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tis0706 wrote:
喔~受教了,所以停車空間在步行30分鐘以上的都還在合理範圍內了。
所以走路步行,逛台北市肯定是沒問題的,台北市違停的就沒理由了。
所以車輛是多餘的,走30分鐘有益健康又環保
最後一句是邏輯謬誤就不要搬上來啦
車輛不會是多餘的啊,對偶來說就是開車兩小時到達目的地,停車後再走半小時到
很多地方旅遊勝地光走路都不只兩小時了
超搞笑的!
您去遊樂區或風景區,在裡面邊玩走路可能都走兩三個小時
結果停車停在合法的地方走半個小時,需要哀嗎? 哈哈
去百貨公司或大賣場,有可能邊走邊逛三個小時
結果停車停在合法的地方走半個小時,需要哀嗎? 哈哈
哈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