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咖 wrote:本站有一位警察常駐或許可以請他幫忙吧 假警察都已經嗆說只針對重機了,找牠來看汽車闖紅燈,也是安靜得跟我孫子一樣啦...話說,那個洨警員還真的很愛檢舉,牠到處放話,公然羞辱我們都沒事,牠一被吐曹,還不到涉及人身攻擊的程度,文章立刻被鎖定...01XX員會不會對洨警員搖尾巴搖得太大力了?
甚麼行為會被判闖紅燈交通部早有相關討論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 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 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條一項第五 款(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 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 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 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 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 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 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 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 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 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 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 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 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 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 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 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65)警署交字第00二四 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 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 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 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米咖 wrote:那就要請警察大人跟管...(恕刪) 你說的這兩者之前都加個"假"字,比較貼切...舉例 :假公僕之名,行嘴砲之實...假管理之名,行獨裁之實................諸如此類的...
Ah-luba wrote:你說的這兩者之前都加...(恕刪) 我相信人話所以他敢大聲說他是 彰化縣某分局 的警察,我就當他是至於管理員大人............我不敢批評(哈.....場子是他們的)
米咖 wrote:大人回答了dear sir:很抱歉,後續討論已淪為攻訐、對立情形,文章唯讀。依照此標準,可能本站一半文章都要鎖文了 噗...有這麼認真?在01,每隔幾天都會有新文章大罵重機,就連那種天天上來詛咒二輪騎士去死的傢伙,都可以同時有好幾個帳號一搭一唱,還是我們偶然發現這些反對者裡面,相同IP有一堆不同的帳號,因此而向站方檢舉,現在才沒有每天看某人在那邊死來死去的...這些亂象,檢舉了有用?有用的話之前的B爺早就該死了...不檢舉就看他們繼續亂,幾時看到管理員主動處理了?我是沒看過啦...我再問一次,有這麼認真?那之前幹譙重機的文理面都是在亂什麼意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