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同直行車路權>轉彎車,但是路權有其範圍限制...

中原一點紅 wrote:
有左轉專用道,卻沒...(恕刪)


所以溫哥華
直線超速到200撞了左轉車
也是直行車最大囉?
時速200的話2秒前距離路口位置110m以上
鬼才有辦法以正向110m以外的距離
判斷你的車速 會在兩秒後撞過來

開到300就更誇張了160m外
搞不好可能都過一個路口了
他連闖了一堆紅燈
天時地利人和 讓他可以開到300
剛好在那個路口 他綠燈
撞了台轉彎車
轉彎車 還是得揹7成責任
實在 根本悲劇
這樣不合理的事
說出口我都覺得羞愧

唉 隨便了啦
抓去關一關吧
BMW也一定會開除他的

開這麼快撞死人
還有什麼好說的

也真的大開眼界了
中原大 居然會為了這種在台灣不合理的事
跟說可以無條件鑽車縫的大師站在同一陣線...
katana057 wrote:
開這麼快撞死人
還有什麼好說的
...(恕刪)

不需要這麼激動,我前面補充的部分我再貼一次吧!

我就舉泰山中山路所
發生的車禍當作例子吧!因為機車闖紅燈而遭橫向綠燈行駛之小貨車撞上,機車上面三貼超載且結果造成一死一癱。法院雖認定小貨車有超速,但是機車闖紅燈是事實,且因為未戴安全帽故造成嚴重傷亡,就算小貨車未超速亦不會改變最終結果。所以判決小貨車無肇事責任確定(定讞)家屬對小貨車駕駛求償超過2000萬結果判決免賠。

法律上常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很多人嘴炮B車時速多快多快,從100-200都有人計算,這就是我不願做臆測的原因,因為不管時速多少,仍須證明對結果會造成改變才能夠翻轉判決。這個應該是原告律師要去傷腦筋的,而不是我們應該幫他想要如何打官司。您說是吧!

中原一點紅 wrote:
法律上常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很多人嘴炮B車時速多快多快,從100-200都有人計算,這就是我不願做臆測的原因,因為不管時速多少,仍須證明對結果造成改變才能夠翻轉判決。這個應該是原告律師要去傷腦筋的,而不是我們應該幫他想要如何打官司。您說是吧!(恕刪)


對啊 沒錯
但你跳出來說這種T車必須7成的話
看到那影片的車速跟剎車聲
那邊的視野不考慮
車速 不考慮
只考慮路權

然後說 不管他超速多少
他都只可能揹3成 頂多再依法判定 再慢慢往上加
以這次事件來看 說轉彎車不可能0責 這種話
是人都看不過去的

一開始樓主就說了
直行車路權 大家都非常認同
但不要無限上綱

不然真的有台車在市區道路開到300
假設您是正在轉彎的車 中原大 您有把握躲得掉嗎?
katana057 wrote:
不然真的有台車在市區道路開到300
假設您是正在轉彎的車 中原大 您有把握躲得掉嗎?
...(恕刪)
說真的,300俱樂部除非是牛、馬,否則沒有幾台車達得到,就連蛙都不是每個車種具備300的實力,多數能破200的汽車已屬性能良好的高價車款。所以你這個例子舉的有點奇怪就是!
不過以我對車子的認識,如果對向真的有牛、馬、蛙快速接近,我應該會尊重一下啦!

中原一點紅 wrote:
說真的,300俱樂...(恕刪)


有點奇怪 ?
我一開始就說是超跑了
還說了天時地利人和
也說了誇張了點
但有沒有可能發生?
說不可能發生?
那當然大家也可以說
這T車不可能要揹責

另外別瞎扯了
開300
那麼遠你看的到
你覺得超速300
剛好一路都綠燈過
這麼遠的距離
也說了是在這種檔死視線的安全島... 甚至他上一個道路剛好有曲度...
...鬼才看的到

別瞎扯說聽聲音
那大家不都聽到
超大引擎聲 最好都不用動了
因為法律有所謂「信賴原則」,(B車)我綠燈、我直行、我有路權、結果我超速,因為我相信「應該」不會有違規車輛出現在我的路權上面。

如果這個時候有T車輛違規侵犯我的路權,雖然我有違規且因為我的這個違規對於事故的結果會造成改變,那麼我就會與T違規車輛共同分攤肇事責任。

只要有分攤到肇事責任,過失致死罪就會成立;可是所產生的差異在於量刑以及最終賠償金額,則會與肇事責任比例息息相關。如果今天死亡的是T車乘客而非駕駛,則不管是T車駕駛以及B車駕駛,都會有過失致死的問題。懂了嗎?

所以事情就這麼簡單,不要鑽牛角尖、也不要想的太複雜。好嗎!
中原一點紅 wrote:
因為法律有所謂「信...(恕刪)


不要想的那麼複雜
那警察也可以第一時間判定
就有個人主觀決定就好啦 那還需要法院槓麻

路權大家都很認同
前面老早就提到了
當不是不想遵守
而是無法遵守的情況

是不是法規有漏洞
是不是可以合理申訴成功

中原大你那派的主觀是
路權
我們這派的主觀
是無從遵守

所以這法本身就有漏洞
前面有人提到
計程車 故意減速 給轉彎車過
當轉彎車正要過時 故意加速衝撞
的案例了

這樣還要說這個法
合情合理嗎?!?!

法律是死的
但也是人寫出來的
路權是用路有衝突時用來仲裁衝突而劃分的優先權. T車早就己經在無直行車的時候左轉了, 當時合理距離內無直行車, 自然是在無需仲裁的情況下已取得路權, 既然T車已先取得路權, 左轉自然沒有問題, 在T車左轉的過程中, 有另外一輛對向車要右轉, T車只是為了讓它稍微停頓了一下, 結果BMW就以砲彈速度般的速度撞上來, 居然會有人認為這個時候路權在BMW, 太離譜了, 一點仲裁的觀念都沒有.

認為直行車就可以在市區用任意速度開, 只要轉彎車小心就可以避免出事的人應該很適合去打仗, 以他們的反應速度來躲子彈和砲彈應該都不成問題了. 台灣有這麼多特異人材, 都去從軍的話戰力必定天下無敵.
台灣有很多法都是如此...可以命名種族分裂法!!

katana057 wrote:
不要想的那麼複雜 ...(恕刪)
中原一點紅 wrote:
因為法律有所謂「信賴原則」,(B車)我綠燈、我直行、我有路權、結果我超速,因為我相信「應該」不會有違規車輛出現在我的路權上面。

你講的東西看起來其實滿好笑的!


法律信賴原則適法於交通,它的意思是法院認為每一個人在遵守交通規則下,對於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是沒有刑責的!意思是彼此信賴是守法的


B車要適用於法律信賴原則,它必需守法,如果遵守交通規則下,B車其實可能可以閃避車禍,假如守法下還是閃避不了,B車自然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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