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線道為例,右側(外側)與中間皆為行車道,而左側(內側)為超車道
這樣的畫分主要是以路權優先順序為命名
在行車道上,行車的路權優於超車的路權
在超車道上,超車的路權優於行車的路權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超車道僅供超車者使用
以此標準下,若於行車道上,後車欲進行超車動作,欲行使超車路權
則必須自行切換至相鄰之隔壁車道進行超車,因為現在的路權屬於行車者
反之於超車道上,後車欲進行超車動作,欲行使超車路權
則前車必須允讓出路權供後方車輛行駛
為了符合左快右慢原則因此三條車道的行車路權又劃分出三的等級
低於80km/h時,行車路權在右側車道(外側車道)
低於法定最高速限下的車輛,行車路權可自行選擇在右側(外側)、中間車道上
若於法定最高速限下的車輛,則三條車道皆可行駛路權
回頭看法規這樣的設定有沒有互相牴觸
herblee wrote: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段只是規範超車車輛的行為描述,若進行超車動作時,須符合本法條規範
所有車道正在進行超車的車輛應遵守之規範
並不限定於"超車道"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是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段很明顯在說明於超車道上,超車車輛的路權優先
所以只要堵塞後方車輛(侵犯後車的超車路權),需開罰
再進一步討論,這邊的"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便是指"超車車輛"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的規範行駛
但有提到行車者的行駛規範嗎? 沒有
這邊也沒提到內側(超車)車道上,行車亦需於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上述脈絡下來,這段就很明顯了
法規給予法定最高速限於超車車道路權,但是路權不能侵犯到超車者的路權
符合超車道中,超車路權優於行車路權的規範與設定
跟上訴法規並無衝突
若把這邊的"法定最高速限超車道"解釋為超車行為(行駛超車路權)
第一,不符合法律語法的慣例,因為如果還是解釋為超車行為
根本無需"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
第二,那反而會出現路權模糊空間
兩台時速110與100的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上,中線無車輛
結果誰會被開罰??
時速100的車輛,因為他在超車道上無行駛車輛的路權
時速110的車輛,因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給了他路權,所以不用開罰
若還是解釋為超車路權
則兩台車輛都要被開罰,因為都無超車行為
這樣就違反了
高速公路局的開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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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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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問題一與二的文字說明都會出現不需要的文字說明,這都是不符合執法與管理單位的認知
herblee wrote:
所謂牴觸, 即是指"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其"不換車道",就是沒有照法規命令或法律之規定"駛入原行路線"或"駛回原車道"。
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行駛內側車道若視為行車,原車道就是內側車道,不需要換車道
只有超車的車輛會變換車道超車,也只有超車的車輛於超完車之後須駛回原車道
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行駛內側車道並無違反超車規定,因為他根本沒在超車
而且也符合超車道超車路權優先原則(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還匝道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