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ta_force.tw wrote:黑蘑菇大 看來你的火...(恕刪) 要是可以的話,我很不喜歡拿這些東西...可是看到台灣的法律跟目前的社會現象,就會想要逼你拿起這些東西...說真的我比較喜歡拿比較正規一點的東西...聽某個外國朋友所說的那種東西...那種東西比較紮實...想到都會讓你便成這副表情===>
零下5℃ wrote:印象中這種商品不是應該在槍口還是哪裡要塗成橘色的?) 民國93年09月發生了黑道走私"真槍"將"真槍"槍管塗成橘紅色並將"仿玩具槍"的真槍包裝在玩具槍盒中魚目混珠幸好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還是被抓包民國93年11月就修法廢除玩具槍要橘紅色的規定了話說回來當初玩具槍要是橘色的真是一個腦殘的規定在那段期間真正把玩具槍當收藏品 模型的玩家失去了收藏的動力也影響到不少玩具槍店然而黑道用這方法走私真槍或許不只一次了因為之後破獲的黑道他的"真槍"上面曾經有橘漆的痕跡
我有去詢問內政部警政署他用電話很明確告知我 在他們解釋法令中無此一鎮爆槍物品所以為非法物件 我跟他們說商家會發一合法卡片證明合法性他只回我一句說 解釋法令中無此一物品所以就是非法務品 並強烈要求不得販賣 持有否則就有觸法之嫌所以要買此物品大大將要好好三思
先生您好:您於99年8月5日寄給警政署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鎮暴槍是否可合法持有1節,茲答復如下: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槍枝,係指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第4條)及公告查禁之模擬槍(第20條之1); 台端所詢之「鎮暴槍」如係屬前揭槍砲種類,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闔第平安本案聯絡人員:陳志豪聯絡電話:02-23514781
iau350 wrote:先生您好: 您於99...(恕刪) 看來同樣是警政署,答案也會不一樣http://www.rocmp.org/redirect.php?tid=29114&goto=last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