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花媽 wrote:
剛開始我們本來也是想...律師是叫我們先調存證信函
才能知道當時寫的內容再來針對這件事情(不過依我們的經濟狀況請不起律師...)
如果判決下來我們需要賠償那台車的產值
...(恕刪)
請不起"律師"...
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試試吧!(拜一下"Google大神"....就可以找到)
檢察官只管"刑事"...當然,...通常也會勸你們雙方談談看!
不管是法條或是判例都指明要有"侵占故意"才會"該當"侵占罪的主觀要件
....這一點應該是刑事訴訟程序中,
樓主的老公應該要很重視並且極力答辯的方向...
至於...保管費...以及其他那些有的沒有的和錢有關的項目
就是民事法律關係要解決的事囉!




























































































