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 條規定「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法律是明明白白的規定正面懸掛,法律沒有模糊空間,硬要朝上掀該怪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