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把報案人個資告訴肇事者,這樣對嗎?


donotask wrote:
這種落落長的解釋果...(恕刪)


那提告了沒?

大家等著看結果欸

你對條文的解釋若正確,歡迎回來打臉

繼續硬凹實在很難看

大家拿新的解釋你不信,沒道理你弄個舊告示,就要我們相信你
自己愛搬條文,看不懂就算了。
簡單的政令宣導竟也看不懂?

事情很簡單,對錯也很清楚了,堅持不想看懂,無論如何捍衛警方可以擅自將自己個資給別人的人,那也是個人的自由。
我支持你提告 快去告

donotask wrote:
事情很簡單,對錯也很清楚了,堅持不想看懂,無論如何捍衛警方可以擅自將自己個資給別人的人,那也是個人的自由。

donotask wrote:
自己愛搬條文,看不...(恕刪)


自己愛搬條文,看不懂就算了。
簡單的政令宣導竟也看不懂?

事情很簡單,對錯也很清楚了,堅持不想看懂,無論如何砲轟警方將交通事故聯單給當事人的人,那也是個人的自由。
警方都承認我個資是他們「說」的了,到底關聯單什麼事啊?
六、交通事故之一方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是否因個資法施行後皆不得提供?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此,交通事故各造當事人之一方為聲請民事調解或和解,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內,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之一方(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本文參照),並無違反個資法。

這是法務部的Q&A,有興趣可以查詢,對員警處理態度你怎麼批評沒意見,不過正確的資訊可以請大大更正一下嗎,不然會有一堆看不懂的人跟著亂起舞,這樣不是好事.............
johusonken wrote:
六、交通事故之一方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是否因個資法施行後皆不得提供?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此,交通事故各造當事人之一方為聲請民事調解或和解,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內,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之一方(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本文參照),並無違反個資法。
這是法務部的Q&A,有興趣可以查詢,對員警處理態度你怎麼批評沒意見,不過正確的資訊可以請大大更正一下嗎,不然會有一堆看不懂的人跟著亂起舞,這樣不是好事.............


你說的是「事故現場」的情形,前面幾頁討論過N次了。
我到警局時,承辦員警第一件事就告訴我「不會有聯單」。

donotask wrote:


你說的是「事故現...(恕刪)

您提供的資訊是保一總隊第三大隊2012年的舊資料,然後就下結論是警政署的政令宣導,保一總隊不會處理車禍啊........
上面員警提供電話是否不當前面提及過也無需覆述,重點放在上面的資訊錯誤,是保一總隊懶惰沒更新才害大大你錯把馮京當馬涼,知道了就更正一下以正視聽不是美事一樁嗎?
--------------------大家不要浪費時間了。



我比較關心到底提告了沒?

嘴砲了老半天,沒提告也是一場空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