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780523 wrote:我說過據我所知道,我...(恕刪) 哈!!你這句-沒講電話反正手上是有電話的/font>.--這句話就很肯定說車主手上拿手機,難道不是嗎??原來隨便聽聽也可以上來註冊一個帳號說車主拿手機,就算車主拿手機也跟這事故沒關係,又不是車主去撞人家,是B4-5068跟太近沒保持安全車距,被稍微嚇到就可以攔車找麻煩喔!!這社會變了喔!!還是你也認為B4-5068的行為是正確的~~~
我昨天又看到B4-5068了!為什麼他的駕照還沒被吊銷!!!為什麼我會注意到是它呢?當時我騎摩托車直行淡金路往台北方向,約晚上6:30左右,行經新市一路三段路口看到有台汽車沒煞車就直接衝出來右轉淡金路,有台摩托車差點被他撞到,害那台摩托車往左閃到中間車道當下心裡想那台汽車怎麼那麼誇張,一看!就是B4-5068!!!然後它沿路很危險的蛇行超車,車速約100以上(淡金路限速70)歡迎各位有行車紀錄器的朋友提供一下2013/7/5 淡金路上約6:3X 它如何危險駕駛!!!結論...我當初選擇告他的決定是對的!
士林地方法院傳票寄到了~發表一下這中間的心路歷程好了事發之後,要告與不告也考慮了一下... 我知道大家正常都會選擇告,但是會有一堆長輩來勸人沒事就好,不要告,不要惹麻煩告要很久啦~中間跑法院很麻煩啦~不然不知道哪天在路上被收走.....不過我就是不想再讓他開上路,萬一我一時的容忍,害到下一個人的話我會更不爽所以我還是提告了,也學到蠻多東西的,警察局是刑事(恐嚇等..) 交通大隊是交通法條(危險駕駛)要分開提告...真的很麻煩之後又在路上看到5068開車果然囂張危險!我就知道我這樣做是對的!我不過是跑法院麻~能救到下一個人的話多跑幾次哪有差~如果有遇到類似的事情,也希望大家就提告備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