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線,為什麼會變成月經文? 原因之一...........你以為是違規嗎? 實際上沒有

還有在討論啊?
今天走國道,
每一線都嘛有車,
內線的有比較快一點,
基本上你不走有別人會走,
你要從後面排隊也管不了別人去前面排隊,
光討論改變不了什麼。
june-sue
對啊,大家都是前面有車就跟著開內車道了,要怎麽逼隨便你[^++^],整天幻想內線速度無上限不累嗎,搬去國外不是比較快[偷笑]
breeze01 wrote:
國道內線,為什麼會變成月經文? 原因之一...........你以為是違規嗎? 實際上沒有

國道每公里都針對內線設超速照相(過高、過低)
過低只針對未塞車時才取締,從此沒人有興趣討論
Gary2013
早就該廣設測速照相
A辣愛怕跑 wrote:
依照台灣人用路的素質...(恕刪)


如果我們回到當初母法的立法精神,內車道肯定是只有當超車道,這個跟國際慣例接軌沒問題。後續才衍伸出在子法開了一個例外巧門。但這個例外巧門是有法律要件的,小型車,不堵塞行車,最高速。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但交通官員又開始解釋了,最高速等於不堵塞。但交通官員沒跟你講,實務上要駕駛要怎麼定義最高速,結果就是駕駛自行定義即可。不管有沒有在超車,只要自以為最高速即可行駛內線。加上無法時時刻刻執法,所以半夜三點都可以看到有人在內線孤獨地開。

實務上國道警察要舉發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的駕駛難度不小,所以通常都抓到一些真的很慢的,那種接近速限邊緣的,通常警察就放過。這跟其他國家法律的要件很明確,所以要抓佔用就不用測速,警察目測就可以直接發罰了,執法難易度差別很大。

所以問題來了,交通官員是真的想讓大家養成不佔用的習慣,還是要大家養成保持速限持續開不變換車道。以結果論各種函釋來看,交通官員是選擇後者。造成的結果就是,台灣的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會出現外側比內側快的狀態,從右側超車的現象普遍存在,但官員又會解釋說這個叫變換車道再超越。造成台灣駕駛基礎觀念普遍低落。左快右慢,超車靠左,行車靠右。這種駕駛的ABC很多人根本不知道。這就是台灣最爛的交通官員所造成的交通環境。
june-sue
我表達力很差所以不適合打一大堆[吃驚]
breeze01
原po內容我都支持。唯一我提一點,持續在內車道行駛,只要速度對了,一直開一直開,警察不抓,不是難抓也不是被工具所拘束。是因為不違法。
daslebewohl wrote:
交通官員是真的想讓大家養成不佔用的習慣,還是要大家養成保持速限持續開不變換車道。

很簡單,國道連假都能開放路肩了!
少數車主違規被開單,不會引起民怨丟選票!反之,國道塞成大型停車場,你看官員會不會被幹譙到下台?
至於某些"正義魔人"在那咬文嚼字,甚至創意解釋法條?你高公局、法院、警察都說了這麼多,要改變現狀就是去修法!(但多數立委應該不可能為了少數超速仔去幹這種得罪大多數選民的事!
june-sue
你以為那些照速限+10開的就不希望改無上限嗎?你錯了,無上限有無上限的開法,前提你們要先想辦法改規則啊[汗]
Arcus0827
june-sue 認真說,內線改無上限跟中線速度差過大更危險。但隨著汽車動力、主被動安全等技術升級,高公局是該檢討三車道車速上限是否放寬。
tim CC wrote:
內線你開116~119,你認為你已夠快可持續開? 你也是超速就是錯 !


你開119也不要開內車道就不會害屎在滾的飆仔右側超車了
tim CC
前面早已講很清楚,我本來就只開外線為主; 現在定速無腦睡覺常撞緩衝車的、不懂瞻前顧後最愛後方塞車的、新手只敢開內線的....全部集中在內線,這樣很好,通通都不會來外線妨礙我外線一路順暢行車。
june-sue
中外線幾乎都是大車,難道你是大學長[冷笑]
claus950 wrote:
那你所謂的已達最高速限或是後車已超速,請問你如何舉證?...(恕刪)


我並未提到要舉證喔,假設前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後車是否超速並不關前車的事,一般來說也不會有人吃飽太閒去舉證後車超速,超速車想舉證前車未達最高速限的情況可能還多一點。但如果前車就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後車也舉證不了什麼違規行為。


claus950 wrote:
再順便紀錄器影片檢舉你一張33-2,一氣呵成。...(恕刪)

你仍然是擴大解釋法條了。

我上文就提過,33-2 要成立必須「持續佔用內車道」、「導致超車道堵塞」兩者皆存在才會開罰,但在法理上,只要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就絕對不存在導致堵塞的可能性,所以就是不會開罰,你所謂的紀錄器影片檢舉,除非前車車速低到符合處罰標準,否則是不會成立的,甚至按個喇叭閃個燈還可能觸發第 43 條第 1 款第三項構成惡意逼車的要件,真的別亂教啊。

相關的佐證可參考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常見問答說明,非常清楚明白: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保持最高速限就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就是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回覆,要是你還不信,大可以寫信或打電話去查證,不需要自己亂猜法條亂解釋。

當然了,國道公路警察局也是建議大家不要持續佔用超車道,但也就只是建議而已,並不具強制力。只講法律的話,發文主是對的,所以我站他同一邊。至於道德啦、道義啦、觀感什麼的,那是另外的事。就我自己來說,我也是會超速駕駛啊,但明知自己超速的情況下,我對於超車道上的前車是不會有什麼要求的,自己超速就要有自覺。

事後幫你補充一個你另外的誤區:
低於最高速限就是可以開罰,並沒有寬限區。相關說明同樣可以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常見問答查到。

所以,你所謂的 33-2 條能生效,是因為前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導致堵塞的關係。前車要是持續以 111km/hr 行駛,就算右側車道有安全距離而他未駛回,你從台北一路跟車拍到高雄,他也是不會被罰的。
breeze01
C950這傢伙一直在自行詮釋法條。他對法條的理解為 0 。 番不停。只能對他說 : 你去找一張這樣的紅單出來吧。 (不然真的囉嗦不停)
friendeo
breeze01 法律這東西,差一個字天差地遠,不肯花時間理解,隨自己高興亂解釋,這種人其實也是一種三寶。
這種真的超煩!
breeze01 wrote:
我知道政府用力的宣導...(恕刪)

看太多一上交流道就直接釘在內線的
這裡不是德國或其他國家,法規就是這樣允許

放過自己吧!
中外線的速度更快
june-sue
更多跟蛇一樣變換車道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