放16台車,內車道就該分攤一半車流,變成兩個車道各放8台車,兩個車道車流只需0.5公里的車道長度!如此中線車道與內車道後0.5公里均為淨空狀!當第17台車出現時,又有誰能擋住他?再說一次,四個輪子都在該車道上才能論路權!路權是與他車比較出來的,同車道前後車才能爭路權!發生碰撞時才能比路權。不在該車道時又如何爭不存在的路權?如何淨空內側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