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為大,但對錯還是要有個分明,請各位指點。

vickyen151 wrote:






辛苦了還製作圖片解說 一堆人不先爬完整棟樓
一直不斷地重複前面已經被人打槍的論點
過幾樓之後再換下一批新人
會繼續重複發表前面已經被打過槍的文
你信不信...(恕刪)

是非可以公評!真理卻不容懷疑!能勸一個是一個,悲劇是可以減少的!
sb203041 wrote:
是非可以公評!真理卻...(恕刪)




辛苦S大了 給你一個
砂石車誤判阿
以為往左偏可以超過
要死不死機車也跟著左偏
悲劇了
還有別把卡車妖魔化好嗎?
現在汽機車我幾乎都天天開
能的話我盡量都把自己"孤立"
別人撞不到我
我也不會撞到別人
th892907 wrote:
砂石車誤判阿
以為往左偏可以超過
要死不死機車也跟著左偏
悲劇了
還有別把卡車妖魔化好嗎?
現在汽機車我幾乎都天天開
能的話我盡量都把自己"孤立"
別人撞不到我
我也不會撞到別人(恕刪)



妖魔化是一堆無言的留言 自己把自己妖魔化的 說老實話
台灣開車的誰沒圖方便違規過 但要有個限度 影片的砂石車是屬於"違規動線"
機車是屬於"合法動線" 我本身違規是不會去吃人家的"合法線"的
機車很明顯全程騎在中間點 擺明路口處就是要彎了 砂石車居然判斷不出來(第一天開車嗎?)
前車整個卡在車道中間擁有優先轉彎車權 後車違規跨線想超車結果失敗
一堆言論居然去怪合法動線的前車 去吃後車的違規動線 這現象真的讓人嘆為觀止


vickyen151 wrote:
今天我不管開車還是騎車 很抱歉我沒那個耶穌車品
明明直線是我 優先權在我 我憑啥要讓你轉彎車先過 有本事就撞上來啊
同樣的我今天是前車 且已經卡在車道中間 老早就知會後車我即將前面路口要轉彎了
因為我是前車優先車權也是在我 我要直走還是轉彎 你後車只能乖乖等我完成程序
憑啥我還要讓你後車先超過去 有本事撞我屁股阿



以上言論 遇到砂石車不代表個人言論 我很俗辣遇到砂石車還是會讓道
過失致死罪最多才判2年 我何必拿我的命去換
我相信小妹妹的行車模式跟我沒兩樣 甚至是跟大家沒兩樣
直行車或前車捍衛自己的優先車權有錯嗎????
他只是雖小遇到違規違很大(6項違規)的砂石車

阿盛1205 wrote:
照你說的話
砂石車應該在車頭規劃死角角度
機車不得進入


沒錯
機車不得進入砂石車死角

砂石車不得讓其他車進入他的死角

此案例該機車行駛在砂石車前方很久了

是砂石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故意把機車逼進視線死角



vickyen151 wrote:
我相信小妹妹的行車模式跟我沒兩樣 甚至是跟大家沒兩樣...(恕刪)

我斬釘截鐵的說
我行車方式絕對跟她不一樣OK
你一樣那
也只有你跟她一樣


機車還在原車道內....無論他有沒有變換車道...
砂石車遇到前面有慢速機車時.....本來就應該減速慢行....
結果他完全沒減速....仍想衝過去(變換車道不成又拉回來撞上去)...

其實關於車禍的法律.....
最大的關鍵點在於....
你能不能預防這次車禍...或減低事故發生....

本件...
砂石車在後面(可清楚看到前方)....
機車在前面(無法很完整的看到後方)....

因此...
以行為論....
砂石車可以減速...甚至煞車等等行為....來避免本次的事故發生...
但該司機卻沒有減速....直接撞上去.....
因此...當然是砂石車司機要負責....

這也就是...為什麼車禍事件發生...大多數是後車錯的原因....

關鍵...你有沒有預防發生事故的機會....有機會預防卻沒去做預防動作...當然是你的錯了...

PS:車禍事件帝王條款:未注意車前狀況

這個才叫做鑽進死角!
http://youtu.be/LZPobUrwiBw
這個案件在桃園,不在南投,騎士姓王,不姓何...

當時的新聞報導:自立晚報20070104

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60號
判決:『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官和鑑定單位的看法不同
『而本案經檢察官送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被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且疏未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自後撞擊前行被害人機車為肇事原因,則有該委員會96年3 月22日桃縣行字第0965200766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附卷可參(見偵字第3271號卷第3 至5 頁)。又本件車禍發生時被害人王XXX騎乘機車在3 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左轉彎時,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惟亦疏未注意及此,逕自最外側車道駛至被告丙○○所駕貨運曳引車前方貿然左轉欲往大溪市區以致肇事,應堪認被害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有過失,惟仍未能據以解免被告疏失之咎,至前述鑑定意見書認被害人王XXX於本件車禍無肇事因素一節,與本院前揭認定事實不符,自難採憑。』
wetty wrote:
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官和鑑定單位的看法不同:
至前述鑑定意見書認被害人王方艷子於本件車禍無肇事因素一節,與本院前揭認定事實不符,自難採憑。』...(恕刪)

1.一條人命的刑事責任:120天X1000元=12萬
2.法院認定事實一定不會錯:鑑定意見書與本院前揭認定事實不符,自難採憑。
3.看見砂石車來了要跟看到鬼一樣"快閃"尤其是從"後面"來的砂石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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