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otask wrote:
這種落落長的解釋果...(恕刪)
那提告了沒?
大家等著看結果欸
你對條文的解釋若正確,歡迎回來打臉
繼續硬凹實在很難看
大家拿新的解釋你不信,沒道理你弄個舊告示,就要我們相信你
johusonken wrote:
六、交通事故之一方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是否因個資法施行後皆不得提供?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此,交通事故各造當事人之一方為聲請民事調解或和解,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內,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之一方(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本文參照),並無違反個資法。
這是法務部的Q&A,有興趣可以查詢,對員警處理態度你怎麼批評沒意見,不過正確的資訊可以請大大更正一下嗎,不然會有一堆看不懂的人跟著亂起舞,這樣不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