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都是在高速公路上,看到愛龜內線跟亂開霧燈的.....



認為是子法抵觸母法就可收集去告官員瀆職囉!
看看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跟堵塞超車道用的法條一不一樣?
堵住的不都是超車道?
人家不讓開,還不是只能灰溜溜的看中線有沒有辦法超
警察有幫您嗎?

別國不管是"超車道"或是"快車道"
在內線後面有車,旁邊有空間不都要讓
後面有車能跟上,能讓不讓
就是堵塞了嘛
別跟他聞雞起舞了,
那篇一年前就丟給他看過,
他大概忘了吧,
他貼的天下雜誌文內,
裡面就有可以徹底推翻他的胡說八道的文,
不知道他在自己貼什麼
前面他也被我說到,直接跳過不回應好幾次了,
拜託你們不要再理他,
再理他,他只會繼續胡說八道而已。
那些說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行政怠惰的網友,雜誌中被主管機關的解釋給破解了,事實上,根本就不是未依法行政、行政怠惰,而是網友自以爲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只有超車功能,故意忽略台灣高管規則補充了法律未說明處!
真的是吼...強大的語文邏輯能力!!!
要開須以最高速",""不能阻礙超車",
這標點符號與後面那句,
卻被神人們,直接無視
事實就是如此,用再多的語言暴力也不能改變規則與法律根本不會衝突處!

事實證明,如果真的有滿足最高速限的車(被測速槍測速),他算不算堵塞?
如果被認定堵塞而被開罰,那表示最高速限標誌遭到抵觸,實際上,也不會有真正的最高速限車造成堵塞,倒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逼車行為在國道上屢屢上演!
如果有這樣的罰單,歡迎打臉!
不知道在說什麼了? 這樣的混淆成功誤導了嗎?
把"規則" 講成 完全相反的 "罰則" ?
事實證明,如果真的有滿足最高速限的車(被測速槍測速),他算不算堵塞?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是那一件事實? 那一種事實? 怎麼可以把不同事實相互挪移? 把A講成B?
就算是違反安全車距,才達成110km行駛? 只要無對應之車距,仍然算是堵塞 !
因為是壓縮車距達到最高速限! 後方必然會發生堵塞!

真的有滿足最高速限的車(被測速槍測速)?
什麼是 滿足最高速限 ? 被測速槍測速就叫做 "滿足最高速限"????
被測速槍測速? 測到的是車速! 根本不稱為"最高速限"!
無論你怎麼測, 測到的都是用路人之車速, 根本不是8-1-3但書所稱,為官方設置之"最高速限"(速限標誌)!
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是規則 ,想知道"最高速限"多少? 正面解釋是看"速限標誌" 用眼睛看, 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
根本就不必反面解釋(用測速槍測車速), 以用路人車速?如何能反證"最高速限"是多少嗎?
為何 "最高速限" 要反過來以用路人的車速來反證?
8-1-3但書"是規則 , 又不是罰則! 何以須要反過來? 被測速槍測車速??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8-1-3但書是規則!
高管規則8-1-3但書,行政機關設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依此速限行駛,若不適用(非"不堵塞"), 是適用 行政機關設立的另外一種"速限標誌"(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之規定)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此路權是相對車速! 不是以"絕對車速多少公里"來認定!
此路權和"最高速限"有什麼相關 ??根本無關!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的反面是最低速限! 也並不是超車道 !
因為超車道也有最高速限! "超車道"根本就不是"最高速限"之反面或例外, 將但書視為本文"超車道"的例外嗎? 推論還是錯的!
"非超車"這種佔用是無路權的問題, 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

就算(被測速槍測車速)車速是110km, 也根本就不是超車道的路權! 不能以此進入內側車道!
必須是由"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轉換為"超車"(比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快), 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如果被認定堵塞而被開罰,那表示最高速限標誌遭到抵觸,實際上,也不會有真正的最高速限車造成堵塞,倒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逼車行為在國道上屢屢上演!
如果有這樣的罰單,歡迎打臉!

請問這是在說那一個法條? 全都不分時空混在一起?
處罰條例33-2, 發生的時間"超車後"(車在中/外車道上) 誤為 正在超車之8-1-3但書(車在內側車道上) ?
處罰條例33-2 的條文當中, 根本沒有半個字的"最高速限"? 是怎麼扯在一起的?
規定不同的時空, 不同的"事實"? 怎麼混在一起?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應以"法律事實"→ 尋求『適用之法規』
不是把法規倒過來,以「反向解釋」扭曲法規去滿足"用路人"的錯誤行為
不同時空的事實能混在一起講嗎 ?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沒有內側車道路權? 應該行駛 中/外車道, 出現於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完全弄錯 "罰則" 和"規則"
"罰則" 是負面表列 ,說的都是那些是錯的要處罰 !
究其錯的項目來處罰, 不能倒過來推論, 沒有罰到的?就是對的? 這是邏輯誤謬
"規則" 是正面表列 ,說的都是那些是對的要遵守 !
8-1-3是規則, 不能反面解釋!
採取反面解釋需以法律無明文規定為限!
"最高速限"有明文規定! 怎麼會反過來講 ?

如果被認定堵塞而被開罰,那表示最高速限標誌遭到抵觸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堵塞或不堵塞? 就是以『車距』定義
"堵塞"是因為(車流密度過大)車距不足! 車距縮小! 車都擠在一起! 和最高速限那一面標誌有什麼關係?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這個錯誤又是倒過來講! 將規則反面解釋
這個錯誤是違反但書原則!

經常是無55m安全車距, 卻硬要110km最高速限行駛 ?
無55m車距(車流密度超過每車道16台車以上) , 是 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不再是最高速限行駛了!

您看懂 "最高速限" 是速限標誌 嗎 ?
8-1-3 但書 說的是速限轉換?換速限了! 不是什麼 "被測速槍測速"?
如果8-1-3 但書 說的不是速限轉換?
沒有經由(8-1-3 但書)之速限轉換 ? 您遵守那一種速限(那一面標誌) ??????
如果8-1-3 但書 不是"速限轉換?" 那"速限"應該是在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如果真是這樣,被測速槍測到車速低於最高速限不是也無妨?

您在說什麼?真的有滿足最高速限的車(被測速槍測速)?
和 8-1-3 但書? 一點關係都沒有 !

對照HCM 2000 的圖表

數字很清楚, 自稱是 110km行駛大部份都是假的!如上圖是只有少數車!
超過 1100車/小時 的車流量, 就沒有任何"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了!
上上圖100km那條線, 在LOSA(7pc/km/ln) LOSB(11pc/km/ln), 才有可能維持車速, 超過 LOSC(16pc/km/ln車流量超過1600車/h/ln) , 曲線就往下, 車速必然掉下來
硬不讓車速往下掉當然辦得到! 違反安全車距就可以達成!
車距53.5m(17車/km), 車速只能107km! 只要不甩高管規則6, 車距不足照樣110km有什麼難呢?

再對照 高管規則6(堵塞/不堵塞就寫在這一條)
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110km/h 必須有 55m 車距!
如果都不離開, 一直擠進內車道! 每公里超過16台車以上!就沒有55m車距了!
無55m車距, 還硬要110km行駛嗎?
是每公里少於16台車, 讓車距多於55m才能滿足最高速限! 不以原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只是(被測速槍測速?)怎麼有辦法能讓每公里道少於16台車? 怎麼有辦法滿足最高速限?

弄錯超車的對象了!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是堵塞超車道 超 中線車道,妨礙 超車道 超 中線車道! 不是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不是說你110km , 後車被約制為110km , 你就沒有堵塞超車道 ? 你擋住了那後方算起第17台(無安全車距)之後的所有車進入超車!
因為1km長的車道能容納幾台車是固定的,路隊長不離開內車道, 內車道的車數比中線還要多!車距反而比中線短!造成中線車道反而能比內側車道還要快!
因為 LOS D之 17pc/km/ln車距只有 58.8m-5m=53.8m , 這1km內累積達17台車,那所有車(除了路隊長)就不能110km行駛!而必須降速為107km! (此時只能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這不是最高速限了!
路隊長離開,有人離開, 車距就會調整 → 引發其它車做動
1km就能維持為16車(車距57.5m), 才能以最高速限超越中線車道(讓8-1-3但書成立!)

超車道上並不是超同車道(內側車道上)的前車? 超車道是超越中線車道, 位於右側車道上的車!
當此種情況(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發生時, 依法取得超車道路權!
(根本不能誤解為同車道超車! 根本就不是同車道前車堵塞後車? )
"非超車的路隊長"擋在那個位置上, 後車無法使用路隊長前方55m外,造成"非路隊長路權範圍"的內側車道都無車可以使用!
而且可能造成後車與中線車併駛, 堵塞了後面的車超中線車
"非超車的路隊長"擋在那個位置上,路隊長就佔去60m長的內側車道, 這1km長的車道只能容納16台車110km行駛, 多了路隊長就變成17台車,依高管規則6,8,9,11,這所有17台車的車速就只能是107km , 無路權的路隊長離開, 才能110km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的車,法規只給予55m長的路權, 55m之外的內側車道, 根本不是這台最高速限行駛的車的路權範圍
根本不能擋在內側車道上, 妨礙其它內側車道上的車 超 中線車道! 妨礙其它車利用"路隊長路權範圍55m之外"的內側車道 !

沒用的,複製文貼再多都無法改變合法車速的用路權利!

第33條的速限規定,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也就是,當被測速槍測到真實的110車速時,這就已經不是駕駛用自以爲的最高車速來當最高速限了。

而33-2講的,是「不堵塞超車道行車」,
33-2的法律位階並不會比33-1的高。

當33-1跟33-2放在一起時,真實的最高速限車速是不構成「堵塞超車道的」!
法律中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也不是指超車道堵塞這句!

路權的取得是四個輪子在該車道上才有路權!
沒在該道路上的車要如何隔空抓藥喊路權?
車都還在中線要怎樣證明有超車道的路權?
如果是的話,在中線車道每台車都同時擁有中線與內線路權了,根本不通!
若同處在超車道上的前後車關係,只要前車滿足33-1規定,依然不構成堵塞超車道,不違反33-2的內容!

你擋住了那後方算起第17台(無安全車距)之後的所有車進入超車! ~~~~~沒有安全車距的車更不該變換車道!
真實的最高速限車速內線車如何擋住中線80-110的車?
中線車早被內線車拋在腦後了!

至於你的圖表,
LOSC(16pc/km/ln車流量超過1600車/h/ln) , 曲線就往下, 車速必然掉下來 !
車流量變大車速自然往下掉,很正常。
每種道路都有他的最大車流量的限制!
高雄末段,五甲、八八、三多、中正、九如,一直廣設交流道,讓更多的車湧入國道,超過車流負荷就是塞!
圖表的理論可參考,但還是得看當地的用路狀況而定!


這也就是至今,你找不到真實的滿足最高速限標誌的最高車速的罰單!
沒用的,複製文貼再多都無法改變合法車速的用路權利!
內側車道有兩種合法速限?
那一種速限 ?
錯很多次了! 高管規則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 ! 不是相反的"用路權利"?
限制為超車道! 限制為此種速限! 不是反過來的 "合法車速的用路權利"?
這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
只想到自己的權利! 忘了路權也有義務!


第33條的速限規定,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也就是,當被測速槍測到真實的110車速時,這就已經不是駕駛用自以爲的最高車速來當最高速限了。

這就已經不是駕駛用自以爲的最高車速來當最高速限了?

這是罰則33-1-1 , 說的是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這和33-2是不同條文, 有什麼關係? 不知所云
33-2 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 "最低速限"

而33-2講的,是「不堵塞超車道行車」,
33-2的法律位階並不會比33-1的高。
當33-1跟33-2放在一起時,真實的最高速限車速是不構成「堵塞超車道的」!

又沒有法條競合? 沒有效力優先? 這和位階有什麼關係?
兩者是"不同的法律事實"??
放在一起? "真實的最高速限車速"?( 還有假的?不真實的最高速限嗎?)
完全看不懂? 不知所云?
您創出新的法條稱為??????????????
堵塞和速限有什麼關係? 不知所云

法律中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也不是指超車道堵塞這句!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是走錯車道, 沒有走 法律指定的車道/法律分配的車道/ 法律的車道排序 !

路權的取得是四個輪子在該車道上才有路權!
沒在該道路上的車要如何隔空抓藥喊路權?
車都還在中線要怎樣證明有超車道的路權?
如果是的話,在中線車道每台車都同時擁有中線與內線路權了,根本不通!

不知所云
早就說了,毫無路權概念, 您永遠不可能懂路權了!
超車是相對車速,比較車速!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兩車使用不同儀表,前車的100km可能比後車的90km還慢!
必須是兩車發生速差(後車比中線前車快), 後車無法保持安全車距, 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車距縮小, 後車怎麼會不知道????)
超車(比中線車快)擁有路權!
四個輪子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適用內側車道速限!

又不是盲人瞎馬? 比中線快怎麼可能會不知道? 用眼睛看就知道!

若同處在超車道上的前後車關係,只要前車滿足33-1規定,依然不構成堵塞超車道,不違反33-2的內容!
你擋住了那後方算起第17台(無安全車距)之後的所有車進入超車! ~~~~~沒有安全車距的車更不該變換車道!
真實的最高速限車速內線車如何擋住中線80-110的車?
中線車早被內線車拋在腦後了!

若同處在超車道上的前後車關係?
無超車道路權?要如何處在超車道上???
前車滿足33-1規定 ? 那一條? 這些全都是 "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又把法條搬過來,扭過去, 排列組合?
完全不知所云?

至於你的圖表,
LOSC(16pc/km/ln車流量超過1600車/h/ln) , 曲線就往下, 車速必然掉下來 !
車流量變大車速自然往下掉,很正常。
每種道路都有他的最大車流量的限制!
高雄末段,五甲、八八、三多、中正、九如,一直廣設交流道,讓更多的車湧入國道,超過車流負荷就是塞!
圖表的理論可參考,但還是得看當地的用路狀況而定!

這不是我的圖表, 說過很多次了, 這是 HCM2000, 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我國高速公路建造的工具書之一
反正您自也從來不看 , 說明很多次還是不知道這是什麼 ?
又是倒過來講了! 反面解釋要說幾次????

這也就是至今,你找不到真實的滿足最高速限標誌的最高車速的罰單!
高管規則8-1-3是規則,又不是罰則? 是正面解釋(此時變換速限了)! 怎麼又倒過來變成負面解釋?反對解釋?
『!關無速車的人路用和』
"!係關有沒單罰和更 "(一定都要倒過來講嗎?)
規則當成罰則來講? 全都是反過來講? 真不知道在說些什麼?
33-1跟33-2本來就是不同的法律效果,
但不是一句不堵塞,就要求已經達道路最高速限的車一定得讓!
法律可沒允許用路人做超速的行為!
就是避免速度有誤差值才建議用路人讓道,用此宣傳宣導,如此而已!

圖表只是參考,
很多其他因素還是得考慮!
當年建造高速公路時,又有誰會想到多年後的今天幾乎家戶都有一台車?
貼張圖表就能解決塞車問題嗎?沒這麼天真!
否則就不會蓋第二條國道分散車流了!

實際上,塞車時更不能空出一個車道(超車道)來!
中線車道一公里放16台車,內車道就該分攤一半車流,
變成兩個車道各放8台車,兩個車道車流只需0.5公里的車道長度!
如此中線車道與內車道後0.5公里均為淨空狀!
當第17台車出現時,又有誰能擋住他?


再說一次,四個輪子都在該車道上才能論路權!
路權是與他車比較出來的,同車道前後車才能爭路權!
發生碰撞時才能比路權。
不在該車道時又如何爭不存在的路權?




如何淨空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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