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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辣愛怕跑 wrote:
依照台灣人用路的素質...(恕刪)
如果我們回到當初母法的立法精神,內車道肯定是只有當超車道,這個跟國際慣例接軌沒問題。後續才衍伸出在子法開了一個例外巧門。但這個例外巧門是有法律要件的,小型車,不堵塞行車,最高速。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但交通官員又開始解釋了,最高速等於不堵塞。但交通官員沒跟你講,實務上要駕駛要怎麼定義最高速,結果就是駕駛自行定義即可。不管有沒有在超車,只要自以為最高速即可行駛內線。加上無法時時刻刻執法,所以半夜三點都可以看到有人在內線孤獨地開。
實務上國道警察要舉發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的駕駛難度不小,所以通常都抓到一些真的很慢的,那種接近速限邊緣的,通常警察就放過。這跟其他國家法律的要件很明確,所以要抓佔用就不用測速,警察目測就可以直接發罰了,執法難易度差別很大。
所以問題來了,交通官員是真的想讓大家養成不佔用的習慣,還是要大家養成保持速限持續開不變換車道。以結果論各種函釋來看,交通官員是選擇後者。造成的結果就是,台灣的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會出現外側比內側快的狀態,從右側超車的現象普遍存在,但官員又會解釋說這個叫變換車道再超越。造成台灣駕駛基礎觀念普遍低落。左快右慢,超車靠左,行車靠右。這種駕駛的ABC很多人根本不知道。這就是台灣最爛的交通官員所造成的交通環境。
claus950 wrote:
那你所謂的已達最高速限或是後車已超速,請問你如何舉證?...(恕刪)
我並未提到要舉證喔,假設前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後車是否超速並不關前車的事,一般來說也不會有人吃飽太閒去舉證後車超速,超速車想舉證前車未達最高速限的情況可能還多一點。但如果前車就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後車也舉證不了什麼違規行為。
claus950 wrote:
再順便紀錄器影片檢舉你一張33-2,一氣呵成。...(恕刪)
你仍然是擴大解釋法條了。
我上文就提過,33-2 要成立必須「持續佔用內車道」、「導致超車道堵塞」兩者皆存在才會開罰,但在法理上,只要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就絕對不存在導致堵塞的可能性,所以就是不會開罰,你所謂的紀錄器影片檢舉,除非前車車速低到符合處罰標準,否則是不會成立的,甚至按個喇叭閃個燈還可能觸發第 43 條第 1 款第三項構成惡意逼車的要件,真的別亂教啊。
相關的佐證可參考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常見問答說明,非常清楚明白: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保持最高速限就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就是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回覆,要是你還不信,大可以寫信或打電話去查證,不需要自己亂猜法條亂解釋。
當然了,國道公路警察局也是建議大家不要持續佔用超車道,但也就只是建議而已,並不具強制力。只講法律的話,發文主是對的,所以我站他同一邊。至於道德啦、道義啦、觀感什麼的,那是另外的事。就我自己來說,我也是會超速駕駛啊,但明知自己超速的情況下,我對於超車道上的前車是不會有什麼要求的,自己超速就要有自覺。
事後幫你補充一個你另外的誤區:
低於最高速限就是可以開罰,並沒有寬限區。相關說明同樣可以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常見問答查到。
所以,你所謂的 33-2 條能生效,是因為前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導致堵塞的關係。前車要是持續以 111km/hr 行駛,就算右側車道有安全距離而他未駛回,你從台北一路跟車拍到高雄,他也是不會被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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