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銘益 wrote: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車應攜帶駕、行照以備查驗
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但是 ! 行照不一定得要隨車攜帶 !
事實上我是扔在家裡, 在路上要被攔被查的機會也不大.
而且, 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
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略.....
前面有人提到用影印本, 是蠻不錯的主意.
縮小版應該嘛會通吧. 
正本實在有點大本.
馬上, 掃瞄器侍候.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