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311分
文章編號:92820406
HuangTH wrote:
以前的我遇到內線不讓道的車,一定閃燈加喇叭再開窗送他中指,但這常常沒用還讓自己氣噗噗!
現在開車經驗超過50萬公里了,遇到都是直接超到前面,開雙黃燈,放開油門但不踩煞車,不久烏龜就會自動回會中線了!
有人說我是危險駕駛,對沒錯,但我真恨死這些龜了
我心中的烏龜定義很簡單,就是不跟上前車,開比我慢又不讓道的,我管他現在速度是多少!
(全文照錄 一字不刪
完全擁護你的權利
如果這樣你會比較happy 。
也當然歡迎到我車前表演一下。 讓我欣賞一下。
你都願意表演了,我絕對會好好仔細再你後面欣賞的,不會急著離開。
心情愉悅呀~~~。 我也送你5分了。 盡量阿~
(這個內車道的議題能討論個10幾年,就是太多人自己在那邊自行發表定義,極為無聊,實際上內車道的定義非常清楚了:足夠速度下持續行駛內車道不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
-->警察不開單的原因,網路上過多了,隨便查都可以查到。無須在這邊論證。
;更沒有所謂讓不讓的;
當然總會有幼稚園小班的同學提問:速度得多少?如何證明速度足夠阿? 我總是笑笑說 等你大班 老師會教喔)
內車道速度不足的,警察每年開上萬張紅單。希望大家支持。看到警察冒著冷風烈日在陸橋天橋上拍照時,請給予鼓勵。因為警察抓超速之際,也會抓內車道速度不足的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10: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2026-02-25 12:49
herblee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高管規則19: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一、行人
2026-02-25 12:51
herblee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6-02-25 12:55
你要去找官方了嗎?你還沒找官方前就別在論壇上洗版好嗎?你herblee自認為比台灣法官、台灣高公局、台灣警察、台灣所有鄉民都懂法,那你就該去找法官或是高公局交流看看到底是誰不懂法、誰在宣導錯誤訊息。
你herblee跟我說:「官方都是錯的,只有你herblee才對對的」已經長達半年了,我也不斷跟你說請去找官方,不要在網路上貼錯誤訊息,結果你一路當作沒看到。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我常說 :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我來提供一點依據吧
(A)高速公路局已經講N次了,網路訊息充分,諒我不重複了。
(B國道警,也已經講N次了,網路訊息充分,諒我不重複了。
(C)來看看林俊憲立委在2025.5.2,YT上的影片
請去看林俊憲的影片標題
以及林俊憲寫得影片說明
當然也請打開影片聽聽林俊憲講啥。
林俊憲認為不可以一直開內車道,應該要離開內車道,所以林俊憲在標題上寫下 "修法"
我100%擁護林俊憲要修法的權利。 就去修法
法條修成怎樣,我也擁護,我都照辦。
但完成修法之前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D)內政部2022年臉書
下面這段話是內政部寫的:

.
.
.
表達出一樣的概念: 就是我常說的 :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以上(A)(B)(C)(D)彙整,就是我常宣導的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所以 林俊憲寫了大標題"修法"!
-------------------------------------------------------------------------- 以上給大家知悉-------------------------
當然 還是會有好奇心重的幼稚園小班同學提問:足速是多少? 如何認定足速啊?
我還是一樣說; 別急 等你大班的時候 老師就會教了喔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