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我認為檢舉制度確實要改進改進為所有檢舉影片都要上傳至公眾平台 (例如YOUTUBE)警察才能開始審理有否違規我認為檢舉影片必須讓大眾看到 才有其公正性 告訴你一個秘密,只要不違規,你就不用想這些有的沒的
浦燒肉丸子 wrote:...難道在馬路上就可以違規取證... 毫無基本法律概念,扯什麼刑事重罪;公共道路上提供影片檢舉惡劣違規,礙著誰了又侵犯到誰的隱私或人身安全與自由!?滿街的監視錄影往往是破案關鍵,照你的鬼邏輯都是違法取證應該通通拆掉,然後行車記錄器也必須全面禁止安裝與販售;法律認定認可的關鍵證據你扯什麼違法取證,真是笑掉天下之大牙!更何況罪人舉證一點不稀奇,汙點證人許多是犯罪同路人的身分,其掌握窩裡反的證據通常都是定罪的最關鍵,難道也要"不予採信"!?
Hermitissimo wrote:汙點證人許多是犯罪同路人的身分,其掌握窩裡反的證據通常都是定罪的最關鍵,難道也要"不予採信"!? 汙點證人 有特定法律將其行為 跟 職權做確認屬於特別法不在民 刑法一般規定範圍內且汙點證人亦不能違法(ex, 殺人, 搶劫...)只能夠參與違法行動(屬於被動 且 從犯)舉例來說 如果殺人 即便是汙點證人亦會入罪(或有機會量刑)一般法律的毒蘋果理論,不能採信犯罪取得之證據-----關於汙點證人的法令屬於非常專業的規定即便一般律師亦可能會誤判真的別把這個法令 當作常例判斷
其實 那些一直要求縮限 各種交通法規的檢舉條件而不是去要求所有駕駛人 在路上乖乖遵守規範 如果規範不合理 就提出來檢討 (當然他們都會說都不合理)就像隔壁棚的 在吵說 區間測速 *&^*&#% 事實上真正原因就只有一個 就是原本只要避開閃掉定點測速機就好現在變成整段都要注意速度 所以就開始砲轟了台灣交通水準 一直跟第三世界國家沒兩樣 原因只有一個 大家都不把交通法規看在眼裡所以說考照只是一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