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XX真的是第一次看到,我要卡一個看後續!
破曉之光 wrote:
想太多
那種建築應該是賣的時候就有這結構了
也就是說這房子建照和停車圍牆鐵門的使照都拿了
哪有鐵門違法的道理

是你想太少了
在台灣
車庫通常都是2次施工下的產物
懶王與艾瑞克為01認證HTC頭號酸手!

peter0197 wrote:
這種XX真的是第一...(恕刪)


我覺得應該是烏龍一場
再怎麼無知也不可能把車停到人家家裡
不是認識的~就是以為他停的是朋友家

不管如何卡一個~~想知道結局
置板凳~觀察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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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352 wrote:
是嗎?
不想給人停就關著
長期沒住這,鐵門又都沒關
偶而回來看到有車子在裡面就不爽把鐵門關了
然後拍拍屁股回日本讓鄰居自已去想辦法
(好歹也左鄰右舍問一下)

這種人的個性我倒是很清楚
台語叫「溝烙」







依照這種邏輯, 只要看到沒有人的都可以用一下 借一下。

空屋進去住 我是幫屋主耶, 增加陽氣避免小偷。
汽車停路邊, 開一下 我是幫車主測試性能耶。
食物吃一下, 我是幫你試看看東西有沒有熟耶。

這樣都不行? 有夠烙勾的。
CcCManCcC wrote:
首先你要先把樓主家變成道路

類似案件已經多起,警方無權進入私人土地拖車


誰說警察無權進入私人土地拖車!

實際案例就已經存在,稍微用點時間,動動手,上網都可以查到!

第56條的第五款寫得很清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就可以請警察來拖吊!

將法律的名稱拿來作文章,這有意義嗎?

法律名稱寫『道路』,但是這是法律名稱,對於道路的定義,是在條文內規範,有清楚規範,就照規範,但是沒有,就照合理解釋!

要是,你家是住在100F,有人用直升機把車子吊到你家位在100F的地方停放,那你硬要說這不是道路,很合理,可以接受!

但是,車子可以通行的地方,車子是直接開進去停放,偏偏要解釋說『這不是道路』,這擺明睜眼說瞎話。

再說一次,實際案例已經有了,稍微用點時間,動動手,上網查一查,不要在這裡拿著法律名稱,拿了二個字,就來當成內容解釋!

然後,把一條活路,自己硬生生地放棄,有警察來幫忙拖吊,事情就簡單多了,不是嗎!

-----------------------------

直接把條文清楚的補充上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只要是供公眾通行的地方,都可以解釋是道路,今天停車的人,除非是破門而入,不然他是直接開進來停放,那就可以解釋是道路,就可以請警察,依照第56條的第五款,將該車輛給拖走,請自己看一看吧,請勿再浪費時間文字遊戲,把時間用在稍微有意義的事情上吧!
我也覺得有強制罪的問題,通常這樣要先報警詢問如何處理,不然會被反告
搬個板凳來坐,看一下後續
peter0197 wrote:
這種XX真的是第一...(恕刪)

Wayne崴 wrote:
我也覺得有強制罪的問...(恕刪)


把車停別人家裡,是否也觸犯強制罪?

沒念什麼書不太懂,不讓違法在先的車主把車開走觸犯強制罪?

別人不讓屋主把車開回自己家應該也觸犯強制罪吧?
方便給個連結嗎? 謝謝
a0955319279 wrote:
FB 上的文章,轉貼要清楚,不要只貼一半。
後來亂停的有聯絡地主,已經開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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