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iosi wrote:
多數人不知道,遷徙自由延伸出選擇移動方式的自由,以及衍生出選擇移動速度的自由,所以遷徙自由會有幾個細項展開,大家可以自由選擇要開車騎車,不該被干預,同時大家可以自由選擇要開快開慢,不該被干預。然後在這個基礎之上,才來決定速限是多少,在這個基本自由的基礎之上,決定侵害最小的速限是多少,
不存在的東西 ? 如何知道 ?
道路為公用 , 用來"運輸"人! 不存在 侵入它人路權的自由
加速需要某一長度的車道(0→100加速, 需要多少秒?多長的距離?)
並不是油門踩下去 , 前面的道路就會源源不絕? 自動生出來?
速度加上去能不必煞停嗎 ? 同樣需要某一長度的車道
但是, 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限制個人使用道路的範圍 , 一個蘿蔔一個坑 , 不去佔別人的坑 , 道路才有辦法公家用
公家用的道路從來不存在個人的選擇權
只能和 別人共用
要"速度"自由? 那是在私人道路上 ! 要去 紐柏林賽道 Nürburgring 吧 !
在公用道路上 , 只有 在"路權範圍"內 , 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
道路是運輸『人』, 不是那一種載具跑來跑去叫做"交通"自由?
受限於道路空間 ,從來不是讓那一台載具去產生那一種速度 叫做自由?
tifiosi wrote:
所以那種「我覺得70很順」不是可以合理拘束速限在70的理由,速度是個人自由,就跟其他的自由一樣必須要受到尊重,這個相互尊重透過超車機制來協調。
所以 70km/h , 前方要有 35m長的車距
也就是這周邊這1km內長度的車道上, 只能有25台車
1000m分給 25台車 , 每台車分配到40m長的車道 , 才會有35m車距
您能開多快? 不是您油門踩得多 ?
在25車/km的情況下 , 車速超過均速 70km/h ? 就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了

前車不是緩衝墊
並不存在這樣的自由!
tifiosi wrote:
但是提到這個超車機制就是中華民國的死穴,一提超車就先噴想超車的人超速,慢速才是唯一真理,然後就壓低速限,超速執法,但是根本上這個觀念就不滿足上述選擇速度的自由。
超車是相對車速 比右邊的車道快 , 不存在 選擇速度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根本沒提到什麼速度 ? 是要超越 ,超過 ! 超車前後車互換位置 , 前車變後車 , 後車變前車
和選擇速度 根本無關
tifiosi wrote:
另外一個選擇移動方式的自由也很常不被重視,比方說批評騎著機車就是要變肉醬,騎機車沒資格上路,騎機車就是習慣不良之類,誰叫你不騎機車之類的,這就很不尊重運具選擇的自由。應該要了解,交通部管車但不是在管變形金剛,終究是人在使用交通工具,不管社會多和諧,終究會有不良份子存在,這是人類社會的必然,跟運具的選擇不應該掛勾。
現在不是限制"人"的速度 ? 是限制"載具"的速度 !
不懂為何要去尊重一台載具選擇的自由?
道路最大功能是運送『人』 , 不是 供那一種"載具" 跑來跑去 ?

200人177車佔滿車道 , 動彈不得 ! 禁車只有人, 道路就空出來了
換乘自行車 就不塞了 , 或是一台輕軌電車就全部載走

這是荷蘭Amsterdam的萊頓街Leidsestraat, 這條街很窄 , 換成輕軌電車就能運送"人"
本來載具就因應"道路容量和人流密度"替換載具
並不是一台機車由 工廠製造出來 ? 就擁有什麼天賦路權 ?
完全混淆了 人 與 車 ?
現在不是限制 "人" , 只是限制"載具" , 人本來就有換載具的自由
都要自由 ?
一台汽車/機車不搭火車 ?不經由火車運送 能通過 英法海底隧道嗎 ? 不換載具?堅持要騎進火車鐵軌嗎?

一台汽車/機車不搭渡輪 ? 不換載具?堅持要騎到水面渡過湖泊嗎 ??

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
是提供"人"流動(人流)? 還是供"汽機車"流動(車流)?
是運送人? 還是運送 載具 ?
"路權"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道路是公用的 , 公家用 , 大家一起使用 , 所以必須分配
分配 誰去使用道路的那一個部份"長寬高"空間 , 分配 誰能使用那一段時間 ← 法律分配之路權
在所有能通行的車輛中, 區分誰先誰後(使用時間), 區分誰走那一個車道, 這才是路權!
大貨車和小汽車都有高速公路通行權, 但佔用道路空間PCE不同 !法規指定/分配大貨車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路權分配!
如何分配? 依據法律 , 法律怎麼寫, 路權就如何分配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路權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 還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禮讓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