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lian wrote:就我所知路口測速器並...(恕刪) 您的N秒只有0.8秒唷.....這是我以前我在新聞裡看到的原則上未超越路口停止線的車輛在號誌閃黃燈的時候就要停止不能繼續衝了所以這0.8秒...緩衝很小唷至於樓主要學教訓....綠燈要起步前先看看有沒有未通過路口的車輛比較好這是保護自己....
kulian wrote:就我所知路口測速器並...(恕刪) 綠燈行紅燈停... 我看不出來綠燈就衝有什麼問題起步就算用衝的又能多快? 相信不至於超過限速問題只在計程車早該在號誌轉為黃燈時就減速停在停止線後方而不是認為其他車子該讓他而硬衝別忘記... 黃燈是給正在通過路口的車輛的緩衝而不是給闖紅燈車輛一個偽正當的闖紅燈藉口
bobby0310你多講一點教版主怎麼做啦,因為現在有些警察常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今年皮包在機車被敲開報案,警察筆錄做一做也幫不了什麼忙,態度很像他是老大。最近去台灣某座高山遊玩,我女友的弟弟車跟別人發生擦撞,警察一直在旁邊叫我們和解,我打去給我們的產險公司,產險公司跟我們說千萬不可以和解,不然有些險種會沒辦法理賠,後來跟警察去做筆錄,警察還一直說什麼保險公司最麻煩之類的話,其實是警察自己不想做事怕麻煩吧。(我的言論指的是那些不認真的警察,如有雷同那就是雷同了)
ericsam2000 wrote:bobby0310你多講一點教版主怎麼做啦...(恕刪) 該教該講的都講了該備的的東西就那三樣(報案筆錄.驗傷單.收據)向警方說:我要提出告訴警方會幫他處理.請對方來做筆錄兩造說辭警方都會相信業務過失傷害乃屬告訴乃論你提出一定會處理重點是在案發6個月內有效.過了就沒用了不用請律師.有問題請洽住家附近的民代服務處.現在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當時必須致人死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