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拘役14~30日!您是指不經過審判程序直接限制自由14~30日嗎?【準犯案工具】是什麼?準過來準過去....就沒標準了,您不是說用殺人未遂的法律效果嗎?那是在準用什麼??不確定【故意】殺人未遂??所以酒駕的故意是【駕車故意】還是【殺人故意】?立法加重處罰我同意,但思考沒有邏輯、不依法理...似是而非的使用法律術語,真的立出這種不嚴謹的法條,可能僅是混亂的開始而不是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