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bank wrote:在法院告人,也要付擔(恕刪) 不如回歸原點,叫員警更積極的開單不是更好。因為老是對違規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才會有那麼多違規的事情發生,也才會產生檢舉達人。員警積極開單,人人都守法不敢違規,檢舉達人是要檢舉個毛…
違規影響到別人也該補償被影響的用路人,插隊害別人過不了紅綠燈,跨雙線造成別人危險。這都是隱性成本,但違規者卻能得利一直違規一直爽。難怪違規成癮死都不改。還有,是應該不是"因該"。別讓國文老師為你哭泣......罰單去繳一繳不要發廢文浪費資源。
skbank wrote:在法院告人,也要(負)付擔費用(。),檢舉人檢舉違規案件,(應)因該付10-50元規費。也可以當警員的獎金(,)。或政府自己收兩方都收。這樣也可以避免亂檢舉,如果覺得對方違規讓自己不爽,付個50元,也讓對方得到教訓。 你知道你的國文老師在哭嗎? 錯字+標點符號亂用。現在檢舉盛行,承辦也怕檢舉人回頭申訴,所以都會找各種理由不舉發,會被舉發的通常罪證確鑿。且檢舉交通違規是無償無獎金的義工行為,憑什麼要先負擔這啥鬼規費?那檢舉成功舉發要不要分個幾%罰金給檢舉人。我看還不如規定在01發文要先付規費,減少例如你這種廢文,確定不是廢文才退費給發文者。
skbank wrote:在法院告人,也要付擔費用,檢舉人檢舉違規案件,因該付10-50元規費。也可以當警員的獎金。或政府自己收兩方都收。這樣也可以避免亂檢舉,如果覺得對方違規讓自己不爽,付個50元,也讓對方得到教訓。 檢舉人要付錢給政府,那政府還會去完善制度嗎? 讓你們自己打來打去,它爽爽的兩面收錢(檢舉人收規費,被檢舉人收罰單)。操弄對立轉移焦點本來就已經是現在政府最擅長的事,你還要再給它更大的好處?[不是我(政府)要收喔,是你被其他人檢舉了我才收...兩幫怨氣越來越大,政府看好戲錢越收越多]台灣這地方的群眾智商真是沒救了,一群笨蛋能搞什麼民主...被權力者玩而已。
111239 wrote:1.首先我先說我對檢舉的看法。當違規者違規,但沒影響到他人,其實沒必要去檢舉。 當沒影響到他人,幾週後送你一張紅色掛號當警惕只是剛好影響到他人,當然是當場押車拖走,就算車主在場現在就是執法不強力,用路人守法觀念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