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

esthetica wrote:
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


超速, 不是肇事的主因!!
超速, 是行政罰, 不是刑法!!
超速, 被抓, 該罰錢就罰錢。


我超速被罰我甘願, 但龜車沒資格霸佔內線不讓。

但擋住內線, 死都不讓, 這是妨礙自由!!


june-sue wrote:
對啊,內車道不論開多快就算已經超速也要把超超速的貼屁哥當救護車一樣禮讓喔


內車道為超車道 有超車才進入, 超完車, 無超車需求了, 右側有安全空間就離開 這應該不難做到吧?

但是是甚麼原因要讓 人堅持要守在內側超車道?!

守在內車道就算了, 如果後方有車流靠近, 自行離開 不阻擋車流也就算了

但是還會要堅持守在內側超車道, 並且將後方的車流認定是違規超速飆車仔?!

之前有分析過這些人的心態

簡單說開車就宛如是個移動的私人堡壘 領域 領主就是駕駛, 是他們能夠讓他們開心 和平, 放鬆的一個領域, 而這領域是神聖不可被侵犯的,

占用內側超車道就是在享受他們對領域的控制, 面對 有想要超車的, 或是閃燈示意讓路的都會被判定為 妨礙他們享受他們的私人領域, 宛如在家聽音樂時 外面再施工, 門口有人大聲說話那樣煩躁

從他們的發言就可以知道, 他們不願意花腦力關注車輛四周的動態, 也懶得與周遭車輛進行互動, 相互配合車速等. 他們只想著自己可以無腦順順開 不被打擾

因此他們會積極的去懲罰那些侵犯他們領域的駕駛, 如
1. 故意不讓路,
2. 故意加速阻擋,
3. 檢舉後車閃燈, 後車靠太近,
4. 宣揚威脅他們私人領域的都是道德低下的違規超速飆車仔,

如此 好讓他們感覺他們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 當自己是正義使者 在替天行道一般 如同以上的發言

實際上哩, 他們捍衛的只是他們自認的私人領域, 他們的自尊以及他們對私人領域的掌控權而已
june-sue
開120還超不了車你是開無人公路嗎
breeze01
通常我視實際需要 占用中線或內線或外線,三線我都會去占用,不同情境,占用不同車道。....... 但 對了 占用是啥 ?
bbboywind wrote:
你的問題:"為何你認為政府制定超車道法規宣導和相關動作.就為了禁行慢速車.要這樣只需一條限最高速行駛即可."

先簡單直接回答你,因為超車時不用達到最高速限,所以不是一條線最高速限行駛就可以做到。
例如如果中線開80,內線駕駛超車時可以用95超車。
但在110的路段,內線駕駛不能用95的速度長時間行駛於內車道。

因為超車時不用達到最高速限?
明明原則速限 高管規則5之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及 特別速限8-1-3但書在有55m車距F車流, 指定了單一最高速限
明明都規定有 最高速限 ! 為何 超車時不用達到最高速限 ?
對不起 , herblee 看到的文字 和您不一樣
~悠哉悠哉~ wrote :
首先能明白你很清楚有些人連慢速靠右的基本素質都沒有.
導致時速80開在內側影響車流的問題狀況產生.
設為超車道後有效解決這群人.其差異有絕對性幫助.我也認同.
但你似乎只思考怎麼反駁跟提問我.一些基本因素好像沒考慮到.

先問你其中一點.為何你(bbboywind)認為政府制定超車道法規宣導和相關動作.
就為了禁行慢速車.要這樣只需一條限最高速行駛即可.


您完全沒有回答 ~悠哉悠哉~ 的問題 ←基本因素 "超車"(行車靠右是原則,超車往左是例外,例外結束就要回到原則靠右)
因為超車時不用達到最高速限,所以不是一條線最高速限行駛就可以做到。
問題是你的車就是在超車道上啊 !
問題是 若非"超車"?是喪失路權! 該車不會在這個車道上 !
該車就是在超車啊 !

大法官釋字在處理法律適用時,通常遵循「先適用本文,後適用但書」的邏輯。
"適用但書(超車道速限)必先適用本文(超車道路權)"!
要先取得這條車道的使用權利, 才有可能在這條車道上跑出"最高速限(限5標誌)"所指示的行駛速率(遵守義務)

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 VS 駕駛人行駛速率 , 是正面表述規則VS被告示該規則的反方不同事物, 兩者根本就不是法律上之同一事項 !

本文(原則)確立基本規範,但書(例外)則針對特殊情形排除或限制本文適用。
例如大法官釋字第726號指出(但書)需以同法(本文)為基礎,但書不能脫離本文單獨適用 !
"適用但書(超車道速限)必先適用本文(超車道路權)"!

判決書不一定要說明法律適用遵循的邏輯 , 但大法官釋憲文必須說清楚!
您這種 因為超車時不用達到最高速限,所以不是一條線最高速限行駛就可以做到。說法就是跳過本文"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的質疑?直接躍成但書? 以為但書能單獨適用?

如同現在很紅的"建中女學生"?請問妳在此上課有沒有建中的入學資格? 有沒有學籍?
建中女學生卻回答 :我人就在建中上課啊, 那些違反建中校規的要被剔除,我沒有違反建中校規, 我合法獃在建中,校規罰不到 ?
對不起, 是在請教您的學籍 ?千篇一律又回答我沒有違反校規合法 ,違反校規的要被剔除?

超車道 是車流 的 『疏洪道』, 讓車流有一條 繞道 bypass , 繞過中/外 車道
超車overtaking 是over+taking , 越過且拿下前車的位置 !是前(慢車)後(快車)對調, 互換位置
並不是從前車左側超越passing過去就稱為"超車"overtaking"?
『超車』是指 "位置" 的轉換
將車速快的後車調整到前方 , 讓車速慢的前車換到後方 , 避免負值的速差(V2-V1) = -a <0 引發衝擊波
最重要的 是 除了超越 passing 中線車 , 而且必須行駛到中線車的前方, 和超過的中線車拉開車距

您只答 passing 超越 (法規設有passing超越的車速限制) 的部份 ? 卻知字片語不談完整的超車overtaking是法規安全規則101條所述之"始得超越" +超過 +.有安全車距 ,駛入原行路線
全部加起來的組合才稱為超車 overtaking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取得路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是前後車 互換位置 , 由左側超越再回到原行路線, 讓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根本定義就沒區分"那一個車道", 同向多車道或單一車道都應該如此 !


bbboywind wrote:
新聞法院的判例:

亦未實際超越右側中線車道的白色自小客車,而是以約每小時95公里的速度持續行駛。
阿焜既未超車,又未保持最高速限,


也就是說,如果當時駕駛是有在超車的話,他開95公里是可以的,
偏偏此駕駛又沒在超車卻又不滿最高速限,所以被判敗訴。

明明判決提及 8-1-3本文的超車道 及 8-1-3但書 的速限(車速限制), 兩者都提及了
亦未實際超越右側中線車道的白色自小客車(←未依超車道規定),而是以約每小時95公里的速度持續行駛(←未依但書最高速限規定)
本文 及 但書規定兩者都沒有遵守
阿焜既未超車,又未保持最高速限

您怎麼會認定 如果當時駕駛是有在超車的話,他開95公里是可以的?
但書明明指定, 在有55m車距的 F自由車流之下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此「得以」同時意味了不得以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判決書那一字那一句這樣說了 如果當時駕駛是有在超車的話,他開95公里是可以的? ? 又運用反邏輯倒過來講 ?
明明該文章還寫
法院指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內側車道原則上屬超車道,小型車僅得在不堵塞行車情況下(有55m車距之F自由車流),以該路段「最高速限」(←一面限5標誌)行駛,並非可自由選擇較低速度長時間占用。若駕駛人無法維持最高速限,依法即應變換至其他車道,以確保車流順暢。
並沒有反過來倒述 , 完全沒說可以持續行駛不離開 ?
而且
超車的定義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取得路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個 要求換車道離開的 法條依然存在 !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況且還有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
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為何不必離開 ??
此種屬於 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車道之使用 即車道之路權 !
高管規則 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經指明屬無設置者的8-1-3但書不適用於「內側車道之使用」!



bbboywind wrote:
所以這樣你懂了嗎?
8-1-3的超車道賦予了駕駛可以用此道去超車。(不用最高速限)

並不是 , 難道高管規則 5 就不是法規了嗎 ? 只有8-1-3但書是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由 最低速限(限6) - 最高速限(限5) 區間 , 當然包含有 最高速限(限5) , 怎麼可能發生(不用最高速限)?

不懂
您混淆了(1)三個字的超車道VS 二個字超車的所有動作 (2)混淆overtaking超車 VS passing超越
在超車道上的動作是超越passing
超車這個動作橫跨二條車道

因為 "超車道"是 一條繞道 bypass , 而超車overtaking 這個動作包含 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passing
無論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取得路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二條不同路線 , 原行路線 →始得超越(進入另一條路線)→於前車左側半公尺以上間距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因為車道寬3.5-3.7m , 車寬2.8m+0.5=3.3m , 此另一路線一定要變換車道
101條明白指出超越時 發生於 另一路線的超車道這條繞道上
或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
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處罰條例33-2 明文指出 超車後(超車後駛回在原車道上)

此為罰則 ,述及錯誤的負面行為 『未駛回原車道』 訂有罰則 !
中間的(致)字 ,說明了前因為何?及導致那一種後果
前因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將導致(致)後果 (堵塞超車道行車)
前因導致後果成立, 法律效果為→ 處罰鍰
該法同樣 述及兩條(原車道VS超車道) 不同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外有別之其一 ! 超車後(超車後車在原車道上),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其二車道:超車後車應該駛回原車道 )

違反但書規則將但書倒述 ? 以為車速110?前方自動跑出55m車距?

高管規則8-1-3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之F自由車流),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解釋是單行道 , 不能倒轉反述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條件成立才有後面的法律效果(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倒果為因
車速變不出車距

bbboywind wrote:
8-1-3的但書,賦予了駕駛可以用最高速線長時間開在此道上。(必須最高速限)

何來的 賦予了駕駛可以用最高速線長時間開在此道上?
但書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請問您的明文規定在那裏 ?
那一個法條寫了 賦予了駕駛可以用最高速線長時間開在此道上?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最高速限標誌「限5」明明是限制去做什麼 ?依法此為『依限行駛』的限制! 那來的授權 ? 授權"車道之使用"那裏有寫?? 在8-1
高管規則8-1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明明依法 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定之 ! 得以 的是那一面限5標誌(意味不得以限6-限5區間)
得以後面是接的是"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得以後面不是接"駕駛人"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明明駕駛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 那來得遵守了速限就得以佔用車道 ?????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取得路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指示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如此明文 要求離開 , 還能說成 可以用最高速線長時間開在此道上? 法源在那裏 ?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
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使用限制 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8-1-1 , 8-1-2, 8-1-3 .....

(1)我國沒有任何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樣的標誌
(2)我國速限標誌是同時指示 最低速限 - 最高速限 區間 , 不是單一最高速限! 單一限5標誌非指示車道之使用(路權)!而是速限!
其車道之使用 白紙黑字寫於8-1 ! 已經排除 屬於無設置者的 8-1-3 但書 之適用

bbboywind wrote:
所以不同段的法規賦予的不同的權力。
每一段的法規有其意義。不是讓你單憑感覺簡單的去看待。
雖然我不懂你跟我的討論要等其他人做甚麼?

8-1-3 但書 是限制 , 是限制車速的行駛 ! 不是授權行駛(其車道之使用)
那一種行駛要看前面的副詞為何
您個人的期待及說法 ,並沒有法源依據 , 依法無據 !


bbboywind wrote:
就請你還是正面回應一下,經過上面解釋之後,
4. 如果內車道不是超車道,依規定開80就可以開內車道,這是您希望的嗎?(請回答!)

請正面回答一下吧!
感恩~

所有標誌及法規8-1-3本文 都指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罰則再說(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內外有別 !在內面的車道都是往外圍車道的超車道
這是車道之使用區分 ! 在指示車道路權 (使用車道之權利區分)

根本不發生《如果內車道不是超車道
這是不存在的假議題
bbboywind
這是另類的人車分離好安全嗎?人車分離也可以用在法規上啊! 吱吱
諸葛小花
台灣早就全台自動駕駛了,是你們這些鄉民資訊還沒更新而已啦
herblee神,你哪時候才要去跟法官、高公局交流啊?整天躲在這裡不斷貼錯誤訊息,害我上線都還要貼索引文提醒其他新人內。

你在網路上各種宣稱法官、高公局見解違反哪條又哪條法規,那你怎不去糾正他們?你就這樣讓法官、高公局繼續誤導台灣人?而你繼續在網路上不斷指責他們?這模式好像不太對內。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諸葛小花 wrote:
herblee神,你...(恕刪)


還在加班。

186樓了。

該吃宵夜了。
bbboywind
確實,小花都很認真在加班。超辛苦~
諸葛小花
過獎了,01鄉民都很辛苦的,打開七嘴八舌總會看到01獨有的法規,不接受者還要被神用文字制裁
nerdwannabe wrote:

但是是甚麼原因要讓 人堅持要守在內側超車道?!


被超速車擋路害你拉在褲子上嗎,那你要不要直接po影片跟檢舉
june-sue wrote:
被超速車擋路害你拉在褲子上嗎,那你要不要直接po影片跟檢舉


我不敢超速, 因為會罰錢

所以也不准你超速....

超速就是違規,違規的人沒資格批評我占用內線


june-sue
在台灣用合理的速度開內線是完全沒問題的,並不是像國外無速限
breeze01
apqp..我開車,前面有車,不管是哪線,我要超就超。誰能限制我超速?誰能限制我超車? 至於內線道的使用,就跟上面留言一樣,速度對,就可以一直開內線,不會有紅單 = 合法使用。
整個不懂...
諸葛小花
感覺很混亂是很正常的,我一開始也有這困擾。講白話就是有人看起來像是大法官或大律師一樣在那寫論文,結果內容全都是錯誤的,整個過程就是在網路上抱怨法官、高公局不懂法,他自己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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