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352 wrote:是嗎?不想給人停就關著長期沒住這,鐵門又都沒關偶而回來看到有車子在裡面就不爽把鐵門關了然後拍拍屁股回日本讓鄰居自已去想辦法(好歹也左鄰右舍問一下)這種人的個性我倒是很清楚台語叫「溝烙」 依照這種邏輯, 只要看到沒有人的都可以用一下 借一下。空屋進去住 我是幫屋主耶, 增加陽氣避免小偷。汽車停路邊, 開一下 我是幫車主測試性能耶。食物吃一下, 我是幫你試看看東西有沒有熟耶。這樣都不行? 有夠烙勾的。
CcCManCcC wrote:首先你要先把樓主家變成道路類似案件已經多起,警方無權進入私人土地拖車 誰說警察無權進入私人土地拖車!實際案例就已經存在,稍微用點時間,動動手,上網都可以查到!第56條的第五款寫得很清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就可以請警察來拖吊!將法律的名稱拿來作文章,這有意義嗎?法律名稱寫『道路』,但是這是法律名稱,對於道路的定義,是在條文內規範,有清楚規範,就照規範,但是沒有,就照合理解釋!要是,你家是住在100F,有人用直升機把車子吊到你家位在100F的地方停放,那你硬要說這不是道路,很合理,可以接受!但是,車子可以通行的地方,車子是直接開進去停放,偏偏要解釋說『這不是道路』,這擺明睜眼說瞎話。再說一次,實際案例已經有了,稍微用點時間,動動手,上網查一查,不要在這裡拿著法律名稱,拿了二個字,就來當成內容解釋!然後,把一條活路,自己硬生生地放棄,有警察來幫忙拖吊,事情就簡單多了,不是嗎!-----------------------------直接把條文清楚的補充上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只要是供公眾通行的地方,都可以解釋是道路,今天停車的人,除非是破門而入,不然他是直接開進來停放,那就可以解釋是道路,就可以請警察,依照第56條的第五款,將該車輛給拖走,請自己看一看吧,請勿再浪費時間文字遊戲,把時間用在稍微有意義的事情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