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RX78NT12003 wrote:
不對啊
前車自己車速也是自己定義
所以後車也能自己定義自己車速是最高速限啊
為何前車可以定義自己錶速是最高速限
後車就不行?
我說的也沒錯啊 (恕刪)


沒有問題啊,前後車都可以啊,所以我在內線如果前面的車比我慢,
想快一點到達目的地就換車道了.至少我不會像某些用路人一樣,要求前車讓道

開車那麼多年沒在高速公路內線道開過罰單,至於樓上認為不壅塞的前提就是要讓道
那是他自己的解讀,我沒意見.

超車道不是超速道

wadashi wrote:


不好意思, 您寫...(恕刪)


既然你認為是要提高道路使用,
那你要知道實施超車道的國外研究報告顯示,
1.提高車流量。
親眼親身體驗就是高速公路有時是「一團一團」,
以為車很多,
結果「左右左右」超車怎麼發現沒什麼車?
車陣後方的車輛一定低於最高限速,
車速一定是95~105,
因為風、腳、上下坡等因素,
這時車速減少因子會導致讓後方導致衝擊波。
那車陣後放車輛速度可能只剩80,
車在多一點60。

2.降低超車車禍。
北漂彰化人 wrote:


沒有問題啊,前後...(恕刪)


請依法離開好嗎?
我開很久也沒收到超速罰單,
倒是遇到一堆妨礙交通車流量的龜車霸佔超車道。
「超車道」
「超車道」
「超車道」
不是快車道,
請依法離開。

我知道你又要跳針「請報警」之類的東西了吧!
看海成花 wrote:
倒是遇到一堆妨礙交通車流量的龜車霸佔超車道。
「超車道」
「超車道」
「超車道」
(恕刪)


是你自己在跳針吧!重複三次,鍵盤故障了嗎?

我前面說過了,都是用路人,誰也沒有權力要求其他用路人讓給你先過
要求讓道是你對法規的解讀,我的解讀是不用讓道
但是我會要求自己換車道,沒權力要求別人讓道.

對啊,我就是要強調 :
遇到一堆妨礙交通車流量的龜車霸佔超車道。請你去檢舉
不檢舉就自己換車道,很難嗎?
wadashi wrote:
不好意思, 您寫那麼多, 依然是假議題... 該檢討的還是速限的問題。
(恕刪)

不好意思, 假議題? 每公里能裝幾台車不是 "假議題" ?
沒有車道可以使用? 要在那裏跑出"最高速限行駛"?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關係
眾所周知 , 車輛多到超過道路負荷 , 車流就塞住了!
1km放進200台車, 是保險桿頂保險桿 , 連移動都不行? 遑論 "速限"

車流狀況在LOS E , LOS F的狀況下 , 能跑多快 ? "速限"能設多少 ?
這種車流下, 就算設 "速限200km/h" , 也沒有一台車辦得到 !

速限才是"假議題" ! 是 LOS 車流密度 D(密度/車距) 才能決定 "速限" 為多少?
高管規則6 , 已經限制了"車速"的數值 , 必須有先決條件D(要先有某種長度的車距, 才能跑某種車速 )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V(車速)已經受到 D(密度/車距)的限制
Q車流量 又是有上限的 , 所以 V(車速) 不可能沒有限制

所以法規才會機動改變速限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有兩種速限 ,是那一種"速限" ? 受到 不堵塞 或 堵塞 的約束
不堵塞(LOS A/B/C)有55m車距 →改"速限"為"最高速限"
因為"堵塞" 的LOS E , LOS F 根本跑不動 ! 完全動彈不得 , 設任何速限 都沒有意義 !
況且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依法是一面限5標誌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是一定要遵守 !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使用權利) ! 沒有該車道的使用權利 ! 完全無關路權 !
而且
必須先取得路權 ,有了使用權利, 讓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是分流, 繞道bypass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若不預留疏洪道 ? 非超車也去佔用超車道? 寅吃卯糧 , 和 緊急預備金亂花 , 違反財政紀律一樣 !
超車要有安全車距 ! 沒有安全車距還超車? 當然危險 ! ←都被佔用了怎麼會有"車距"?
車速200km要有100m 的車距 !
原本 110km速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能容納 16 台車使用
增加到 200km? 每公里長的車道只剩下 9 台車能使用 ?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沒有區分 ! 無法拿來分配/指定/排序 車道
不存在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事實是,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
您上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wadashi wrote:
如果速限120km 那你覺得120km速度可以, 自然就不會想超越前車,
(恕刪)

我覺得不可以 , 在 德國 中/外車道 通常都能 140km/h 以上

Autobahn 的均速 是 142km/h
依法應該行車靠右 , 走最靠路緣的車道
走那一個車道 , 無關"速限"
超越前車 是因為 與 前車 產生了速差 ,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 是因為安全車距不足, 才需要換一個車道 。
但是,依法, 『超車道』是 一個 繞道 bypass , 繞進去一定要出來

且 依法 , 超車後 , 有55m安全車距 , 就 要離開 駛回原車道 !

自然 ? 速差→安全車距不足→ 就要換車道了! 根本和車速無關 !
有關的是 "速差" ! 不是車速 !
況且 "最高速限"是那面標誌 , 根本不是指 用路人的車速 !
"速限" 和 車速 ?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在講同一件事 !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用路人"無論怎麼踩油門 , 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主管機關設置的"那一面標誌" !
法規是 讓 主管機關 去改速限
主管機關 改速限 之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根本不存在能『使用該車道』的餘地 !
非超車 是沒有 "使用權利 "! 沒有路權? 無論"速限設為多少?"都無關使用超車道?

wadashi wrote:
道路本來就是要有效利用, 在堵塞的時候三線都只是同樣的道路。
(恕刪)

就是 不回原車道 才造成堵塞 , 怎麼 反過來講 ???
要有效運用 ,更要依法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去補滿 中/外側車道 閒置無車的空間
才能 提高 有效的 Q 車流量
若能提高車流量, 提高道路的負載, 就比較不容易塞車
但是Q車流量有其最大容量 , 不是無限制
而最大車流量是 可由降低速限 去增加 , 如HCM2000的圖 (110km1450車)─增加→(90km1750車)
在Q車流量有限制的情況下, D(密度/車距)又有法規 限制為車速的1/2 , 不可能採取"最高速限"
依照上面 HCM2000 V(車速) vs Q(車流量) 來計算
其實對應最大流量Q 之最佳車速 , 大約落在 42mph(67km) ←→51mph(81km) 之間


wadashi wrote:
惟有在順暢的時候才會有維持在最高速限仍要回中線的假議題。
(恕刪)

假議題? 這是 依照規則就定位 ! 是 基本的交通排隊規則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5m長的路權 , 使用權利最多只有長度為60m長的車道

不是 路權 無遠弗界 , 沒有限制 ? 通通自由席 ???
高管規則 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都是指定席 ! 不是自由席 !
這是法規指定該車應該在那一個車道 , 是位置在那裏的問題 , 和速限無關 !
請依據法規
法規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法規完全沒有什麼 "維持在最高速限"????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是罰則 , 是錯的要處罰! 那麼 應該遵守的, 對的規則是什麼 ?
基本邏輯 :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是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法規 只是 變換為 另外一種" 速限"規定 , 根本不存在什麼 "維持在最高速限"?←沒有這種法規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但書: ○○ ○○ 狀況下(條件) → 得以○○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特別"速限", 有別於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但為但書 , 但書限縮解釋, 不得自行增加文字 , 多出什麼 "維持"? 並沒有"維持"在最高速限"這種東西?
但為但書 , 但書不得倒推, 並沒有 《不堵塞時且維持最高速限就在可在內線》
○○ ○○ 狀況下(條件) → 得以○○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的是那種○○速限 !
不是什麼 用路人的車速 ? 速限 是標誌 不是 車速 !

wadashi wrote:
內線交通法規和你的內文也有說了, 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
這就是道路有效利用的問題, 不堵塞時且維持最高速限就在可在內線不用切來切去了。
(恕刪)

但書限縮解釋 , 不得 擴張 ! 法規那裏來的 維持最高速限 ??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 那裏來的反過來 說成 ﹝不堵塞時且維持最高速限就在可在內線不用切來切去了 ﹞?
完全和法規相反
不堵塞 是 沒有擠在一起 , 是LOS A,B,C , 有55m車距
有55m安全車距 , 依法是要 駛回原車道 , 駛入原行路線
怎麼能逆著法規 , 講出完全違反法規 的 ﹝維持最高速限就在可在內線﹞ ?
這是速限規定 ! 是一定要遵守的義務! 遵守義務不是使用權利 ! 怎麼會權利和義務不分 ? 混淆到路權!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適用但書(速限)必先適用本文(超車道路權)
必須先取得路權 , 讓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不能任意擴張但書規定, 導致破壞了 "本文"規定
須先瞭解法律適用的邏輯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8-1-3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內側車道之速限"

wadashi wrote:
但還是要維持與旁線道的車一定距離。
順著車流走一直就沒什麼問題!
(恕刪)

麻煩請依據法規
不是什麼順著車流 ? ← 完全不是法規
走那一個車道 ? 法規訂有明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 擁有 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 , 是沒有 其車道之使用 權利
herblee wrote:
不堵塞 是 沒有擠在一起 , 是LOS A,B,C , 有55m車距
有55m安全車距(恕刪)


因為一直看到大大強調55m車距,想請問這個55m是所謂「不堵塞」的「法律定義」嗎?「未保持安全車距」是否必然等於「堵塞」?如果所謂的「堵塞」並不存在法律定義,那其實是否在內側造成堵塞都是由執法者主觀個案認定而已?唯一的客觀判定標準只有車速是否達最高速限不是嗎?

個人認為變換車道從來就應該是後車、超車者的義務!不是前車的!若說國道內側的使用原則本來就是超車用的,那何必多設一條「在不造成堵塞的情況下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的模糊規定呢?直接明定內側只準超車用!超車後需立刻回到中線!不得連續行駛不是更為明確嗎?畢竟超車的法律定義原本就是要回到原車道不是嗎?如果超過前車後還一直待在內側不回到原車道,那就不符合超車的法律定義了。
顯然內側「超車道」非常名不符實啊~

要嘛立法不明,要嘛就是內側的使用原則其實原本就不單單只限超車用而已?
北漂彰化人 wrote:


是你自己在跳針吧...(恕刪)


果然跳針報警之類的了,
大概也就這樣了。
xboy200 wrote: 唯一的客觀判定標準只有車速是否達最高速限不是嗎? 


最高限速也很難判斷阿,
前車說他最高限速,
後車也說他只是用最高限速,
但後車就是追到前車,
被前車擋住了,
減速了,衝擊波出來了,
後方車車速被降到80、60。
每台車錶都有誤差,就算是gps也有誤差。

超車道僅准超車,
不堵塞是例外,
例外不能凌駕於本來的定義。
所以遇到後車示意超車,
需依法回中線。
wadashi wrote:
不好意思, 您寫那麼多, 依然是假議題... 該檢討的還是速限的問題。
如果速限120km 那你覺得120km速度可以, 自然就不會想超越前車,

在多數狀況下
連110都沒有


速限120有什麼用呢?

wadashi wrote:
道路本來就是要有效利用, 在堵塞的時候三線都只是同樣的道路。
惟有在順暢的時候才會有維持在最高速限仍要回中線的假議題。

要開110
每台車只需要60公尺(車長5M+安全距離55M)

在台灣每台車有183↑公尺
就開不到110
您說這叫「有效利用」?

wadashi wrote:
內線交通法規和你的內文也有說了, 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

小弟只能說您看不懂H大在說啥

wadashi wrote:
這就是道路有效利用的問題, 不堵塞時且維持最高速限就在可在內線不用切來切去了。
但還是要維持與旁線道的車一定距離。
順著車流走一直就沒什麼問題!

這是讓人用一字長蛇陣開車的下場


超車道的用意就是為了避免這種狀況
看海成花 wrote:
就說他們開始跳針了吧(恕刪)

講道理給他們聽
就跳針自己車速定義為準
怎麼後車定義自己車速
然後持續逼近前內車
就是後車的問題?
結果還是只想為自己找理由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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