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速公路上重機直接撞上汽車屁股


wetty wrote:
既然您說是法律保障, 請教「法源」依據是哪個法、哪一條? 讓大家有個學習的機會

小弟是用高速公路的保持安全距離法規
如果是一般道路,要裁定A車侵犯B車路權
條件還要更嚴謹
wetty wrote:
所以, 您認為:A車有讓直行車先行囉?

所以,您認為:沒有B車要讓A車的可能囉?
wetty wrote:
這是您自己開的支線任務

那是誰問:
這個故事中,違規的是?
A. 變換車道不讓直行車先行的Tom大大
B. 平面道路同車道超車的重機
wetty wrote:
真能聊

首先, 要先證明這個小孩身上, 同時有小三、老公的DNA
再來, 兩種可能:
1. 人工受孕 --> 不需性行為
2. 自然受精

很多時侯是小三帶小孩要來"認祖歸宗"

在台灣非婚人工受孕為非法醫療行為
您認為帶著"冷凍精"到國外手術的機率?

您這案例會無罪推定
怎麼對故事中的A車就不會了?
就圖上看來,A車還沒有變換車道喔
如何干預、脅迫B車減速
用方向燈?

Black Ocean wrote:
我哪裡有斷章取義?...(恕刪)


斷章取義是指你沒看完我所有發言就來亂指教一通!

有沒有違規其實不是自己說了算,因為事故就是有人違規有過失才會造成!
只是自己知不知道自己是否違規而已!

當然喜歡便宜行事的台灣或許會有你說的問題!但這是司法問題不該跟交通問題混為一談!不然這樣扯下去到最後肯定沒有車可以上高速!

說到免責條款?你覺得好嗎?我覺得反而會更亂!
因為如果今天有人違規(不管大小)不管故不故意就可以撞死不用負責,這樣以後就可以合法殺人了!如果看誰不爽就等它開車違規時,用力撞下去就對了!但這樣對嗎?更別說拿這當成理由封殺特定車種路權!

交通規劃要以假設正常行駛下有無危險性,不是鑽牛角尖挑毛病!不然任何車種誰敢保證肯定不肇事不死人?
這篇好精采,標記一下好追蹤。

不過,國道開不開放重機,這議題基本上我是認為該給權益就是要給,但是相對的要負的責任也不能少。
另外不管汽車還是機車,小弟是希望不管騎車還是開車在發生事故時,只要己方是非肇事責任或為無辜的第三者時,不要被一些莫名其妙的法規條款受到影響,就算是被提告啥過失傷害最後判決無罪...等等,不是每個人都有時間去應付這些莫名其妙的事情。
8924132 wrote:
小弟是用高速公路的保持安全距離法規
如果是一般道路,要裁定A車侵犯B車路權
條件還要更嚴謹

所以, 這些「條件」在哪裡可以查得到呢?
8924132 wrote:
說過了,您要"舉證"B車減速不是心甘情願的

有沒有包括這個條件?
8924132 wrote:
所以,您認為:沒有B車要讓A車的可能囉?

直行車己經讓他啦
Tom_Deng wrote:
我在變換車道的時候是真的嚇一跳
後方車輛減速允讓

所以, 他沒讓直行車啊
8924132 wrote:
就圖上看來,A車還沒有變換車道喔
如何干預、脅迫B車減速
用方向燈?

有聽過防禦性駕駛嗎?
8924132 wrote:
一種利益若無人提出對它的主張或訴求,就不可能成為權利
既然不是權利,何來侵權之說?

突然發現這套說詞不錯用, 學習了

請問
機車遇到佔用慢車道併排停車的汽車,怎麼主張權利比較好?

展哥的圖:



米奇~ wrote:
但是相對的要負的責任也不能少

借您的話起個頭

請參考觀感好棒棒, 有資格上國道, 不用KPI的車種
最近一個月內的死亡事故(沒死的就算了,交通部也不打算面對)

中立、理性、客觀的01網友們,
您來說說看, 這些肇事者有沒有『上國道應有的行為』? 有沒有『弄亂國道的秩序』?
紅牌重機上國道,交通部說關鍵是這個

2017/07/10 國一大灣段, 2死4傷
http://www.ntdtv.com/xtr/b5/2017/07/10/a1332772.html

2017/07/11 國二機場段, 6車追撞, 大有司機死亡:
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7711S09M1

2017/07/17 國一五股, 香港夫妻天人永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587997

2017/07/17 國一大林, 小客車女駕駛亡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588623

2017/07/25 國一桃園, 3大車撞2司機亡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707/201707251880592.html#.WYwcVajWI5M

2017/07/26 國一高雄, 下匝道被鐵板插死
https://news.tvbs.com.tw/local/750249

2017/08/06 國三新竹, 吸毒撞死警察: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807/1177066/

2017/08/10 國一南崁, 撿手機撞死小客車: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81719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以下簡稱高快規則)
第6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第20條第1項第1點「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道交規則)
第91條第1項第6點「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略)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同條第2項「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第101條第1項第5點「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略)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第102條第1項第3點「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另同項第6點「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交處條例)
第41條第1項第2點「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略)」。

再來看A車、B車與重機(以下稱C車)的問題,此問題要分成「A車與B車」及「B車與C車」二案來判斷,但國道及快速道路與一般道路的規定略微不同,故二案又需再細分為「國道及快速道路」與[一般道路],依據上述之法規小弟個人解讀後於以下分項說明。



一、「A車與B車」在「國道及快速道路」:可視高快規則中所定義之安全距離外為非「迫使他車讓道」之距離,若A車在該距離外變換車道就無迫使B車讓道事宜,此外B車若減速(禮讓)A車切換車道,AB兩車距離仍符合安全距離範圍外,仍可視為非「迫使他車讓道」,但若在A車變換車道時已壓迫到B車之安全距離,則可視為「迫使他車讓道」。

二、「A車與B車」在「一般道路」:因道交規則無明訂行車安全距離但高快規則比交安規則更細故從嚴判斷的話仍可得出上述之結果,若從道交規則來判斷的話則需請交通部釋示何謂「迫使他車讓道」之定義為何?才能判斷AB二車之變換車道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三、「B車與C車」在「國道及快速道路」:因大型重機機車目前尚未開放可行駛國道,但又規範大型重機機車路權比照汽車,故依據高快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點,C車是禁止同車道超車

四、「B車與C車」在「一般道路」:經查交處條例第41條第1項第2點,所提之單車道係指「一個車道雙向都可以通行的道路」,故於一般道路上C車是可同車道超越B車。

米奇~ wrote:
一、「A車與B車」在「國道及快速道路」:可視高快交管規則中所定義之安全距離外為非「迫使他車讓道」之距離,若A車在該距離外變換車道就無迫使B車讓道事宜,此外B車若減速(禮讓)A車切換車道,AB兩車距離仍符合安全距離範圍外,仍可視為非「迫使他車讓道」,但若在A車變換車道時已壓迫到B車之安全距離,則可視為「迫使他車讓道」。

先講基本的

車距的規定,規範的是在同車道內後車
(要跟前車保持至少多少距離以上,不是以下喔)

不是規範變換車道拉開多少距離才能切過去
如果有條文明確地說,變換車道要有多少距離,我也很想知道
米奇~ wrote:
二、「A車與B車」在「一般道路」:因道交規則無明訂行車安全距離但高快交管規則比交安規則更細故從嚴判斷的話仍可得出上述之結果,若從道交規則來判斷的話則需請交通部釋示何謂「迫使他車讓道」之定義為何?才能判斷AB二車之變換車道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確定要用「迫使他車讓道」嗎?

「迫使他車讓道」那就是逼車

請看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兩位這樣搞Tom大,是何居心?
本來只有違規變換車道,被搞成逼車...

不想繳600三寶申訴成功改罰2400

『影片中可明顯看出下車買東西超過3分鐘以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臨時停車」是指停車時間未滿3分鐘,因此婦人申訴成功,並非「併排臨時停車」。警方對疏失員警進行懲處,同時行文通知婦人,將罰單改為「併排停車」罰2400元。』
yoshifumi wrote:
說到免責條款?你覺得好嗎?我覺得反而會更亂!
因為如果今天有人違規(不管大小)不管故不故意就可以撞死不用負責,這樣以後就可以合法殺人了!如果看誰不爽就等它開車違規時,用力撞下去就對了!但這樣對嗎?更別說拿這當成理由封殺特定車種路權!
...(恕刪)


我覺得沒有不好阿,我也不認為會變的更亂

有些違規的駕駛行為本身就是會造成生命危險的,不只是違規者本身,還有其他用路人

但台灣的駕駛人很多都太輕視這一點,或是說意識不足,才造成道路亂象

再說,看到違規者不管故不故意都可以撞死不用負責,你覺得有多少人有把握故意撞上去自己都不會受傷??

基本上遇到狀況,當下的反應都是希望能避免車禍,正常人根本不會想故意撞的,免責條款是為了保護無辜的駕駛人

想利用這個來撞看不爽的人來個合法殺人.....

第一要隨時跟在後面等待違規,第二也要做好自己可能也會有死傷,無法全身而退的準備(撞不夠大力不會死,撞太大力自己也很難沒事)

但如果已經有"自己可能也會有死傷的準備"也要撞死對方,有這種仇恨在,打算來個玉石俱焚的話,又何必等對方駕駛違規?

我覺得免責條款變成合法殺人其實是個假議題

而應注意未注意的帝王條款,大都淪落為傷者為大的違規者向無違規者以刑逼民的工具而已


wetty wrote: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兩位這樣搞Tom大,是何居心?...(恕刪)


基本上Tom大他只提變換車道,並未提及車距等相關說明,所以到底有沒有迫使他車讓道並無從得知,是您一直再提及他變換車道有迫使他車讓道的行為。

況且Tom大所提的大型重機超車地點為高雄梓官台17的位置,為省道屬一般道路範圍,雖說一般道路機車可同車道超車,但仍需視前車是否禮讓及前方路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點),所以若前車未靠邊示意讓該大型重機超車的話,那該大型重機超車應該仍屬違法。

另外規整wetty大您此討論到目前為止的內容所得的結論,小弟個人理解您的論點為「一般道路上任何車輛都無法變換車道,除國道有規範安全距離外其餘道路只要欲變換之車道後方有車(不論距離),只要變換車道皆有迫使他車讓道之行為」。


最後...小弟個人認為,wetty大您的發文從開始到現在都在玩文字遊戲,針對法律內文之特定用詞去解讀但並未去詳解該法規立法之用意,因此認為跟您再討論下去也不會有任何意義跟交集...以上。
wetty wrote:
所以, 這些「條件」在哪裡可以查得到呢?

案例一堆,隨便撈都有
不用小弟教吧?
wetty wrote:
有沒有包括這個條件?
直行車己經讓他啦
所以, 他沒讓直行車啊

B車已經讓A車了
然後A車還一定要等B車先過?

您跟人說借過一下
人家讓了,您又不過
是裝肖?
wetty wrote:
有聽過防禦性駕駛嗎?

有聽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
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之注意之義務者
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wetty wrote:
突然發現這套說詞不錯用, 學習了

請問
機車遇到佔用慢車道併排停車的汽車,怎麼主張權利比較好?

展哥的圖:


不要那麼喜歡斷章取義,就不會鬧笑話了

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上,義務佔主導地位
義務存在的合理性決定了權利存在的合理性

權利不能被看做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為權利
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
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範圍和限度
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的
具體而言,超出了權利的限度,就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於違法行為
而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其義務範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

圖片那地方不能停車
請問是"義務",還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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