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zie wrote:
所以......那位駕駛有因而致人於死、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嗎?
..(恕刪)
法律構成要件不是這樣看的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
1.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損壞或壅塞水路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損壞或壅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損壞或壅塞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5.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