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去檢舉機車行駛 禁行機車道的人很閒嗎?

simonni wrote:
simonni 2022-08-07 6:34 161樓

使用救護車從醫院到病患家在回醫院要 2趟,私人轎車直接去醫院只要 1趟,黃金救命時間不容你拖延,你對自己的親人是這態度,親人康復後你要自己對親人交待,你無權要求別人得跟你一樣的態度,私人轎車有撞到人的風險,救護車同樣也有撞到人的風險,所謂風險是機率問題是未知的,黃金救命時間怎可因不一定會發生的事而拖延?


雖然歪樓了,但是這位s兄,救護車不是從醫院發車,目前制度派車也不由醫院派車,所以時間不會是2趟。
ryan00014875
哈哈哈!醫院派車...1.轉院2.從醫院回家叮咚[偷笑]
20幾年前在承德路遇到公車停靠所以騎了禁行機車,被警察在天橋上照相收到罰單;原來二十年來罰款都沒漲價,反正收到罰單就是去繳一繳,下次注意別騎過去,在大車後面排隊就排隊,人生有差個那幾分鐘嗎,安全回家最重要吧。臺灣人最有趣的是違規了先大聲嗆聲質疑別人,或找民代去關說,為什麼不反省一下自己為什麼不遵守交通規則。
simonni wrote:
我講的是廢話?你講的就是真理,真是笑掉我的大牙,自戀到不知天高地厚,人要臉樹要皮,連皮都不要了,基本上人的屬性已沒有了

從學識上和邏輯全面性輾壓我?自說自話!自己捧自己..呵呵,優點得讓別人說才行阿,你啥本事也沒有,吹牛 說大話 自以為是,把自己陷入自己講的幻覺中,彷彿好像真的發生,而且還在夢中沒醒,真輾壓我 怎麼我頭好壯壯 活蹦亂跳 啥影響的沒,也沒任何羞愧,不會感到羞恥,功力不夠少出來丟人現眼


真可憐,整棟樓完全沒人支持你的論點,
你唯一能做的就是拿著你那種與全世界都不同的觀點,敝帚自珍,
對了,知道敝帚自珍是甚麼意思嗎?不知道的話去查字典

simonni wrote:
行政法?又來了!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你沒有資格解釋法律,我也一樣!


可悲,連中文都看不懂

條文都貼給你了,都是被寫在法律裡的東西,你還認為這樣具有「解釋法律」的成分

你真的有夠可悲,硬凹成這樣

simonni wrote:
寫了一大串 行政法 交通法 還有案例,很抱歉 我不會理你的任何法律解釋


當然,因為你一項只用自己的方式去解釋,法律你都當大便了,真是厚顏無恥

simonni wrote:
我只講我的 「長輩行動不便」、「老婆臨盆」,看病是人權 老婆生產是人權,少數人的人權不可因多數人的人權就可以被犧牲


你沒有犧牲任何人權,只有其他用路人因為你犧牲人權

個案一:送女兒緊急就醫闖紅燈,罰!
新北市曾姓男子,在開車途中女兒在車內痙攣突然發作,曾男急於帶女兒就醫,但在抵達醫院前,女兒狀況稍有好轉,於是回家觀察。並附上女兒過去就醫診斷證明書及藥品明細等文件資料為證。請求撤銷罰單。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一般痙攣並非緊急危難的病症。縱使曾男因為擔心女兒或愛女心切,但曾男也承認女兒在幾分鐘之後好轉,顯然依此痙攣之情況,並非重大緊急危難之病症,曾男無從逕自為認定確有達到緊急危難之程度。另曾男也無確實證明當天真的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故駁回曾男之訴。


請問女孩因為生病緊急送醫,難道他沒有人權?為何法官還是罰他?

個案二:虎頭蜂叮就醫闖紅燈,罰!
新北市陳姓男子,在被虎頭蜂螫後,欲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診途中,在水源街口見前面紅燈右轉至機車待轉區再右轉,遭到開罰,陳男主張由於擔心自己會休克,非故意違規,懇請准予免罰或罰紅燈右轉再右轉輕罰600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提出的資料難以認定他在違規當日有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醫的紀錄。況且,若陳男擔心自己隨時可能休克,就不應自行騎車前往,應改搭乘計程車或救護車,抑或是請親友幫忙駕車送醫。倘若陳男真的在途中休克或因違規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之車毀人傷或死亡,不得輕縱。故駁回陳男之訴。


陳姓男子要緊急就醫,難道他沒有人權?為何法官還是罰他

個案主張緊急避難,駕駛人指稱搭載精神病發作友人就醫,超速六十六公里,但因僅能證明載友人就醫事實,難認定當時所載友人確有危及他人生命、身體的重大緊急狀態。此外,該車高速行駛下,車輛非救護車、警備車等特種車,也未配備任何警示措施,導致提升其他用路人不特定風險,經法院認定敗訴。

駕駛人友人精神病發作,難道沒有人權?為何法官罰他?

講的好像天下只有你有人權一樣,

當你的人權侵犯到其他更多用路人的人權,你就會被法律懲戒,歡迎你去試試
你根本不懂甚麼叫「人權」

你完全沒有任何犧牲,犧牲的都是別人,你真有臉講人權,真是非常厚顏無恥

simonni wrote:
使用救護車從醫院到病患家在回醫院要 2趟,私人轎車直接去醫院只要 1趟,黃金救命時間不容你拖延,你對自己的親人是這態度,親人康復後你要自己對親人交待,你無權要求別人得跟你一樣的態度,私人轎車有撞到人的風險,救護車同樣也有撞到人的風險,所謂風險是機率問題是未知的,黃金救命時間怎可因不一定會發生的事而拖延?颱風天下班會因為招牌掉落砸人不回家嗎?你家房屋漏水房頂被掀怎辦?稻米含重金屬就不吃嗎?蔬菜含農藥就不吃嗎?這叫因噎廢食


腦袋沒在用嗎,你只有違規一種方式可以達到目的?
你去跟法官說你的不得已阿,前面的案例都跟法官這樣講啊,但法官都開罰啦,
你以為就你最急,別人都不急阿
會進急診室的人,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狀況最緊急啦,
但醫生只會優先處理他專業上判斷最急迫的那個,
冠冕堂皇的理由拿出來講,結果現實判斷就不是「以你的感覺」為主啦
不然你要不要解釋:為何前面的案例,最終都被判罰了!解釋阿,我等你!

simonni wrote:
私人轎車有撞到人的風險,救護車同樣也有撞到人的風險,所謂風險是機率問題是未知的,黃金救命時間怎可因不一定會發生的事而拖延?


法律上已經賦予救護車有因執勤豁免行政罰的權利,並且「所有用路人都必須配合」
且救護車屬於特殊公務車種,配有專業醫療人員及器材、並有明顯警示,提醒用路人注意
政府已經用盡所有方式去把救護車的肇事風險降到最低,
你是哪根蔥哪根蒜,拿你的私家車跟救護車比,你的路權比救護車大?
其他用路人有義務要讓你?
想都不用想也知道,你的肇事風險比救護車高非常多,
而且肇事後,你完全沒有任何免責空間,因為你侵犯了其他用路人的人權!!
你大概也不把你自己家的生命安全當一回事,有救護車你不用,
你寧願用你哪種百分之百違法,而且百分之百不安全的方式送醫,你還有臉說自己對哦

個案主張緊急避難,駕駛人指稱搭載精神病發作友人就醫,超速六十六公里,但因僅能證明載友人就醫事實,難認定當時所載友人確有危及他人生命、身體的重大緊急狀態。此外,該車高速行駛下,車輛非救護車、警備車等特種車,也未配備任何警示措施,導致提升其他用路人不特定風險,經法院認定敗訴

simonni wrote:
颱風天下班會因為招牌掉落砸人不回家嗎?你家房屋漏水房頂被掀怎辦?稻米含重金屬就不吃嗎?蔬菜含農藥就不吃嗎?這叫因噎廢食


說得很好!
明顯90%違規都不是特殊案例,都是「貪圖方便的自私行為」,
檢舉條例明顯對於交通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為什麼要因為可能1%不到的特殊案例,而廢除檢舉條例,這叫因噎廢食

simonni wrote:
檢舉人制度只是讓有心人發洩欲望的管道


中文很爛!條文都貼給你了,看不懂只說明你惡意的無視,既然要無視,幹嗎上來01丟臉

1996年「道交法」增訂7條之1,給予民眾檢舉管道,
立法理由載明在冊:「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2021年12月,立院審議道交法7條之1修法限縮民眾檢舉,16位交通委員認為「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相關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廢除」



simonni wrote:
通法規同全國法律一樣,必須公平 公正,沒有一個警察 執法人員 法官不是秉公審理,若因私人恩怨執法,公平 公正在那裡?檢舉魔人高興檢舉誰就檢舉誰 想怎樣就怎樣,交通法規可以讓有心人這樣把玩嗎?我沒反對檢舉人制度但反對濫權,


廢話說一百遍也不會變成真理
檢舉條例沒有濫權問題、檢舉人也沒有任何私怨,純屬你個人想像,
若檢舉人制有你說的問題,為何政府不廢除?回答阿,等你!


simonni wrote:
檢舉人制度可以同義交一樣經過教育訓練,再出來為人民服務,無約束開放檢舉人制度,根本就是人禍


又一個空中閣樓、自我想像的發言
你到底知不知道甚麼叫做「檢舉」?你知不知道,檢舉人是「義工」欸
請問到底要教育訓練甚麼?來啊,回答一下你覺得要訓練甚麼東西?

檢舉人現行的舉發比例已經超過7成,
早期受限於設備問題、以及對於違規構成要件的不熟悉,所以檢舉後成功舉發的比例比較低,
現在幾乎所有人要檢舉前,都已經透過線上檢舉系統的引導,檢視自己的事證是否有所缺失,
並且重複確認違規事實構成要件是否充足,
道交法把這些正義的檢舉人訓練得很好,
他們很清楚甚麼是違規行為,很清楚甚麼樣的證據會被執法單位採納
怎麼樣,現實跟你想像中的完全不一樣欸,有沒有很不爽阿,法盲~~~

還人禍勒,無視交通法規的違規行為,你認為不該罰,
免費協助執法單位管理交通違規行為的檢舉人,你定義成人禍,還真是黑白不分阿

在掰阿,法盲
annaleeleee wrote:
對啦 我被檢舉了

下班時間的四道馬路
右邊兩道機車可騎 但有兩台汽車卡在那
左側兩道都是空的,不是很正常會往那邊騎嗎?
而且也不是龜速前進,是趕緊超車就回機車道了

但最終還是被檢舉了
這種違規真有嚴重到特別拿下行車紀錄器+寫檢舉單讓人家繳國庫嗎?
與其檢舉這種無傷大雅的項目,嚴重影響到交通順暢的 紅黃線違停更該被檢舉吧?

應該全面廢止民眾檢舉,警察單位應負起維護交通的責任
多裝攝影機+人工智慧,交通違規、通緝犯、失竊車等等違規、犯罪一網打盡
政府別只會搞世界笑話 : 橋接
我們繳那麼多稅,都到哪裡去了?
ryan00014875
無限期支持廢7-1,無限期支持全路段科技執法[笑到噴淚],全路段科技執法後,違規仔會跳出來抗議侵犯人權[真心不騙][笑到噴淚]
annaleeleee wrote:
RTRT對啦 我被檢...(恕刪)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既然要違規,就要有被開單的認知
違規討拍?只是多被酸而已!
合法檢舉,依法檢舉,

愛違規被檢舉的人沒有資格哭腰,

守法都不會建議不要使用交通工具啦。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simonni wrote:
權利與權力是你講的,我分得很清楚,你說跟邏輯有啥關係,是你本身理解能力有問題,上篇寫的清清楚楚,不懂就問呀,濫權=濫用權力,我也有寫了一篇解釋,你有本事推翻阿,認知和價值觀不是按你認為的行為標準,檢舉魔人濫權是不爭的事實,老子有空看到就罵,怎麼樣呢?


錯!權利與權力不是我講的。是懂得區別的人就懂。你不懂,可以去查字典。
這句你倒說對了,認知和價值觀當然不是按我認為的行為標準。不過,你哪裡覺得我在跟你討論個人認知與價值觀?????哈哈哈哈哈

另從你的整段回文,除了突顯你以自我為中心的自以為是及邏輯錯亂之外,更突顯你不懂檢舉人是沒有"權力"。既然檢舉人沒有權力,何來你自以為是的"濫權"?
而你依然認為檢舉人是濫權就更証明了我所言不假,喔,還得加上J大說的"法盲".....
至於推翻你????不需要本事。因為你的立論根本就沒站起來過,要推翻什麼?

哈哈哈哈哈
民眾可以合法檢舉交通違規,

認為不可以的人是怎樣?

沒有法治精神處處愛違規的人,

出車禍的第一人選。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yhlin28 wrote:
雖然歪樓了,但是這位s(恕刪)


救護車不用來病患家嗎?是不是醫院發車很重要嗎?玩文字遊戲可以讓你得到快感嗎?也許病患家在救護車附近,病患家也許在偏鄉,救護車也可能剛送完病患去醫院,接到通知又從醫院趕往另一病患家,救護車來病患家不需要時間嗎?需要時間為啥不能算一趟?送去醫院不就是第2趟嗎?開自家車送病患直接到醫院,還得要先到救護車派車地點再去醫院嗎?明明講的是開自家車比救護車更快將病患送去醫院,你看不懂嗎?
真可憐,整棟樓完全沒人支持你的論點,
你唯一能做的就是拿著你那種與全世界都不同的觀點,敝帚自珍,
對了,知道敝帚自珍是甚麼意思嗎?不知道的話去查字典


就幾隻貓沒支持,講成整棟樓沒人支持?你怎知道沒講話的網友不支持?反對檢舉魔人的大有人在,觀點不同而已阿,要我拿證據給你嗎?

可悲,連中文都看不懂

條文都貼給你了,都是被寫在法律裡的東西,你還認為這樣具有「解釋法律」的成分

你真的有夠可悲,硬凹成這樣


我不會理你怎麼解釋法律,那你家的事,我也可以解釋,你會理我嗎?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你就是沒有資格解釋法律,我也一樣阿,我講的事講的都是原則,頂多沾到法律邊緣,不會拿法律 案例 來解釋我講的事,你解釋的法律有法官背書嗎?在法官那跟你講的可能又不一樣了,01 有裁判嗎?所以你以法律解釋的問題一律不理

當然,因為你一項只用自己的方式去解釋,法律你都當大便了,真是厚顏無恥


你當法律你寫的嗎?法律是你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嗎?那不好意思你碰到我算踢到鐵板,我絕對不會理你用法律解釋的任何問題

你沒有犧牲任何人權,只有其他用路人因為你犧牲人權
恕刪

若開自家車送病患去醫院會犧牲人權,開救護車也一樣會犧牲人權,少數人的人權就不能由你決定誰該被犧牲,開自家車送病患去醫院,有發生車禍的風險,因此不可使用自家車,同樣開救護車也有發生車禍的風險,憑啥開救護可不避風險送病患?自家車不行?所謂風險是未知的變數,不一定會發生,若糖尿病患即時治療只切掉一根腳趾,若因拖延耽誤病情切掉腳掌,這風險你願意承擔嗎?不願意為親人承擔車禍風險,這行為還是人嗎?在你病榻旁只有親人為你端茶遞水,簽手術同意書時可能會有變數,能以心換心的才是親人,換到白眼狼算你親人倒楣
你舉的案例只能證明違反法規被罰,不能證明什麼,救護車發生車禍也是要承擔責任,發生車禍是未知的風險,你沒有勇氣承擔責任,受害者是你的親人,親人因你的拖延也有病情加重的風險而且機率很高,你自己的選擇,怎麼面對親人最好有圓滿解釋

腦袋沒在用嗎,你只有違規一種方式可以達到目的?
你去跟法官說你的不得已阿,前面的案例都跟法官這樣講啊,但法官都開罰啦,
你以為就你最急,別人都不急阿
會進急診室的人,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狀況最緊急啦,
但醫生只會優先處理他專業上判斷最急迫的那個,
冠冕堂皇的理由拿出來講,結果現實判斷就不是「以你的感覺」為主啦
不然你要不要解釋:為何前面的案例,最終都被判罰了!解釋阿,我等你!


所謂的風險是未知數,你怎可以當他一定會發生?那要是不會發生車禍呢?救護車載多少趟才發生一次車禍?發生車禍機率低,我為啥要在意這麼低的機率,開罰又怎樣?能讓親人即時得到救治,罰多少錢我也不在乎
前面的案例上面有講了,自己往上翻

法律上已經賦予救護車有因執勤豁免行政罰的權利,並且「所有用路人都必須配合」
且救護車屬於特殊公務車種,配有專業醫療人員及器材、並有明顯警示,提醒用路人注意,
政府已經用盡所有方式去把救護車的肇事風險降到最低,
你是哪根蔥哪根蒜,拿你的私家車跟救護車比,你的路權比救護車大?
其他用路人有義務要讓你?
想都不用想也知道,你的肇事風險比救護車高非常多,
而且肇事後,你完全沒有任何免責空間,因為你侵犯了其他用路人的人權!!
你大概也不把你自己家的生命安全當一回事,有救護車你不用,
你寧願用你哪種百分之百違法,而且百分之百不安全的方式送醫,你還有臉說自己對哦

個案主張緊急避難,駕駛人指稱搭載精神病發作友人就醫,超速六十六公里,但因僅能證明載友人就醫事實,難認定當時所載友人確有危及他人生命、身體的重大緊急狀態。此外,該車高速行駛下,車輛非救護車、警備車等特種車,也未配備任何警示措施,導致提升其他用路人不特定風險,經法院認定敗訴


只要是救人我管你啥車都是救護車,就算法規認定不是那又怎樣?我為啥要冒著命危的病患擔心路上會發生車禍?違規被罰就被罰,你有見到我很在意被罰嗎?

說得很好!
明顯90%違規都不是特殊案例,都是「貪圖方便的自私行為」,
檢舉條例明顯對於交通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為什麼要因為可能1%不到的特殊案例,而廢除檢舉條例,這叫因噎廢食


能火速將病危的病患送到醫院,不管是啥方法貪圖方便也行,我就用啥方法,我沒有提倡要廢檢舉制度,只要能約束檢舉人沒法濫權就行,放任不管就是人禍,你要學我用詞也行但別亂用阿,1% 類似看病 產子的個案,是你認為的個案機率,我沒認同也沒反對,你不能當我已經認同,我沒表示態度是因為查證困難,我也有就你個案提出解釋,看病 產子是基本人權,怎可以由你決定誰該被犧牲?

中文很爛!條文都貼給你了,看不懂只說明你惡意的無視,既然要無視,幹嗎上來01丟臉

1996年「道交法」增訂7條之1,給予民眾檢舉管道,
立法理由載明在冊:「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2021年12月,立院審議道交法7條之1修法限縮民眾檢舉,16位交通委員認為「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相關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廢除」


別跟我提法律或法條,我是不會理你的解釋,檢舉魔人檢舉違規都是因私人恩怨,私人恩怨含 不爽 眼紅 不高興 都是不滿的情緒,檢舉就成了發洩情緒的管道

廢話說一百遍也不會變成真理
檢舉條例沒有濫權問題、檢舉人也沒有任何私怨,純屬你個人想像,
若檢舉人制有你說的問題,為何政府不廢除?回答阿,等你!


我講的是廢話你講的就不是?心胸真狹隘,我講濫權是形容某族群的行為,某族群是指檢舉魔人,我認為濫權蠻符合檢舉魔人的行為,因此使用濫權用詞,跟啥檢舉條例無關,台灣法律從來就沒完善過,一直在修改法律,檢舉人制度沒有修改不代表沒問題?

又一個空中閣樓、自我想像的發言
你到底知不知道甚麼叫做「檢舉」?你知不知道,檢舉人是「義工」欸
請問到底要教育訓練甚麼?來啊,回答一下你覺得要訓練甚麼東西?

檢舉人現行的舉發比例已經超過7成,
早期受限於設備問題、以及對於違規構成要件的不熟悉,所以檢舉後成功舉發的比例比較低,
現在幾乎所有人要檢舉前,都已經透過線上檢舉系統的引導,檢視自己的事證是否有所缺失,
並且重複確認違規事實構成要件是否充足,
道交法把這些正義的檢舉人訓練得很好,
他們很清楚甚麼是違規行為,很清楚甚麼樣的證據會被執法單位採納
怎麼樣,現實跟你想像中的完全不一樣欸,有沒有很不爽阿,法盲~~~

還人禍勒,無視交通法規的違規行為,你認為不該罰,
免費協助執法單位管理交通違規行為的檢舉人,你定義成人禍,還真是黑白不分阿

在掰阿,法盲


檢舉人是「義工 義交也是義工 醫院志工也是義工,義交有經過教育訓練 醫院志工也有經過訓練 不然怎回應病患諮詢?
義交 醫院志工 是怎麼訓練的?不都是有專家安排教授內容上課時數?安排檢舉人上課內容,不會很難阿?台灣交通最常違規的項目,重點檢舉,外國人來台最常詬病的駕駛人行為,政府最新立法的法規 重點檢舉,這是我會安排的課程,專家會安排啥課程我不知道,安排課程為啥你會覺的很難?
把所有駕駛人當白老鼠?用來訓練正義的檢舉人,阿娘威!白老鼠你去當阿,別叫我當,違規者怎麼罰或想怎麼罵我沒啥意見,違規者被罰已經是確定的事,且已受到該有的處罰,那檢舉魔人濫權的問題憑啥不能拿出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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