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ni wrote:
simonni 2022-08-07 6:34 161樓
使用救護車從醫院到病患家在回醫院要 2趟,私人轎車直接去醫院只要 1趟,黃金救命時間不容你拖延,你對自己的親人是這態度,親人康復後你要自己對親人交待,你無權要求別人得跟你一樣的態度,私人轎車有撞到人的風險,救護車同樣也有撞到人的風險,所謂風險是機率問題是未知的,黃金救命時間怎可因不一定會發生的事而拖延?
雖然歪樓了,但是這位s兄,救護車不是從醫院發車,目前制度派車也不由醫院派車,所以時間不會是2趟。
simonni wrote:
我講的是廢話?你講的就是真理,真是笑掉我的大牙,自戀到不知天高地厚,人要臉樹要皮,連皮都不要了,基本上人的屬性已沒有了
從學識上和邏輯全面性輾壓我?自說自話!自己捧自己..呵呵,優點得讓別人說才行阿,你啥本事也沒有,吹牛 說大話 自以為是,把自己陷入自己講的幻覺中,彷彿好像真的發生,而且還在夢中沒醒,真輾壓我 怎麼我頭好壯壯 活蹦亂跳 啥影響的沒,也沒任何羞愧,不會感到羞恥,功力不夠少出來丟人現眼
simonni wrote:
行政法?又來了!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你沒有資格解釋法律,我也一樣!
simonni wrote:
寫了一大串 行政法 交通法 還有案例,很抱歉 我不會理你的任何法律解釋
simonni wrote:
我只講我的 「長輩行動不便」、「老婆臨盆」,看病是人權 老婆生產是人權,少數人的人權不可因多數人的人權就可以被犧牲
simonni wrote:
使用救護車從醫院到病患家在回醫院要 2趟,私人轎車直接去醫院只要 1趟,黃金救命時間不容你拖延,你對自己的親人是這態度,親人康復後你要自己對親人交待,你無權要求別人得跟你一樣的態度,私人轎車有撞到人的風險,救護車同樣也有撞到人的風險,所謂風險是機率問題是未知的,黃金救命時間怎可因不一定會發生的事而拖延?颱風天下班會因為招牌掉落砸人不回家嗎?你家房屋漏水房頂被掀怎辦?稻米含重金屬就不吃嗎?蔬菜含農藥就不吃嗎?這叫因噎廢食
simonni wrote:
私人轎車有撞到人的風險,救護車同樣也有撞到人的風險,所謂風險是機率問題是未知的,黃金救命時間怎可因不一定會發生的事而拖延?
simonni wrote:
颱風天下班會因為招牌掉落砸人不回家嗎?你家房屋漏水房頂被掀怎辦?稻米含重金屬就不吃嗎?蔬菜含農藥就不吃嗎?這叫因噎廢食
simonni wrote:
檢舉人制度只是讓有心人發洩欲望的管道
simonni wrote:
通法規同全國法律一樣,必須公平 公正,沒有一個警察 執法人員 法官不是秉公審理,若因私人恩怨執法,公平 公正在那裡?檢舉魔人高興檢舉誰就檢舉誰 想怎樣就怎樣,交通法規可以讓有心人這樣把玩嗎?我沒反對檢舉人制度但反對濫權,
simonni wrote:
檢舉人制度可以同義交一樣經過教育訓練,再出來為人民服務,無約束開放檢舉人制度,根本就是人禍
simonni wrote:
權利與權力是你講的,我分得很清楚,你說跟邏輯有啥關係,是你本身理解能力有問題,上篇寫的清清楚楚,不懂就問呀,濫權=濫用權力,我也有寫了一篇解釋,你有本事推翻阿,認知和價值觀不是按你認為的行為標準,檢舉魔人濫權是不爭的事實,老子有空看到就罵,怎麼樣呢?
真可憐,整棟樓完全沒人支持你的論點,
你唯一能做的就是拿著你那種與全世界都不同的觀點,敝帚自珍,
對了,知道敝帚自珍是甚麼意思嗎?不知道的話去查字典
可悲,連中文都看不懂
條文都貼給你了,都是被寫在法律裡的東西,你還認為這樣具有「解釋法律」的成分
你真的有夠可悲,硬凹成這樣
當然,因為你一項只用自己的方式去解釋,法律你都當大便了,真是厚顏無恥
你沒有犧牲任何人權,只有其他用路人因為你犧牲人權恕刪
腦袋沒在用嗎,你只有違規一種方式可以達到目的?
你去跟法官說你的不得已阿,前面的案例都跟法官這樣講啊,但法官都開罰啦,
你以為就你最急,別人都不急阿
會進急診室的人,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狀況最緊急啦,
但醫生只會優先處理他專業上判斷最急迫的那個,
冠冕堂皇的理由拿出來講,結果現實判斷就不是「以你的感覺」為主啦
不然你要不要解釋:為何前面的案例,最終都被判罰了!解釋阿,我等你!
法律上已經賦予救護車有因執勤豁免行政罰的權利,並且「所有用路人都必須配合」
且救護車屬於特殊公務車種,配有專業醫療人員及器材、並有明顯警示,提醒用路人注意,
政府已經用盡所有方式去把救護車的肇事風險降到最低,
你是哪根蔥哪根蒜,拿你的私家車跟救護車比,你的路權比救護車大?
其他用路人有義務要讓你?
想都不用想也知道,你的肇事風險比救護車高非常多,
而且肇事後,你完全沒有任何免責空間,因為你侵犯了其他用路人的人權!!
你大概也不把你自己家的生命安全當一回事,有救護車你不用,
你寧願用你哪種百分之百違法,而且百分之百不安全的方式送醫,你還有臉說自己對哦
個案主張緊急避難,駕駛人指稱搭載精神病發作友人就醫,超速六十六公里,但因僅能證明載友人就醫事實,難認定當時所載友人確有危及他人生命、身體的重大緊急狀態。此外,該車高速行駛下,車輛非救護車、警備車等特種車,也未配備任何警示措施,導致提升其他用路人不特定風險,經法院認定敗訴
說得很好!
明顯90%違規都不是特殊案例,都是「貪圖方便的自私行為」,
檢舉條例明顯對於交通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為什麼要因為可能1%不到的特殊案例,而廢除檢舉條例,這叫因噎廢食
中文很爛!條文都貼給你了,看不懂只說明你惡意的無視,既然要無視,幹嗎上來01丟臉
1996年「道交法」增訂7條之1,給予民眾檢舉管道,
立法理由載明在冊:「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2021年12月,立院審議道交法7條之1修法限縮民眾檢舉,16位交通委員認為「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相關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廢除」
廢話說一百遍也不會變成真理
檢舉條例沒有濫權問題、檢舉人也沒有任何私怨,純屬你個人想像,
若檢舉人制有你說的問題,為何政府不廢除?回答阿,等你!
又一個空中閣樓、自我想像的發言
你到底知不知道甚麼叫做「檢舉」?你知不知道,檢舉人是「義工」欸
請問到底要教育訓練甚麼?來啊,回答一下你覺得要訓練甚麼東西?
檢舉人現行的舉發比例已經超過7成,
早期受限於設備問題、以及對於違規構成要件的不熟悉,所以檢舉後成功舉發的比例比較低,
現在幾乎所有人要檢舉前,都已經透過線上檢舉系統的引導,檢視自己的事證是否有所缺失,
並且重複確認違規事實構成要件是否充足,
道交法把這些正義的檢舉人訓練得很好,
他們很清楚甚麼是違規行為,很清楚甚麼樣的證據會被執法單位採納
怎麼樣,現實跟你想像中的完全不一樣欸,有沒有很不爽阿,法盲~~~
還人禍勒,無視交通法規的違規行為,你認為不該罰,
免費協助執法單位管理交通違規行為的檢舉人,你定義成人禍,還真是黑白不分阿
在掰阿,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