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道高速公路局:「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車距是前車車尾到後車車頭的距離
車速是單位時間內移動的距離
小弟愚昧, 看不出有什麼關聯


看不出關聯? 那安全車距怎麼計算??

http://www.freeway.gov.tw/UserFiles/%E8%B7%9D2%E5%9C%96.bmp

herblee wrote:
縮短車距, 是一個動態, 是負的加速度,是一個負的 g 力
縮短是動詞
車距只是長度單位, 是名詞


很好,這邊說縮短車距是有一個"負的加速度(g)"
加速度公式

V2=V1+gt (V2是尾速、V1是初速、t是時間、g是加速度)
那加速度跟速度有沒有關?
那縮短車距與車速有沒有關??

再掰阿~~~


事實上,當Free Flow時,當時的車流假設為法定最高速限的速度(V1)
而車輛密度開始增加時,彼此間的車距開始縮短(g或是a,都是加速度、而且是負值)
隨之,車流均速也會開始下降(V2; V2<V1)
也就是說當車流處於"synchronized flow",車羣速度已經低於法定最高速限
這時"部分較低速的車輛"理當開始移動到中線行車道,這段已經跟"法定最高速限"無關
更不用說之後的即將到來的壅塞

這時會塞車是因為太多"未達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集中在內側車道
如果車輛可以處於法定最高速限,代表當時車流密度就是低,怎麼阻塞??

你從以前的日本圓環報告一路到三相車流全部都沒提到
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若持續行駛於單一車道會造成壅塞
全部的重點都是"車流密度",而車流密度一高
該討論的是這些"未達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為何還是要集中在同一車道"
"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已經無任何關係"
自行得出的假結論,"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會造成車道壅塞"
不好意思,這跟我認知的科學差遠了....

回頭看台灣法律就會知道,一點問題都沒有
整段條文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開放內側車道給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行駛,理論上亦不會造成堵塞
這是無任何邏輯上的問題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在超車道上行駛, 就是正在超車。
絕對不可能因為"但"這個字,就變成,在超車道上行駛,是"正在行車"
小弟愚昧, 找不到有其它條文說,這是正在行車

正在行車,就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不然你以為N兄為何在跟你討論「效力優先」、「適用優先」

你從一開始就對法條逐字逐句盯著看,
現在發現有一個"但"字會與你解讀的方向有差異,所以就自動跳過??

而且請搞清楚,超車道超車專用道的差別
那單向三線道的中線道是行車道,外側車輛可否利用中線行車道超車,還是要一路進入最內側超車道超車??


herblee wrote:
應該說的,在後面的17頁已經回答了,數據,報告也引用了, 英文的字面,含義也解釋了,看來不論如何回答, 您還是一直繞著同一個問題打轉
看來,並未指出新的問題在那裏?
那沒問題,小弟愚昧,答不出您的問題, 您贏了,您說的都對, 第一名
所以, 您自己慢慢回味,小弟資質魯鈍,跟不上,恕不奉陪


好一段言不由衷的話
我從來沒要辦贏你,別人說什麼你就信什麼啊~~

用到科學的理論,就該用嚴謹的態度去面對
你有投稿過國外的學術期刊嗎? 那些審查委員嚴謹到連你的標點符號都要管
如果自行下錯結論,就會把錯誤的訊息持續散布出去
我只是在維護我們的法律尊嚴與真理


nxwo wrote:
自己車速只有105,那我們認定前車車速不足以讓我們以最高速限行駛
我們就可以請前車離讓,讓後車超車
反之,如果自己(後車)都開到110,我們已達最高速限,自不得再超速超車
那前車就無佔用內車道問題

至於前車 相同的
也無法得知後車表速多少,實際車速多少
前車就是依照「內車道為超車道」的精神
看到後車超車 即使已達最高速限,還是一樣離讓內車道


Gullit168 wrote:
前車如果無法確定自己的實際車速處於110以上,就自己讓一讓
後車如果無法確定自己的實際車速處於110以下,還想超車就自己找縫鑽


兩位大大 真偉大!
看來兩位大大絕對不是「絕對速限派」,而是「(在本棟樓中)自成一派」...

兩位大大的上述說法,非常有見地,立意也很好;
小弟非常欽佩!可惜的是:在現實環境中,恐怕是窒礙難行 .....

因為,我們一般人的腦容量、胸襟都沒像兩位大大那麼大,
恐怕很難做到像兩位大大所主張的那種「雙重人格」的原則:

自己當「前車」(錶速=110) 時,要體貼後車、要讓路給後車;
自己當「後車」(錶速=110) 時,要體貼前車、不能要求前車讓路! 』

這種「雙重標準的體貼」的偉大胸襟,不但一般民眾做不到,而且很不容易 形之於法規文字!
因為,好的法規,通常是「一致(沒有雙重標準)、簡潔而明確的原則」,這樣民眾才容易遵守!
Gullit168 wrote:
我只是在維護我們的法律尊嚴與真理


很好!但願您這句話是真心話、而非「言不由衷」!

Gullit168 wrote:
回頭看台灣法律就會知道,一點問題都沒有
整段條文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開放內側車道給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行駛,理論上亦不會造成堵塞
這是無任何邏輯上的問題


有問題的,其實就只是曲解法規的那群「絕對速限派」的邏輯!
(雖然前面已經講過很多次了,無奈...) 我們再來看看現行的法規是怎麼訂的:

=============================================================
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超車道
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

我們仔細來看看上述第 8 條、第三款的文字:
內側車道超車道。」--> 這是在宣示「超車道」的路權原則!

「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是在為下述「開方便後門」之前,先立下前提(條件):不得妨礙上述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不違反上述前提(條件)之下,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
現行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卻遭到
絕對速限派」跟某些「國道警察局科員」如此曲解: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明眼人一看便知: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
真不知道「絕對速限派」他們的腦袋裡面裝的是什麼?
上述的第 8 條、第三款之所以要為「最高速限行駛」先立下「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前提(條件),
據小弟的了解,至少有兩個原因:

一來,是因為 在現實環境中,「保持最高速限行駛」根本很難持續 (除非該車駕駛不惜偶爾超速)!
二來,是為了避免「併排行駛」造成問題!

話說,在現行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
並沒有特別針對「併排行駛」訂出任何規範或罰則,why?

因為,只要大家都遵守上述的第 8 條、第三款的規定,
理論上(塞車除外)是不會有「內線車 & 中線車 手牽手(併排行駛)」造成行車堵塞問題的!

( 按照上述法規第 8 條的設計,頂多只會出現「中線車 & 外線車 併排行駛」,
而這個並不會導致行車堵塞,只要「內側車道的超車功能」還在的話!)

但很不幸的,在如今的台灣,現行法規的這個設計,被「內側龜派」或「絕對速限派」給毀了,
導致在北台灣「內線車 & 中線車 併排行駛」比比皆是,甚至還常常出現「內、中、外 三線車 併排行駛」!

導致上述「併排行駛」的元兇之一是「內側龜派」,這個無庸置疑、沒有爭議;
而導致「併排行駛」的元兇之二,就是那群自己以為自己守法的「絕對速限派」!

舉例而言,在「限速 100 km/hr」的中山高「楊梅往湖口」緩上坡的路段,
就常常上演這種「內、中、外 三線車 併排行駛」的戲碼,把後方車群給氣得要死!
因為,
內側車道上常有一些「自以為已經 保持 最高速限行駛」的「絕對速限派」,
但他們的「實際車速」在大部分的時間裡,其實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在 85~100 km/hr 徘徊」!
但問題是,
他們自己常常渾然不覺、仍然誤以為自己「已經 保持 最高速限行駛」了,所以完全不理會後車的超車示意!


而在 歐、美、日 以及其他「正常國家」的高速公路上,除非是塞車、否則很少看到「內線與中線 持續 併排行駛」,
Why? 因為他們「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路權觀念非常明確!

在那些「正常國家」的內側車道上行駛的車輛,都會在短時間內加速超越中線車道上的車輛;
反之,如果他們發現自己的速度無法快過中線車道上的車輛,那麼他們就會乖乖地退回中線車輛的後方。
所以,
在正常情況下(塞車除外),他們出現「內線與中線 持續 併排行駛」的可能性很低。
而在台灣,如果按照現行法規的設計用意,原本也應該如此;但現在被那群人給毀了.....
也就是說,
在如今的台灣,
內側超車道的路權觀念 沒有建立共識」是
內線車輛 & 中線車輛 持續 併排行駛」是
這其中的因果關係,不知那些「絕對速限派」們的腦袋,是否能夠想通?
QQQ2011 wrote:
因為,我們一般人的腦容量、胸襟都沒像兩位大大那麼大,
恐怕很難做到像兩位大大所主張的那種「雙重人格」的原則:
『 自己當「前車」時,要體貼後車、要讓路給後車; 自己當「後車」時,要體貼前車、不能要求前車讓路! 』

這種「雙重標準的體貼」的偉大胸襟,不但一般民眾做不到,而且很不容易 形之於法規文字!
因為,好的法規,通常是「一致(沒有雙重標準)、簡潔而明確的原則」,這樣民眾才容易遵守!


我發現你在解讀別人的論述時,會加入自己的註解喔~~

沒關係,那我可是否反請問你
當你以時速110附近於內側車道行駛或超車時,後方有來車接近,甚至閃燈顯示要超車,你會怎麼做??
當你以時速110附近於內側車道行駛或超車時,慢慢逼近前方車輛,但前方車輛卻無讓出路權的動作
,你又會怎麼做??

ok,接下來如果法規改成內側車道只要阻擋後方車輛,就無條件讓出路權
這樣夠"簡潔而明確的原則"吧
一樣的問題再問一次
當你以時速110附近於內側車道行駛或超車時,後方有來車接近,甚至閃燈顯示要超車,你會怎麼做??
當你以時速110附近於內側車道行駛或超車時,慢慢逼近前方車輛,但前方車輛卻無讓出路權的動作
,你又會怎麼做??


QQQ2011 wrote:
我們仔細來看看上述第 8 條、第三款的文字:
「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 這是在宣示「超車道」的路權原則!
「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是在為下述「開方便後門」之前,先立下前提(條件):不得妨礙上述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不違反上述前提(條件)之下,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
現行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卻遭到
「絕對速限派」跟某些「國道警察局科員」如此曲解: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明眼人一看便知: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
真不知道「絕對速限派」他們的腦袋裡面裝的是什麼?


所以我才問你 "以最高速限行駛"下,可不可能發生堵塞行車?? 如果不會
那就代表"最高速限行駛"與"不堵塞行車"是具有互通性

實際上我倒認為,根據一開始的回答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這個觀點應該也是你個人解讀註解吧
你確定不是"若可以以最高速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不會發生堵塞行車"類似這樣的解讀嗎??
這跟你說的"不算堵塞行車"是不同的語法

還有你的這段法條解讀跟你尊敬的Herblee大大有出入喔
這次我也認同你的解讀,但他為了反駁我的反駁,
連"縮短是動詞 , 車距只是長度單位, 是名詞"這種讓人摸不著頭腦的回答都出現了
我想我的任何一句話他現在都聽不下去
但你跟他好像算是同一派的,算自己人
麻煩幫我糾正他,你們自己人好說話~~
小弟覺得:跟 Gullit168 大大討論問題時,真的會讓人一肚子火!
(那種「強詞奪理、曲解別人語意、繼而死纏爛打」的發言方式,真是讓人氣結!)
算了,
為了小弟自己的健康,小弟認輸了! Gullit168 大大你贏了!你第一名!再見!


QQQ2011 wrote:
我們仔細來看看上述第 8 條、第三款的文字:
「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 這是在宣示「超車道」的路權原則!
「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是在為下述「開方便後門」之前,先立下前提(條件):不得妨礙上述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不違反上述前提(條件)之下,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
現行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卻遭到
「絕對速限派」跟某些「國道警察局科員」如此曲解: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明眼人一看便知: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
...(恕刪)


樓主所說和小弟於148樓所述, 是相同的
最高速限可否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可以
可是它的前提是(1)小型車(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還有,(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必須符合上面三個條件
行駛於超車道, 自然要依據超車的規則

上面條文有說"最高速限行駛"之後應該如何嗎? 沒有寫
可以持續,定速行駛不離開嗎? 沒有寫
既然沒有寫, 怎麼可以不看前後文句, 把"行駛"一詞,直接認定為"行車權"?
於超車道上行駛,就是"正在超車中"
所以, 這是規定行駛於超車道時的車速, 不是給予超車道"行車權"

超車完之後, 有安全車距,自然應該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必須回原車道

QQQ2011 wrote:
上述的第 8 條、第
一來,是因為 在現實環境中,「保持最高速限行駛」根本很難持續 (除非該車駕駛不惜偶爾超速)!
...(恕刪)

樓主大大
小弟畫了一張圖來說明, 「保持最高速限行駛」根本很難持續", 1公里都不差是不可能的
這張照片是在義大利的A1高速公路上方的休息站落地窗拍的

行車道的車距是 2-3條車道線,低於安全車距50m, 所以是 S 車流
超車道的車距是5條車道線以上,高於安全車距50m, 所以是 F 車流
義大利有速限130km , 也是執行除非超車,不得行駛於超車道
超車道上的兩台車正是來自行車道
這樣只有超車才開上超車道,超完車就離開, 讓超車道絕對有,足以超車的的安全車距
行車道上的車距,因為車輛離開,也得以拉開

最高速限 110km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但是左圖 107km 和右圖 112 km , 兩者只要一秒, 就產生1.38888公尺的速差
然而,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在儀錶上的速度,卻不是107或112,明明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用肉眼看, 可以發現兩台車,一前一後, 和後車的車距就是不同,車距一長一短,不是等距
兩車的車速, 卻都是相同的最高速限

只看代表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是看不出"車距"有變化的
只有相對車速(一台112km對比另一台107km), 或速差(5km), 才看的出"車距"的變化

1.把超車道拿來行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是自由車流變成一排車"佇列而行",
這就是由超車道的F車流降等到行車道的S車流,定義上就已經是"阻塞行車"

2.因為有速差,同為最高速, 每秒卻拉近1.388888公尺,就算原本有50m的安全車距, 只要35秒, 後車就要追撞前車了, 後車因而一定要踩下煞車, 於是阻塞由此開始

因為這個儀錶的"定速行駛",實際上是"定速"再加上-3km 到+2km 的速差, 於是形成"變速"行駛
轉換成數字
最高速110km行駛= 定速110km -3km/+2km速差=107 - 112km 變速行駛
速差就是速度變化(V"- V), 也就是+/-加速度a
所以,超車後,因為有"速差"=速度變化;只要"定速行駛"不離開,一定會"阻塞行車"

Gullit168 wrote:
看不出關聯? 那安全車距怎麼計算??
http://www.freeway.gov.tw/UserFiles/%E8%B7%9D2%E5%9C%96.bmp
herblee wrote:
縮短車距, 是一個動態, 是負的加速度,是一個負的 g 力
縮短是動詞
車距只是長度單位, 是名詞

很好,這邊說縮短車距是有一個"負的加速度(g)"
加速度公式
V2=V1+gt (V2是尾速、V1是初速、t是時間、g是加速度)
那加速度跟速度有沒有關?
那縮短車距與車速有沒有關??

再掰阿~~~

安全車距是計算,通常是2秒鐘的車距 ,最高車速到煞停的距離/所需的時間
煞停的車速為0km/h
最高車速100km/h到煞停0km/h, 是車速嗎? 還是車速變化(v"-v)=速差=+/-加速度a 。
"車距變化"是速度變化(v"-v)所產生的, 是兩種車速的差值

Gullit168 wrote:
事實上,當Free Flow時,當時的車流假設為法定最高速限的速度(V1)
而車輛密度開始增加時,彼此間的車距開始縮短(g或是a,都是加速度、而且是負值)
隨之,車流均速也會開始下降(V2; V2<V1)
也就是說當車流處於"synchronized flow",車羣速度已經低於法定最高速限

若超車完就離開, 超車道上就沒有這台車, 如何增加密度 ?
就是因為超完車不離開, 才會增加密度,造成"阻塞"

Gullit168 wrote:
這時"部分較低速的車輛"理當開始移動到中線行車道,這段已經跟"法定最高速限"無關
更不用說之後的即將到來的壅塞


阻塞後才想離開,想離開就能離開嗎?
中線車道可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不是擾動車流就是違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

Gullit168 wrote:
開放內側車道給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行駛,理論上亦不會造成堵塞
這是無任何邏輯上的問題

速差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和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都承認的.
有速差, 兩車就無法保持等距
後車為防追撞, 必然要踩下煞車, 開始阻塞

不會造成堵塞的理論在那裏? 沒看到 ?

Gullit168 wrote:
而且請搞清楚,超車道與超車專用道的差別
那單向三線道的中線道是行車道,外側車輛可否利用中線行車道超車,還是要一路進入最內側超車道超車??

超越和超車一樣嗎 ?
中線車道是小型車的行車道,超越後可以不必離開, 這在交通部函釋稱之為"變換車道超越",不稱為"超車"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 要回原車道

Gullit168 wrote:
如果自行下錯結論,就會把錯誤的訊息持續散布出去
我只是在維護我們的法律尊嚴與真理


要維護法律的尊顏與真理, 請先找出法源依據

那一條法律, 說明了超車道可以行車?
那一條法律,提及"超車專用道"?
那一條法律區分了超車道和"超車專用道", 兩者的不同?

超車道的路權是"超車"還是"行車"?

您看不懂"縮短車距" 和 "車距" 的差別 ?
也不懂 速度變化,也就是速差, 和速度是不一樣的?
對不起,這是小弟的錯, 解釋到看不懂
真是罪過
要把動詞解釋成名詞, 小弟著實沒這個天份
QQQ2011 wrote:
小弟覺得:跟 Gul...(恕刪)


我只是讓你知道 法規走學理派,是將大家都非常理想化的去做交通規劃設計
我看妳也認同原始法規設計的理念

實際用路上,一定跟法律原始設計規範的有出路
所以你們每次拿實際用路的人例子反推法律的問題,就是倒因為果
駕駛人本身的法律觀念不足卻回頭攻擊法律設計的不完善

我只是都用你的標準反問回去,
就算依你的理想去設計法規,遇到不守法或是法律觀念不足的人
問題還是在那邊

你看到我的問題這樣就一肚子火
那你知道你的標準也讓一些你所謂的"絕對速限派"也一肚子火吧

還有國外不是法律好,是人民法律觀念落實
而且他們的落實不是只有高速公路,連一般道路也是一樣的觀念
真的想推廣內車道為超車道的概念
請從一般道路開始推廣~~

記得開車都要開外車道跟摩托車擠路權
還要趴一下路邊的攤販或是臨停汽車侵犯你的路權

當一個平常就習慣開內側車道的駕駛者
上了國道還是會有一樣的駕駛習慣



QQQ2011 wrote:
(那種「強詞奪理、曲解別人語意、繼而死纏爛打」的發言方式,真是讓人氣結!)


後面又補了這句??
也請照照鏡子吧~~~~~

Gullit168 wrote:
這位網友說得太好了
整棟樓有兩位仁兄動不動就搬出法條來講
而且也都說得"頭頭是道,自己道德清高"

看清楚是誰在搬法條壓人了嗎??



整天在奚落那些"法定最高速限派"死腦筋
那有沒有回頭看看自己又是什麼副德性??



半斤八兩...

我只知道在超車道遇到車速比我快

我一定讓道...,沒那種閒功夫跟他耗

讓他確保自己安全,如此簡單..

在扯下去只是沒完沒了。
------------------------------------------------------------

他有超速..沒權管
他要逼車..要檢舉
你不讓道..逼車戲碼只會常上演
超車道上誰都沒有絕對的路權
只是撥個桿打個方向燈注意右方來車切出讓道..
嗯,我想真得很困難...

檢舉檢舉...天曉得10件有幾件會成功...
nxwo wrote:
對啊很多人就是死守著...(恕刪)


嗯,跟一堆佔著茅坑不拉屎的人一個樣

我在內車道持續以最高時速行駛
後面的車咬著我尾巴閃著我大燈
我不必讓他...
接著上演逼車,被逼車者PO網取暖
在來正反兩方開始舌辯
當事人事關不己,己不操心
這種戲碼不會太多嗎...?

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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