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6436 wrote:
很多網友都建議我去爆......

我只是要向交通隊檢舉不法, 這是法律的問題

如果各位在路上碰到更嚴重的挑釁, 也用不著下來吵

他想吃官司坐牢由他去


.....(恕刪)


FYI. 這好像不是法律的問題,因為是交通規則所以是違規吧(所以是罰款而不是服刑).

吃官司坐牢應該是要有事故發生才有可能發生.而且兩者不必然同時發生.

樓主心裡不高興就去檢舉吧,不用再繼續在這裡發揮了.畢竟那台saab的確開的蠻離譜的, let him/her learn some lesson.
這種開法也可用刑法的公共危險罪加以起訴喔

psza wrote:
這種開法也可用刑法的...(恕刪)


這事讓檢察官認定吧,我認為這頂多算reckless driving.

我印象中可能酒駕是公共危險罪.如果reckless driving也算公共危險那超速也可算公共危險了?
我也覺得裝行車紀錄器這車主有按喇叭 , 但是前面那台車也不該因為這樣蛇行檔車 ! 這邊也不要這樣嘴砲浪費空間 , 看個文章好累 !!! 想要看看結果 , 翻好幾頁都還沒看到 ~
超速的話好像是以超多少認定
好像是超過80km/hr 以上算公共危險罪(不確定)

以這件事來說,若是我騎的是機車
搞不好構成預謀殺人也不一定
無底深淵 https://ts.la/jognien685889

JogNien wrote:
哇哩...這樣說不公...(恕刪)


想想的確這樣說並不公平
只能說SAAB在台灣真的算是小眾市場
所以一舉一動都會被放在放大鏡下檢視

其實年初時我也曾為了想買SAAB特地到深坑休息站(大概)
跟幾位車主聊聊天
大家人都很好 也都很樂意解答我的問題
南港廠的業務也非常的熱心
可惜女王大人對一次被十多台車剪車道耿耿於懷
畢竟在二高保持大約100的車速絕對不算是龜車
雖然開的是中度改裝的AUDI但也都規矩開車
不了解這樣在路上逞凶鬥狠有甚麼好處?
不幸發生意外 你的車好煞的住
不代表後面的煞車都一樣犀利
近距離不斷的變換車道
或是像本篇那位車主在大馬路上蛇行
都是愚蠢至極的行為

有的好的車子 沒有好的腦子 一切都是徒然

yh_cynthia wrote:
FYI. 這好像不是...(恕刪)


所謂「公共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足以讓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有受危害的危險,因此加以處罰
(可以發現超速60公里以上, 酒駕, 蛇行的罰款都特別重)

蛇行又逼車 的確可以公共危險罪起訴
有親戚在開法律事務所和法院工作
google可以發現一堆例子和新聞
希望做壞事前先想想後果


開車發生衝突也不要去故意破壞他人車輛
否則犯的是毀損罪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打人就不用說了
是傷害罪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譴責這位SAAB車主...
車爛沒關係

但人要有品!

車主素質怎麼變這樣?
看來X富除了不能打原廠高水準服務,也不能打車主高素質了
只能拼便宜的車價

mini790724 wrote:
可惜女王大人對一次被十多台車剪車道耿耿於懷
畢竟在二高保持大約100的車速絕對不算是龜車


貴女王的邏輯根本不通,
可惜的是您竟然還按照他這邏輯行事~

不知府上後來購買了哪個品牌的汽車?
是否這個品牌的駕駛人團體從無發生過所謂剪車道或是其他沒品的駕駛事件?

peter1027 wrote:
貴女王的邏輯根本不通,
可惜的是您竟然還按照他這邏輯行事~

不知府上後來購買了哪個品牌的汽車?
是否這個品牌的駕駛人團體從無發生過所謂剪車道或是其他沒品的駕駛事件?



買車不就是件很主觀的事情嗎?
有錢要買那個牌子的車是我的自由
跟邏輯有甚麼關係
目前女王愛車只是一般的320
我想任何廠牌都有這些沒品的鳥事
甚至BMW可能比SAAB更多
但至少女王沒被剪過
不然再換台車要再花不少錢

每個人都會把自己遇到的事情當成主觀的立場
所以邏輯這個問題沒甚麼需要特別討論的地方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