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104.5.20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正確條例在這! 講車輛才包括機車~~ 不要看到汽車就高潮以為是機車~~~~~
davis0725 wrote:
有人提及8米寬無法...(恕刪)
別人云亦云,那段路真的是8米寬嗎?
G不拉屎有去實地量過嗎?根本自己臆測且偏離事實。
從#163樓照片可看到白車車寬與外側路寬的比例對照,
三菱Lancer iO寬1.76M,外側路寬明顯大於1.5公尺!
絕對足夠畫慢車道(寬1.5M以上)。
c.c.0110 wrote:
路肩範圍還比車道寬...(恕刪)
這不是蠢到爆很浪費嗎?
可以多畫車道增加行車流量順暢的空間,
卻違背"次要車道以上應有快慢車道"法規,畫成路肩?
要是爭議上新聞,相信負責機關難逃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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