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保護肇事者?

那可不可以用應注意未注意這條來打肇事者勒
他也是應注意未注意阿.........
mvp168 wrote:
您好 依您所...(恕刪)


所以說這才是惡法阿

對方若無違規在先,就沒有所謂的肇事起了吧??

肇事之後才是所謂的果,沒有因哪來的果??

感覺這是倒果為因!!

法律上強調"證據"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是自由心證了吧!?

就算是這樣,檢察官起訴人也是要提"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證據

不應該由被告提證明是"應注意、能注意、且已注意"吧!!
Azraek wrote:
小弟無惡意....只...(恕刪)


如果真是這樣,
那就會有一堆自殺的人跑去給車撞,
反正,
開車的認為撞死這些違規的人也沒責任, 就啥都不管的給他開過去,
被撞死的認為剛好一了百了, 也省的去買藥還是登高樓來自殺~

那這樣路上不就一堆收不完的死屍了~?

開車, 本來除了不違規以外,
還要注意其他用路人的駕駛狀況,
盡量避免事故發生,

而不是一附我就是沒有違規啦~!
那些違規礙到我的人撞死你們活該~

這麼自私的觀念,
就跟高速公路內線道的路隊長一樣~
亂七八糟...
想自殺的人麻煩留好遺書,然後到深山裡挖個洞把自己埋進去或是跳海算了吧
跑到路上故意給車撞,死後是想被鞭屍嗎?
況且就算撞人無刑責,我也不會希望自己遇上的...

開車, 本來除了不違規以外,
還要注意其他用路人的駕駛狀況,
盡量避免事故發生,
↑當然這是應當的本分!!!
但正如前面有網友說過的,有些人(不管開車騎車走路)就是一副討厭的白白嘴臉,撞到我算你倒楣
面對這種人,真的很厭惡,很希望能來個勇士,給點教訓

PS:路隊長呢,本人也是相當厭惡的.....面對傻呼呼的路隊長,我也很無奈
Azraek wrote:
有些人(不管開車騎車走路)就是一副討厭的白白嘴臉,撞到我算你倒楣
面對這種人,真的很厭惡,很希望能來個勇士,給點教訓...(恕刪)


我們需要有個可以代替月亮來懲罰那些豬腦袋的人...

我也很希望我的車上有個飛彈的發射鈕,
能把那些擋路的路隊長轟到月球上去...
應該是
這條法律
訂的不夠詳細
才會有這個問題

如果沒這條法規
相信路上會出現
有人故意去撞違規者

法律定的不明確
才會這樣
管理員看我不爽,停權.....魔人人身攻擊,管理員:我沒看見XDDDD

設備組 wrote:
應該是
這條法律
訂...(恕刪)



以闖紅燈來說,台灣的違規駕駛人很多已經是習慣性違規了
紅燈號誌亮起,綠燈車道沒車就會闖,除非附近有違規照相的告示牌,或是很明顯有台照相機在那才不會有人闖
闖過了之後被對面的警察攔下開單才在那邊哭爹喊娘
被撞傷也是第一個嗆對方...

我覺得加重刑罰還有嚴加取締比較有辦法真正減少違規,不過要實行還真難
加上有些人違規被抓之後就會說政府搶錢
嗯...我在作夢


這條例好啊呀
以後事故只要問對方開車有沒有聽路況
如果有
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肇事
開車二十多年,上車一定會聽路況
不知違反交通處罰條例
真的是........
未保持安全距離好像也是吧!!

如果在塞車時段,遇到前車明明可以直行卻走走突然踩煞車怎麼辦?
撞上了也是後車的錯~

這塞車的時候是不是也要保持安全距離呢?五公尺?十公尺?台灣的路還真長真寬~

(別跟我說你們開車遇到塞車的時候都是一腳油門一腳煞車隨時戒備緊繃~)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對付這個條款最好的辦法~
還是要安裝時下最夯的行車紀錄器...........

只是在((法律))的前提下
還是不能因為是對方違規在先然後我方還(刻意的製造事故)...............
(例如遇到甲方對向車道惡意逆向超車~乙方刻意不讓而導致事故)..............

因為之前法院有這判例~後來是判乙方需自負4成.............
((這判例好一陣子了....要找出來有的找了))





無論如何~小弟還是希望大家騎車或是開車上路時~心情放輕鬆一點!!!!

快樂出門~平安回家才是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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