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請警察來看,但因為我移動了車子,因此,責任歸屬上變成是我的責任(警察說我應注意而未注意)。不過,在警察要做酒測的時候,對方一直不願意做(因為,喝了酒)還說要跟我們和解,希望我們跟警察說私下和解。
後來,我們寫了一份和解書,說明對方因為喝酒,未注意而撞上我們,才沒有變成我們是肇事者。
我後來也將家裡前面的監視攝影機的資料備著,以免對方反悔,要我們負責。
"因此,警察常會用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條來處理這樣的事情",除非你可以舉證,你已經善盡注意之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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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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