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說...

希望日後新車安全規範,再增新車出廠配備行車影像紀錄器!

對於釐清車禍責任有更好的依據~
『女神林志玲』《101次求婚》
刑法12條一項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12條二項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14條一項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上課聽老師說過 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

要回答 "我有看到(注意到) 但是看到的(注意到)的時候我來不及煞車"

而不能回答 "我沒看到 我沒注意到" 之類的話

如果警察筆錄上這樣記載 可能會認為你 不注意 而成立過失 就要負過失責任

你爸的朋友就要負過失致死罪的責任


但是也要看當時實際的狀況是怎麼樣?
老人有沒有可能違規
機車騎士的肇事原因?
你爸的朋友?
都會成為法官裁量的標準吧


你爸的朋友如果無罪
也要負點"道義上"的責任吧 機車騎士也要
雖然說很不願意 但這也是台灣特有的文化吧!?
雖說金錢無法換回親人的生命
但錢多少能撫平一點失去親人傷痛

weapon690 wrote:
刑法12條一項 行...(恕刪)


很棒 引經據典 !!

但是...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如何證明 你 有注意 但 來不及反應 ?

越來越覺得 開車 是件自找麻煩的事
聲寶電漿的好 akirawen都知道 請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47&t=3078737
zerochien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一天清晨...(恕刪)


我朋友的媽媽遇過類似的情況,差別只在於行人是自己衝出來,而且離斑馬線很遠。 最後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賠2百萬大洋


沒監視器、沒目擊者的話,做筆錄講的每一句話都要小心,沒事的機率比較高。錢可以賠,但是犯罪紀錄不可以賠上 (我指的是剛好開車路過的駕駛人甲)

dc0001 wrote:
即使是打官司勝算應該不大
可能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等等

應注意,可注意,未注意,別把重點字忽略了!
很多人都是被這忽略的重點字給害死的!!
那如果說,

老人家被撞飛,

直接噴到我的車輪底下,

根本來不及煞車....這樣給法官去判?

畢竟大家都沒證人的情況下,最後再給交通裁決委員會去推估

看情況怎樣再說把
這時候就會出現

應注意 !! 而未注意 !!

台灣的法律真不知道哪個天兵想出來的
給你時速40好了
忽然飛個人來你煞的住??
我好好的開在我的車道上你跑過來
把我車撞壞了還讓我嚇到
你死了我還要賠你
沒叫你沒我維修費和精神賠償就不錯了

怪怪的台灣法律
要看車主拿的是什麼駕照
營業用駕照的話就麻煩了
會有業務過失致死刑責
一般自用駕照的話
頂多是過失致死而已
通常都會判緩刑
強制險一百多萬通常都會直接先理賠
車主沒有違規、沒有酒駕就沒有問題
只有道義上的責任
到了法院什麼應注意而未注意在所難免
但是是因為被機車撞過來的實在是無法閃避
所以刑責很輕不用擔心
只是該去拈香該去送就要乖乖去
白包該包要包
該去哭就去哭
阿就不是故意的
哭說我家很窮上有80老母
下有妻子小孩成群
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
重點在並能
Jason Chen @Taiwan
再次覺得行車紀錄器的重要..............

現在發生什麼事情都得自己舉證~有時候都會覺得...阿Sir大人是不是工作只剩"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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