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紀錄:一台車拖走只要53秒,台北市的公務機關辦事效率之高!


southernho wrote:
是我違規在先,亂停貨...(恕刪)


其實並不是違停都要被拖吊
拖吊車(場)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相關規定

汽車:
1.併排停車。
2.施工路段違規停車。
3.公車招呼站十公尺範圍內及消防栓前停車。
4.佔用車道停車及迴轉道停車。
5.路口十公尺停車及紅線停車。
6.紅磚人行道、騎樓地停車。
7.重要幹道黃線違規停車。
8.特定地區違規停車(如公有路外停車場周邊地區,獎勵民間興建之路外 停車場周邊地區,公共場所出入口、涵洞)。
9.其他顯有妨害交通之違規停車。

樓主違停在貨車卸貨車格裡,不知是符合上述哪一條拖吊要件?

另外同作業相關規定
依法執勤人員於拖吊車到達現場時,應即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 證,
  並督促做好左列措施始執行拖吊:
1、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工作時,應於適當地點放置必要之警告設施,並指揮管
  制來往車輛以策安全,並避免妨害交通。
2、對於違規停車非經完成填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 序,不得執行
  拖吊。於開始執行拖吊上架中,如駕駛人已到現場,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
  車主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摯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駛離。執行汽車拖吊時,未架輔助輪者,倘拖吊車及
  被拖吊車輛已拖離原地,則不得依被拖吊駕駛人之請求而於中途放車;架設輔
  助輪者,輔助輪架設完成且完成照相存證即不放車。執行機車拖吊時,倘已吊
  上拖吊車放穩妥當,得不依被拖吊機車駕駛人之請求而於繼續執行拖吊作業中
  放車。

樓主拍照時還沒上架完成,應可要求停止作業,給他開一張違停罰單即可
上述第一點真是定好玩的,從來沒看過有這個動作

原來我太帥 wrote:
可憐的台灣人,如果有停車位誰不停阿(恕刪)


嗚...
新竹人不停停車格的 (小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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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太帥 wrote:
可憐的台灣人,如果有停車位誰不停阿~

偏偏就是有啊

< />< />(白馬
我公司樓下的公園旁紅線常常停著一部老BMW,每當拖吊車一靠近,車主就立刻從車子旁邊出現,然後拖吊車就開走了,結果那台車就常常這樣一停一整天,因為那位老伯就是這樣把車停在公園旁的紅線上,然後在那裏下棋聊天一整天,我要說的是,現在的拖吊根本不是為了改善交通,而是為了業績而拖的,如果真是要改善交通的話,那位老伯的情形,拖吊車上的交警至少也下車驅趕一下吧。
只是警察去驅趕時,阿伯可能會跟警察說你憑什麼驅趕我,我又沒犯法,怎麼辦????
有時人們希望警察去強力執行公權力,等要去執行了,又會冠一個衝業積的罪名或說警察很雞車不通人情啦等等之類的,真的是二難啦.


reddie0704 wrote:
我公司樓下的公園旁紅...(恕刪)

reddie0704 wrote:
我公司樓下的公園旁紅線常常停著一部老BMW,每當拖吊車一靠近,車主就立刻從車子旁邊出現,然後拖吊車就開走了,結果那台車就常常這樣一停一整天,因為那位老伯就是這樣把車停在公園旁的紅線上,然後在那裏下棋聊天一整天,我要說的是,現在的拖吊根本不是為了改善交通,而是為了業績而拖的,如果真是要改善交通的話,那位老伯的情形,拖吊車上的交警至少也下車驅趕一下吧。
...(恕刪)

隨便一條都可以辦
警察不辦而已
紅線就算人在車上車未熄火
也可以開單
你講的那個情形
不拖吊也可以開單
老伯還敢在紅線停一整天嗎?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reddie0704 wrote:
我公司樓下的公園旁紅線常常停著一部老BMW,每當拖吊車一靠近,車主就立刻從車子旁邊出現,然後拖吊車就開走了,結果那台車就常常這樣一停一整天,因為那位老伯就是這樣把車停在公園旁的紅線上,然後在那裏下棋聊天一整天,我要說的是,現在的拖吊根本不是為了改善交通,而是為了業績而拖的,如果真是要改善交通的話,那位老伯的情形,拖吊車上的交警至少也下車驅趕一下吧。
...(恕刪)

看你是在台北
這個地點在那裡
請您告訴我

我經過的時候會幫你注意一下的
紅線停一整天


Fighter-pop wrote:
只是警察去驅趕時,阿伯可能會跟警察說你憑什麼驅趕我,我又沒犯法,怎麼辦????
有時人們希望警察去強力執行公權力,等要去執行了,又會冠一個衝業積的罪名或說警察很雞車不通人情啦等等之類的,真的是二難啦.

...(恕刪)

沒犯法
當然沒犯法
停紅線人不在車上被警察抓到當然不犯法

只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已
罰罰錢
不用坐牢的

RMFISH2 wrote:
偏偏就是有啊



(白馬3前面就一格空停車格 但白馬3選擇黃線違停 而白馬3後方那台是紅線違停)
...(恕刪)

買得起幾十萬幾百萬的車
花不起二三十塊的停車費
昨天電視也有看到一個大叔對拖吊的警察發飆的新聞,行為真的很不可取!

但是回歸處罰的出發點,不就是藉此維持交通的順暢呢?
警察把車拉到拖吊廠,然後車主再搭計程車去取車,這是增加車流,也增加民怨
為什麼不可以放車,我實在想不懂……(雖然法律是有規定上架後不放車)
除非是要給拖吊廠賺一筆……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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